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国际行动计划
(2001年3月联合国粮农组织第24届渔业委员会上通过)
一、序 言
1.在《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及其可持续渔业总目标的范围内,世界渔业的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IUU)捕捞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严重关注。IUU捕捞影响所有捕捞业的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努力。在IUU捕捞问题上,国家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可能未能实现管理目标。这种状况导致短期和长期社会和经济机遇减少,对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IUU捕捞可能导致捕捞业崩溃或者严重影响重建已枯竭种群的努力。关于解决IUU 捕捞的现有国际文书没有多大效果,因为缺乏批准或加入和执行这些文书的政治决心、优先重点、能力和资金。
2.1999年2月,粮农组织渔业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讨论了关于需要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问题。委员会对于提供的表明IUU捕捞增加,包括悬挂“方便旗”的渔船增加的信息表示关注。此后不久,1999年3月的粮农组织部长级渔业会议宣布,在不影响各国在国际法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粮农组织“将按照《行为守则》第四条中的规定,通过国家、粮农组织、有关区域渔业管理机构和其它有关国际机构如国际海事组织等的协调努力,制定一项全球行动计划来有效处理各种形式的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包括悬挂方便旗的渔船问题”。澳大利亚政府与粮农组织合作,于2000年5月15-19日在澳大利亚悉尼组织了一次关于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专家磋商会。此后,粮农组织于2000年10月2日-6日在罗马举行一次关于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技术磋商会,并于2001年2月22日至23日在罗马又举行了一届技术磋商会。
二、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性质和范围及国际行动计划
3.在本文件中:
3.1 非法捕捞系指:
3.1.1本国或外国渔船未经一国许可或违反其法律和条例在该国管辖的水域内进行的捕捞活动;
3.1.2悬挂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成员国的船旗的渔船进行的、但违反该组织通过的而且该国家受其约束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或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有关规定的捕捞活动;或者
3.1.3违反国家法律或国际义务的捕捞活动,包括由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合作国进行的捕捞活动。
3.2 不报告捕捞系指:
3.2.1 违反国家法规未向国家有关当局报告或误报的捕捞活动;或者
3.2.2 在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管辖水域开展的违反该组织报告程序未予报告或误报的捕捞活动。
3.3 不管制捕捞系指:
3.3.1 无国籍渔船或悬挂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非成员国船旗的渔船或捕鱼实体,在该组织适用水域进行的,不符合或违反该组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捕捞活动;或者
3.3.2 在无适用的养护或管理措施的水域或针对有关鱼类资源开展的、而其捕捞方式又不符合各国按照国际法应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责任的捕捞活动。
3.4 尽管有第3.3段,某些不管制捕捞的方式可能并未违背适用的国际法,因而可能不需要采用本国际行动计划所设想的措施。
4.国际行动计划为自愿性质,系根据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第二条(d)款中提出的框架制定的。
5.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尤其是第1.1条、第1.2条、第3.1条和第3.2条适用于本国际行动计划的解释、应用和与其它国际文书的关系。国际行动计划还酌情针对《行为守则》中提到的捕捞实体。行动计划对渔业特有的问题作出反应,其中无任何内容损害各国在其他论坛上的立场。
6.在本文件中:
(a)提到国家时也包括涉及其权限范围内事项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b)“区域”一词酌情包括分区域;
(c)“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一词酌情指有权制定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政府间渔业组织或安排;
(d)“养护和管理措施”一词系指为养护一种或多种海洋生物资源种类而采取并应用的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定的措施。
