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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水生野生动物调整方案意见的函

日期:2015-11-17 作者: 来源: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与原林业部联合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57种(类),其中水生野生动物80种(类)。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严重,濒危程度不断加剧,《名录》已不能适应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

  1996年、2001年,我部先后两次组织对《名录》中水生物种部分进行调整和修订。在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上报材料的基础上,2005年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明确了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确定原则和审定方法,对重要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价值进行了试评估,提出了新《名录》(此处特指《名录》水生物种部分,下同)初稿。2005、2006年,我部先后两次召开《名录》修订会,就名录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名录》征求意见稿,并下发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省和有关单位及专家意见基础上,经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会议审定,修订后的《名录》于2008年提交国家林业局,拟联合上报国务院批准发布。但由于种种原因,《名录》上报工作被暂时搁置。

  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名录》有所微调。近期,我局收到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关于征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水生野生动物调整方案意见的函》,征求我局对水生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方案的意见,并将根据中办、国办有关要求,加快《名录》调整工作。现将《名录》(请自行从“中国渔业政务网”下载)发给你厅(局)征求意见。鉴于《名录》已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如对《名录》中所含物种有不同意见,请予以充分说明理由,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反馈我局,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如建议增加新的物种,请按照《<中国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编制说明》(农办渔〔2001〕89号印发)准备有关材料,并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报送我局。由于《名录》上报工作时间所限,对于新增加的物种,将按照程序审定后,在下次《名录》调整时予以考虑。

  联系人:魏凯

  联系电话:010-59193273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