河北省政府部署全省海洋伏季休渔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确保新的休渔制度在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农业部〔2011〕1号通告要求,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北纬35°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自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实施休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严格执行各项伏休制度。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渔业、公安(边防、海警)、工商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加强协调督导,切实把各项休渔目标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法,强化管理。伏休期间,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监管,海陆并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伏休期间的各类违法捕捞活动,确保伏季休渔秩序良好。严格对应休渔船进行地毯式排查和登记造册,监督渔船返港,确保应休渔船全部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停泊,做到“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 ,所有渔船不得在伏休期间携带网具、加载渔需物资和擅自转移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规捕捞的渔获物。调集渔政、公安(边防、海警)等执法力量,围绕保护对虾、毛虾、梭子蟹、海蜇、鲅鱼等主要渔业资源,开展海上联合检查,严厉打击带头违反秩序或暴力抗法渔船、“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以及套牌、假牌渔船。
三、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维护好伏季休渔秩序。渔业(渔政)部门负责渔船的监督管理和查处渔船的违法捕捞行为;公安(边防、海警)部门负责维护海上及渔港码头的治安秩序,重点查处违法出海捕捞引发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加大查处和侦破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市场销售的违法捕捞渔获物。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与周边相邻省份的协作,共同抓好交界海域的休渔管理,切实维护好交界海域的休渔秩序。
四、扩大宣传,服务渔民。将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作为重点,组织力量深入渔港、渔村、渔船和渔户,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渔民群众宣传海洋伏季休渔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保护资源环境的意识和遵守休渔规定的自觉性;并通过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方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伏休管理中来。密切关注休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部分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防火灾、防台风等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确保休渔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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