(e)“1982年联合国公约”一词系指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f)“1993年粮农组织遵守协定”一词系指粮农组织大会于1993年11月24日通过的《关于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
(g)“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一词系指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h)《行为守则》一词系指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7.本文件是所有国家实施《行为守则》的进一步承诺。
三、目标和原则
8.国际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向所有国家提供采取行动的全面、有效和透明的措施,包括通过按照国际法建立的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以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活动。
9.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国际行动计划包含以下原则和战略。按照《行为守则》第五条,应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9.1参与及协调:为使实施工作充分有效,所有国家应当直接与其它国家合作,或间接地通过适当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者通过粮农组织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实施国际行动计划。成功实施的一项要素将是国家与有关区域和全球组织之间为减少IUU捕捞的发生率进行密切、有效的协调和磋商以及共享信息。应当鼓励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捕鱼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充分参与和IUU捕鱼做斗争。
9.2分阶段实施: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措施,应当以按照本国际行动计划的、尽早分阶段实施的国家行动计划和区域以及全球行动为基础。
9.3全面综合的方法: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措施应当处理影响所有捕捞业的因素。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国家应当采取以船旗国负首要责任为基础和利用按国际法可获得的所有权力的措施,包括港口国措施、沿海国措施、与市场有关的措施以及确保其国民不支持或不从事IUU捕捞的措施。鼓励国家酌情利用所有这些措施并予以合作,确保以一体化方式运用这些措施。行动计划应当处理IUU捕捞的所有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
9.4养护: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措施应当与鱼类种群的养护和长期可持续利用及环境保护相一致。
9.5透明度:根据《行为守则》第6.13条,应以透明的方式实施国际行动计划。
9.6无歧视:国际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不应在形式上或实际上对任何国家或其渔船产生歧视
四、实施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措施
·所有国家的责任
·国际文书
10.各国应当全面实施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公约中所阐明的规定,以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活动。
11.鼓励各国优先酌情批准、接受或加入1982年联合国公约、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和1993年粮农组织遵守协定。尚未批准、接受或加入有关国际文书的国家,其行动方式不应违背这些文书。
12.各国应全面和有效地实施其批准、接受或加入的所有有关国际渔业文书。
13. 本国际行动计划无任何内容影响,或被理解为影响各国在国际法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本国际行动计划无任何内容影响,或者应被理解为影响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和1993年粮农组织遵守协定中包含的这些文书的缔约国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14. 各国应全面和有效地实施《行为守则》及其有关国际行动计划。
15.凡其国民在公海上从事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未加管制的捕捞业的国家,应充分履行根据1982年联合国公约第七部分,为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对其国民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的义务。
·国内立法
·立 法
16.国内立法应当以有效的方式处理IUU捕捞的所有方面。
17.国内立法应当包括,除其他外,证据标准以及酌情包括使用电子证据和新技术在内的接受证据的办法。
·国家对国民的控制
18.按照1982年联合国公约有关条款,在不影响船旗国在公海上负首要责任的情况下,各国应尽可能采取措施或合作确保受其管辖的国民不支持或不从事IUU捕捞活动。所有国家应当合作查明从事IUU捕捞活动的渔船作业者或受益船主的身份。
19. 各国应劝阻其国民在不能履行船旗国责任的国家注册渔船。
·无国籍渔船
20.各国应当对在公海上从事IUU捕捞活动的无国籍渔船采取与国际法相一致的措施。
·惩 罚
