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明确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对海上渔业船舶遇险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遇险渔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一切从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出发,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实行船、岸联动,动作协调,发挥渔业整体综合力量,积极参与渔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水产局(兼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第二分中心)获悉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天津市水产局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兼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第二分中心),是天津市渔业船舶海上遇险应急救助组织机构。由市水产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总指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处长兼任副总指挥,成员有市海上搜救中心第二分中心办公室、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及市渔业公司相关主管负责人兼任。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第二分中心机构由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第二分中心办公室,塘沽区水产局、汉沽区水产局、大港区水产局、天津市海洋渔业有限公司及其他海上搜救成员单位构成。
2.1.1工作职责
在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天津市渔业船舶对突发海难实施救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直接指挥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指导水库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搜救工作。2)将重大突发事件情况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3)当需要其他力量协助时,应及时报告搜救中心并获得援助;4)接受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完成中心交付的海上搜救任务。5)组织有线通讯网络,加强值班检查,定期和成员单位联系,互通情报总结工作。6)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7)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市水产局的组织指挥机构设置,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沿海区渔业主管部门作为渔业海上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
2.2.1主要职责:
(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 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2.2.2机构职责按农业部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预警信息
3.1信息监收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具体风险等级划分见农业部应急预案)
3.1.1信息传报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第二分中心获得预警信息后通过现有通信网络分别向各渔业主管部门通报;各渔港监督、电台岸站最大限度的将预警信息向渔区和海上作业渔业船舶发布。
3.1.2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渔业安全通信网。承担渔业安全通信网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将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全时守听,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通信的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海洋环境和天气预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3.2.2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2.3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3.2.4 各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2.5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为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保险。
3.3预警信息主要来源:
1、来源于市海上搜救机构的信息;
2、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3.4遇险报警的接收、核实、处置
3.4.1第二分中心办公室接到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命令后,值班人员:
1、立即向第二分中心领导报告,中心领导立即通知本中心电台进行重点监听联系及渔政船队待命。
2、根据本中心领导命令,立即采取援救措施。
3、通知本中心有关成员单位,立即发报告知在遇险船附近生产的渔船组织救援。
4、通知本中心有关渔港监督待命准备。
5、与市海上搜救中心保持联系;据情请求帮助。并将信息及搜救情况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4.2渔业安全网台和值班人员直接获取海上渔船遇险求救信息后,对接获的信息要迅速对其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
(一)事件性质(火灾、台风、碰撞、触礁、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海域海况;
(三)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及遇险人数;
(四)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六)需要援助的方式和种类;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事件核实后如是误报警,应做好详细记录,并按误报警处理;
事件核实后是真实的,应依据险情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渔业安全网台立即通知值班人员和有关领导。做好信息收集工作,确保信息准确。
2、值班人员立即向市搜救中心报告并保持联系、必要时请求援助。
3、依据现有信息制定救助方案。
4、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命令在遇险船只附近作业的渔船立即前往营救。
5、视情况由本中心领导派出救助船。渔政船在可能的情况下,前往出事地点搜救,渔政船电台应尽快与遇险船只沟通联络并随时向本中心报告搜救情况。
6、立即通知有关渔业岸台全时收听渔业系统安全频道,保持通信联络,市中心电台为遇险救援指挥台。
7、据情发出航行警告。
3.4.3信息报告
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3至9人及以上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的功能形式逐级报告,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市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3.4.4 通讯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以及渔业电台呼号、工作频率,确保横、纵向通讯畅通。
3.4.5来源于本系统内的求救信息和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按3.4.2办法处置。
4.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一次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的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指一次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10至29人死亡(失踪)的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指一次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3至9人死亡(失踪)的事件;
(四)一般突发事件。指一次危及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1至2人死亡(失踪)的事件;
4.1. 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范围内各成员单位应立即采取行动,启动相应预案;
1、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应由遇险船主管机关组织救助,要采取紧急自救措施,遇险船主管机关电台即为遇险通信控制台。该区渔政渔港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第二分中心值班室,本中心应跟踪救助进展情况,并及时提供相关支持。应各成员单位的请求,第二分中心认为必要时,启动本预案或跟踪指导。
2、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向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并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有关人员和领导应及时到场指挥搜救。有关领导到场后,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指挥、调度事发海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3、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立即上报中国渔政指挥中心。
4.2. 应急救助结束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第二分中心可根据以下情况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遇险通信结束,由本中心电台通知各渔业岸台终止遇险通信,或由第二分中心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终止救助。
5.善后处置及保障措施按农业部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6.监督检查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预案启动后,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救助力量的到位情况、现场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 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火灾、台风、碰撞、触礁、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3解释部门
7.3.1本预案由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第二分中心负责解释。
7.3.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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