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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中斐部门间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日期:2004-01-09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斐济群岛共和国渔业与林业部(MFF)(以下简称“双方”),意识到为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斐济群岛共和国之间的友谊,以及两国在渔业领域中业已建立的友好关系,注意到通过双方在渔业领域的广泛合作,实现中国与斐济渔业的共同发展,注意到渔业在两国社会中的多功能作用,决心在两国间鼓励更紧密的渔业和其它关系,为其渔业社区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谨记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诸如渔业合作和贸易、检疫、主权原则、平等和独立,考虑到各自的国际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第一条 谅解范围

  一、双方承诺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并促进两国在渔业领域合作行动。

  二、双方认为,合作应集中在如下方面:

  (一)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管理;
  (二)生物多样性养护;
  (三)渔业资源开发和勘测、捕捞、加工、运输以及销售;
  (四)其它由双方讨论并同意的方面。

  第二条 执行和协调机构

  双方应指定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和MFF渔业局作为本备忘录的执行和协调机构,并应指定联络官员在本备忘录下负责联络。

  双方决定设立中-斐渔业联合委员会。委员会将根据需要在中国和斐济轮流召开会议,讨论和协调合作项目。

  第三条 资金安排

  除非中-斐渔业联合委员会另有安排,各方应承担本方为执行上述行动所需的财务费用。

  第四条 知识产权

  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以及尊重的原则,并按照各自国内法律法规,解决在合作当中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问题。

  第五条 争端解决

  双方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时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第六条 一般条款

  本备忘录应在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在本备忘录失效前六个月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双方可以经共同同意并交换照会的形式修改本备忘录的规定。

  本谅解备忘录由以下经各自政府授权的人员签署,以昭信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二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汉语和英语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