21.各国应当确保对其管辖的船舶和尽最大可能对其国民开展的IUU捕捞,采取足以有效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严厉惩罚措施,剥夺违法者从此类捕捞活动所获得的利益。这可以包括采用以行政处罚制为基础的民事处罚制度。各国应当确保协调一致和透明地采用处罚方法。
·不予合作的国家
22. 应按照国际法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预防、制止和消除不与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合作的国家从事IUU捕捞活动。
·经济鼓励
23. 各国应按照其国家法律尽可能避免对从事IUU捕捞的公司、船舶或个人给予经济支持(包括补贴)。
·监测、控制和监视
24.各国应当全面和有效地监测、控制和监视捕捞活动,从此类活动的开始、上岸点直到最终目的地,包括:
24.1制定和实施允许进入水域和获得资源的计划,包括渔船许可证计划;
24.2保持所有许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捕捞的渔船及其目前的船主和操作者的记录;
24.3酌情按照国家、区域或国际标准建立船舶监测系统,包括要求受其管辖的渔船在船上装配船舶监测系统。
24.4酌情按照国家、区域或国际标准实施观察员计划,包括要求受其管辖的渔船有船上观察员;
24.5向所有从事监测、控制和监视活动的人员提供培训和教育;
24.6制定及执行监测、控制和监视活动并为此类活动提供资金,以便尽可能加强其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能力;
24.7提高业界对需要及合作参加监测、控制和监视活动以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了解和认识;
24.8在国家司法体系内促进对监测、控制和监视的了解和认识;
24.9建立并保持监测、控制和监视数据的获得、储存和传播系统,但要考虑适当的保密要求;
24.10确保有效实施符合国际法的国家的和适当时国际商定的登临机制,承认船长和检查官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意到此类制度已经在某些国际协定,如1995年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中作了规定,并仅仅适用于这些协定的缔约方。
·国家行动计划
25.各国应当尽早和不迟于本国际行动计划通过后三年内制定和实施国家行动计划,作为其渔业管理计划和预算不可分割的部分,进一步实现本国际行动计划的目标以及充分实施其规定。这些计划还应当酌情包括旨在实施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而通过的行动。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各国应当鼓励所有利益有关者,包括企业界、捕鱼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充分参与。
26.各国通过国家行动计划后,应至少每4年审查这些计划的实施情况,以确定经济有效战略从而提高执行能够计划的有效性,并考虑到本国际行动计划第VII节向粮农组织报告的义务。
27.各国应当确保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国家努力得到内部协调。
·国家间合作
28.在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活动方面,各国应当协调其活动,直接开展合作以及酌情通过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开展合作。各国特别应当:
28.1在不违反任何适用的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最好是以标准格式交流准许捕捞的渔船记录中的数据或信息;
28.2在有效获得、管理和验证所有有关捕捞数据和信息方面开展合作;
28.3允许并使各自的监测、控制和监视员和实施人员能够在调查IUU捕捞活动方面开展合作,为此目的,各国应当收集和保存有关此类捕捞活动的数据和信息;
28.4在转让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开展合作;
28.5合作制定一致的政策和措施;
28.6确立合作机制,以便,除其他外,对IUU捕捞迅速作出反应;
28.7在监测、控制和监视方面开展合作,包括通过国际协定;
29.依照1993年遵守协定第六条,船旗国应向粮农组织和酌情向其它国家及有关区域或国际组织,提供有关其记录薄上除名的或其捕捞授权被取消的渔船的信息并尽可能说明其原因。
30.为了促进合作和交流信息,各国和各区域或国际组织应当指定和公布初步的正式联络点。
31.船旗国应考虑与其它国家签订协定或安排,并合作实施适用的法律和国家、区域或全球一级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或规定。
·宣 传
32.在不违反任何有关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各国应广泛公开IUU捕捞活动的详细情况和为了消除此类活动而采取的行动。
·技术能力和资源
33.各国应当努力提供实施本计划所需的技术能力和资源。这应当包括酌情在国家、区域或全球一级设立特别基金。在这一方面,国际合作应发挥重要作用。
·船旗国的责任
·渔船登记
34.各国应当确保有权悬挂其旗帜的渔船不从事或支持IUU捕捞。
35.船旗国在登记一艘渔船之前应确保其能够履行保证该渔船不从事IUU捕捞的责任。
36.船旗国应避免有违规历史的渔船悬挂其船旗,除非:
36.1渔船的所有权已发生了变化并且新船主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原先的船主或经营者已与该船无法律、利益和经济关系并不再控制该渔船;或
36.2船旗国在考虑到所有有关实际情况之后,肯定允许该渔船挂旗将不会导致IUU捕捞。
37.参与租船安排的所有国家,包括船旗国和接受此类安排的其他国家,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采取措施,确保所租渔船不从事IUU捕捞。
38.各船旗国应当制止渔船为了不遵守国家、区域或全球一级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的目的而改挂船旗。各船旗国采取的行动和标准应当尽可能一致以免船主乘机改挂其它国家的国旗。
39.各国应当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拒绝给予渔船捕捞权及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来防止“频繁易旗”,即渔船为了逃避国家、区域或全球一级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或规定或者便于不遵守这种措施或规定的目的而多次迅速变换船旗的做法。
40.虽然一艘船的登记工作和捕捞许可证发放工作是分开的,但是船旗国应当考虑在进行这些工作时确保一个方面的工作适当考虑到另一个方面。船旗国应当确保其船只登记与保存的渔船记录之间有适当联系。当不止一个机构执行这项工作时,国家应当确保负责的机构之间开展充分合作和共享信息。
41.船旗国应当考虑,作出登记一艘渔船的决定,条件应是准备为该渔船提供在其管辖水域或公海捕捞的授权,或者是当该渔船受该船旗国控制时,一个沿海国将为该渔船发放捕捞许可证。
·渔船记录
42.各船旗国应当保持有权悬挂其旗帜的渔船的记录。关于授权在公海捕捞的渔船,各船旗国的渔船记录应当包括1993年粮农组织遵守协定第VI条1款和2款规定的所有信息,也可特别包括:
42.1以前的名称,如有而且知道;
42.2在其名下登记该渔船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
42.3负责管理渔船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姓名、街道地址、通讯地址和国籍;
42.4因渔船所有权而得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姓名、街道地址、通讯地址或国籍;
42.5该渔船的名称和所有权史及如果了解的话,根据国家法律,该渔船违反国家、区域或全球一级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或规定的历史;
42.6渔船的大小和酌情提供登记时或者后来任何船体改造结束时拍摄的显示渔船侧面的照片。
43. 船旗国也可以要求其渔船记录中包括未得到公海捕捞授权的渔船的第42段所述的信息。
·准许捕捞
44.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任何渔船除非得到授权,否则不得进行捕捞。在公海方面,各国应当以符合国际法,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公约》第116条和第117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或在国家管辖水域方面,按照国家立法采取措施。
45.船旗国应确保有权悬挂其船旗但在其主权或管辖以外的水域中捕捞的每一艘渔船持有该船旗国发放的有效捕捞授权。沿海国家为渔船发放捕捞授权时,应确保如该渔船无船旗国发放的捕捞授权,不得在其水域内进行任何捕捞。
46.渔船应有捕捞许可证,需要时应随船携带。各国的许可证应至少包括但无须局限于以下内容:
46.1准予捕捞的渔船和适当时自然人或法人的姓名;
46.2准予捕捞的地区、范围和期限;
46.3准捕种类、准许的渔具及适当时其他适用的管理措施;
47.发放许可证的条件需要时也可包括:
47.1渔船监测系统;
47.2渔获量报告条件,如:
1.各渔船渔获量和努力量统计时间序列;
2.适合各捕捞期的各种类(主捕种类和非主捕种类)的总渔获量、标称重量或者两者的数字(标称重量定义为渔获物的活体重量);
3.按适合各种捕捞业的各种类数量或标称重量报告的抛弃物统计数,必要时包括估计数;
4.适合各种捕捞方法的努力量统计数;
5.捕捞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有关捕捞作业的其它统计资料。
47.3允许转载时,转载报告和其它条件;
47.4观察员覆盖率;
47.5保留捕捞和有关日志;
47.6确保遵守边界和有关限制水域的导航设备;
47.7在有关海上安全、海洋环境保护及国家、区域及全球一级通过的养和管理措施或规定方面,遵守适用的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
47.8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如粮农组织渔船标识标准规范及准则标志渔船;渔船的渔具也应当按国际公认的标准做类似的标志;
47.9酌情遵守适用于船旗国的其他渔业安排;
47.10可能时,渔船有一个国际公认的独一无二的标识号码,从而无论以后是否改变登记和名称,都能识别这条渔船。
48.船旗国应当确保其渔船、运输船和供应船不支持或从事IUU捕捞。为此,船旗国应当确保其船舶没有向从事这些活动的渔船提供补给,或者向/从这些渔船转载渔获,但为人道主义目的(包括船员的安全)的情况除外。
49.船旗国应当,尽最大可能,确保其在海上从事转载的所有渔船、运输船和供应船,事先得到该船旗国发放的转载许可,并向国家渔业管理当局或其他指定机构报告:
49.1海上所有渔货转载的日期和地点;
49.2各种类重量和转载渔获的捕捞水域;
49.3与辨别转载所涉渔船有关的名称、登记、船旗和其它资料;
49.4转载渔获物上岸港口。
50.船旗国应当酌情向有关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包括粮农组织,全面、及时和定期提供按渔区和种类综合的渔获量和转载报告的资料,并考虑适用的保密要求。
·沿海国措施
51. 各沿海国按照1982年联合国公约和国际法规定为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生物资源行使主权时,应在专属经济区内实施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措施。沿海国按照国家立法和国际法应考虑的措施,应尽可能和酌情包括:
51.1在专属经济区内有效监测、控制和监视捕捞活动;
51.2酌情与其它国家包括毗邻的沿海国以及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合作和交流信息;
51.3确保在沿海国水域内开展捕捞活动的任何渔船均得到该国签发的有效捕捞授权;
51.4确保在有关渔船列入渔船记录之后才为其签发捕捞授权;
51.5适当时确保在其水域内捕捞的每一艘渔船保留记录其渔业活动的日志;
51.6确保在沿海国水域内海上转载或加工得到该沿海国的授权,或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51.7以有助于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方式确定其入渔规定;
51.8避免向曾有IUU捕捞史的特定渔船发放在其水域内捕捞的许可,并考虑第36条的规定。
·港口国措施
52.各国应使用依据国际法的港口国管理渔船的措施,以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此类措施应以公正、透明和无歧视性方式执行。
53.在使用第52-64段时,进港是指按照沿海国的国家法律和1982年联合国公约第二十五条第2款和其他有关国际法,在不损害该国主权的前提下,准许外国渔船为加油、再补给、转载和卸鱼以及其他目的而进入港口和岸外码头。
54.尽管有第52、53和第55段规定,应按照国际法允许船舶因不可抗力、或海难或援救遇到危险或遇难的人员、船舶或飞行器而进港。
55.在允许渔船进入港口之前,各国应当要求谋求进港许可的渔船和从事与捕捞有关的活动的船舶,提供合理的进港预先通知,并提供其捕捞许可证副本、捕捞行程详情及船载渔获数量,并适当注意保密要求,以便判明该船是否可能从事或支持IUU捕捞活动。
56.如果某港口国有明确证据表明,获准进入其港口的某渔船从事了IUU捕捞活动,该港口国应不准该渔船在其港口卸鱼或转载,并应向该船的船旗国报告此事项。
57.各国应当公布允许悬挂外国船旗的渔船进入的港口,并应当确保这些港口有能力进行检查。
58.在行使其对渔船的检查权时,港口国应当收集以下情况并转送船旗国以及酌情转送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
1.渔船的船旗国及识别详情;
2.船长和渔捞长的姓名、国籍和资历;
3.渔具;
4.船上渔获量,包括产地、种类、形态和数量;
5.适当时,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其它国际协定所要求的其它资料;
6.总上岸量和转载量。
59. 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适当理由怀疑该渔船曾在港口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水域从事或支持IUU捕捞,港口国除了按照国际法采取任何行动之外,应立即向该渔船的船旗国以及酌情向有关沿海国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报告。港口国经船旗国同意或应船旗国要求可采取其它行动。
60.在适用第58和59段规定时,各国应当按照其本国的法律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保密。
61.在港口国管制从事捕捞和有关活动的船舶方面,各国应当制定并公布国家战略和程序,包括对港口国检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支持、资格要求和一般业务准则。各国还应当考虑在制定和实施这一战略方面的能力建设需要。
62.各国应当酌情开展双边、多边及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内部的合作,为港口国管理渔船制定互不抵触的措施。这种措施应当包括处理由港口国收集的资料、资料收集程序和关于对违反国家、区域或国际机制所通过措施的被怀疑的渔船的处理办法。
63.各国应当在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范围内制定港口国措施,其依据的假设是有权悬挂某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非缔约方船旗、未同意与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合作并被查明在该特定组织水域内进行捕捞的渔船,可能从事IUU捕捞活动。此类港口国措施可禁止卸鱼和渔获物的转载,除非该被认定的渔船能够证明渔获物是以符合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方式捕捞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通过商定的程序,以公正、透明和无歧视的方式辨明渔船。
64.各国应当在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国家内部和之间就港口国检查工作加强合作,包括通过交流有关信息。
·国际商定的与市场有关的措施
65.第66段至第76段中各项措施的实施方式,应承认各国以可持续方式捕捞的鱼和渔产品的贸易权利,并应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确定的原则、权利和义务解释和应用这些措施,以公正、透明和非歧视方式加以实施。
66.各国应按照国际法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确定曾从事IUU捕捞的渔船所捕捞的渔货进行贸易或输入其领土。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对渔船的确定应按公平、透明和无歧视的方式以商定的程序进行。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应当按照国际法、包括WTO所确定的原则、权利和义务采用和实施,并应当以公平、透明和无歧视的方式执行。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应当仅在已证明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其他措施无效的特殊情形下,而且仅在与有关国家事先磋商之后才能使用。应避免采取与贸易有关的单方面措施。
67. 各国应确保关于国际鱼和渔产品贸易的措施是透明和以科学证据为基础的,并在能够应用的情况下符合国际商定的规则。
68.各国应当合作,包括通过有关全球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合作,以便采用预防、制止和消除捕捞特定鱼类资源或种类的IUU所必需的,适当的多边商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设想的与贸易有关的多边措施可用于支持合作努力,以确保特定鱼及产品的贸易不致于以任何方式鼓励IUU捕捞,或损害与1982年海洋法公约相一致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效果。
69.旨在减少或消除IUU捕捞的鱼及产品贸易的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可包括采用多边渔获文件和证明要求以及其他多边商定的适当措施,如进出口管制或禁令。采取此类措施的方式应当公正、透明和无歧视。当采取这些措施时各国应支持其一致而有效的实施。
70.针对特定种群或种类的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可能需要减少或消除从事IUU捕捞的渔船得到的经济刺激。
71.各国应当采取步骤提高其市场透明度,以便能够跟踪鱼和鱼产品。
72.各国应当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协助任何国家制止在其管辖水域非法捕捞的鱼及产品的贸易。应按照两国商定的条件给予协助,并充分尊重请求协助国的主权。
73.各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其进口商、转运商、消费者、设备供应商、银行家、保险公司、其它服务提供者及公众意识到与从事IUU捕捞的渔船做生意的有害影响,并应当考虑采取阻止此类生意的措施。此类措施可包括在国家立法中尽可能规定从事IUU捕捞所获鱼或渔产品贸易或经营有关企业为违法行为的法规。对该船的运作加以管辖的国家,或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按照其商定程序对从事IUU捕捞的渔船进行确定应采用公正、透明和非歧视性方法。
74.各国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其渔民意识到与从事IUU捕捞的渔船有交易的进口商、转运商、购买者、消费者、设备供应商、银行家、保险公司和其它服务供应者做生意的有害影响,应当考虑采取阻止此类交易的措施。此类措施可包括在国家立法中尽可能规定从事IUU捕捞所获鱼或渔产品贸易或经营有关企业为违法行为的法规。对该船的运作加以管辖的国家,或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按照其商定程序对从事IUU捕捞的渔船进行确定应采用公正、透明和非歧视性方法。
75.各国应当努力使用协调一致的鱼及产品商品说明和编码系统,以便促进本国际行动计划的实施。
76.证书和文件要求应尽量标准化,可能的情况下应编制电子表,以确保其效率、减少舞弊机会和避免不必要的贸易负担。
·研 究
77.各国应当鼓励根据加工产品样品辨别鱼类种类的方法进行科学研究。粮农组织应当促进建立一个用于根据加工产品辨别鱼类种类的遗传标志和其它标志数据库网络,包括可能时查明种群原产地的能力。
·区域渔业管理组织
78.各国应当确保遵守并实施任何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通过的、它们受其约束的关于IUU捕捞的政策和措施。在尚无此类组织的区域,各国应合作建立此类组织。
79. 鉴于所有有关国家进行合作,对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就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采取的措施取得成功极为重要,非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成员的国家,仍有义务按照其国际义务与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进行合作。为此,各国应当通过同意实施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建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或者通过采取与养护和管理措施相符合的措施履行其合作义务,并应当确保有权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不损害这些措施。
80.各国应通过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采取行动,依照国际法加强和发展新的方法,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应当考虑包括以下措施:
1.酌情加强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机构,提高其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能力;
2.制定与国际法一致的遵守措施;
3.作出并落实强制性报告的全面安排;
4.收集和合作交流关于从事IUU捕捞的渔船的信息;
5.建立和保持在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管辖水域捕捞的渔船记录,包括准许捕捞的和从事IUU捕捞的渔船的记录;
6.制定汇编及使用贸易资料监测IUU捕捞的方法;
7.发展监测、控制和监视系统,包括酌情促进渔捞和渔船实时监测系统及其它新技术、监测卸鱼、港口检查及转载的检查和管理,供其成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实施,除非国际协定另有规定;
8.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内酌情确立符合国际法的检查制度,承认船长和检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制定观察员计划;
10.酌情制定符合本国际行动计划的与市场有关措施;
11.确定推测渔船曾从事或支持IUU捕捞的情况;
12.制定教育计划和提高公众认识的计划;
13.制定行动计划;
14.经其成员商定,如担心租船安排可能导致IUU捕捞,对这些安排进行研究。
81.各国应通过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汇编并及时至少每年向其它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粮农组织提供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资料,包括:
1.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管辖水域内IUU捕捞的范围、程度和特征估计数;
2.为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而采取的措施详情;
3.适用时,准许捕捞的渔船的记录;
4.从事IUU捕捞的渔船的记录。
82.在IUU捕捞方面加强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中的机构和政策的目标应当包括使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能够:
1.为内部目的以及与其它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协调,确定关于IUU捕捞的政策目标;
2.为了最有效地实施关于IUU捕捞的政策,酌情加强组织机构,包括任务、职能、财政、决策、报告或资料要求和实施计划;
3.在关于IUU捕捞方面,特别是在信息、执法和贸易方面,尽可能使与其它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组织机构的协调正规化;
4.在内部以及与其它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有关区域及国际组织合作,确保及时和有效实施政策及措施。
83.各国应通过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鼓励在有关捕捞业中有实际利益的非缔约方,加入这些组织并充分参与其工作。在无法做到这一点的情况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当鼓励和促进非缔约方根据适用的国际协定和国际法律,予以合作和参与有关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实施有关组织所通过的措施。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当处理获得资源的问题,以便按照国际法促进合作及加强捕捞业的可持续性。各国还应在必要时通过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采取行动,协助非缔约方执行本行动计划第78段和第79段。
84.当一个国家未能确保有权悬挂其旗帜的渔船或者尽最大可能确保其国民不从事IUU捕捞活动,影响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管辖的鱼类资源时,各成员国可通过该组织提请该国注意这一问题。如果该问题未得到解决,该组织的成员可按照国际法,通过商定程序商定采取适当措施。
五、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85.各国在粮农组织和有关国际金融机构的适当支持下,应当合作支持培训和能力建设,并考虑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技术和其它援助,使它们能够更加充分地履行其在这项国际行动计划中的承诺和国际法中的义务,包括其作为船旗国和港口国的义务。此类援助的导向尤其应当是帮助这些国家按照第25段制定和实施国家行动计划。
86.各国在粮农组织和有关国际金融机构的适当支持下,应当开展合作以便能够:
1.审议及修订国家立法和区域管理框架;
2.改进及协调渔业和有关数据的收集工作;
3.加强区域机构;
4.加强监测、控制和监视综合系统,包括卫星监测系统。
六、报 告
87.各国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当向粮农组织报告关于为了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而制定及执行其计划的进展情况,以作为其每两年向粮农组织报告关于《行为守则》工作的一部分。粮农组织应当及时公布这些报告。
七、粮农组织的作用
88.粮农组织将在其大会指示的范围内,收集可能为旨在查明引起IUU捕捞的因素和原因,诸如缺少对投入和产出的经营管理、不可持续的渔业管理方法和引起IUU捕捞的补贴等为进一步分析奠定基础的所有有关资料和数据。
89.粮农组织将在其大会指示的范围内,通过由正常计划提供资金的特定、国家内技术援助项目以及通过利用为此目的向本组织提供的预算外资金,支持制定和执行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国家和区域计划。
90.粮农组织应当与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海事组织合作,进一步调查IUU捕捞问题。
91.粮农组织应当举行关于实施本国际行动计划第76段的一次专家磋商会。
92.粮农组织应当调查建立并保持区域和全球数据库的益处,包括但不限于1993年粮农组织遵守协定第VI条所规定的资料。
93.粮农组织渔业委员会将根据秘书处的详细分析,每两年度评价实施本国际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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