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报:切实遵守规则 避免悲剧重演
9月19日,中国“福远渔132”渔船遭遇不幸。据新华社报道,印尼东部时间10点50分,这艘挂靠福建平潭县远洋渔业集团的渔业捕捞船在印尼阿拉弗拉水域遭印尼海军追赶和炮击,中方船员1死2伤,船被拖至万佬奇海军基地扣留。据了解,案发时该船上原印尼政府颁发的捕捞许可证已过期,属无证生产。
事件发生后,引起国人的广泛关注。
21日上午,中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照会印尼外交部和海军总部,对印尼海军炮击中国渔船并造成人员伤亡表示震惊和强烈不满,对印尼方未能及时向中国使馆通报有关情况表示遗憾。
25日晚,由中国外交部、农业部、福建省及大连市政府的有关人员组成的处理“福远渔132”事件工作组抵达印尼首都雅加达。26日,工作组分别会见了印度尼西亚外交部、海军总部和东部舰队的官员,对印尼海军采用非人道方式执法,打死打伤中国船员的做法再次向印尼方表示强烈不满,要求印尼方尽快对事件真相进行调查,并向中方通报;从人道主义出发,全力救助受伤船员并尽快放船放人。
在对印尼非人道执法方式表示谴责和抗议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冷静地进行思考:中国渔民如何在利益诱惑、法制意识和民族形象之间作出正确选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惨剧发生。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生产国,渔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展远洋渔业,开发利用公海和他国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是我国海洋渔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措施。我国远洋渔业自1985年起步,经过20年的艰苦创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目前,我国共有80多家远洋渔业企业,1700多艘远洋渔船在30多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及大西洋、印度洋、太平洋公海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加上在日本、韩国、越南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渔船,从事涉外渔业活动的渔船近万艘。
近几年,随着国际海洋管理制度的变化和远洋渔业的发展,渔业涉外事件时有发生,我国渔船在海外渔场捕鱼时,不时遭遇被抢劫、被抓扣的情况,有的甚至造成船毁人亡的惨剧,使渔民生命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失。
客观地说,要对分散在辽阔的大海上从事作业的这么多渔船进行全面监管是很难的。因此,纠纷的发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尽管这样,与我国20多万艘海上作业渔船相比,涉外渔业纠纷发生的几率应该说是很低的。事实也是如此,有关部门提供的数字表明,今年1~9月涉外渔业纠纷的案发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一半以上。但由于是涉外纠纷,比较敏感,容易上升为外交事件。因此,国务院、农业部和各有关部门对此一直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于去年9月发出《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是我国应履行的国际义务,关系到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关系到“稳定周边的”外交大局,关系到维护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通知》要求,涉外渔业要按照部门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企业和渔船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管理。国务院渔业、外交、公安(边防)、商务、海事、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妥善处理渔业涉外事件,同时要做好远洋渔业的预警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涉外渔业工作的领导,做好对渔业企业、渔船所有人及船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从事涉外渔业活动的企业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减少和避免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去年12月,农业部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会议,交流了各地涉外渔业管理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情况,研究了进一步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措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计划,从今年起,集中3年时间对涉外渔民、船员进行普遍轮训。“福远渔132”事件发生后,农业部渔业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所有在印尼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业和渔船,必须严格按照印尼政府许可的入渔条件,遵守印尼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求各企业对所有自有和代理的渔船进行一次自查,凡没有合法证件,或捕捞许可证已过期的渔船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一律撤回国内。
“福远渔132”事件正在解决中,希望从事涉外捕捞作业的渔民以此次教训为戒,遵守国际渔业的游戏规则,尊重国际渔业资源的养护,自觉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
据最新消息,中国政府工作组部分成员已于10月8日返京,两名受伤船员也同机回国,其它有关事宜正在积极协调处理之中。
事件发生后,引起国人的广泛关注。
21日上午,中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照会印尼外交部和海军总部,对印尼海军炮击中国渔船并造成人员伤亡表示震惊和强烈不满,对印尼方未能及时向中国使馆通报有关情况表示遗憾。
25日晚,由中国外交部、农业部、福建省及大连市政府的有关人员组成的处理“福远渔132”事件工作组抵达印尼首都雅加达。26日,工作组分别会见了印度尼西亚外交部、海军总部和东部舰队的官员,对印尼海军采用非人道方式执法,打死打伤中国船员的做法再次向印尼方表示强烈不满,要求印尼方尽快对事件真相进行调查,并向中方通报;从人道主义出发,全力救助受伤船员并尽快放船放人。
在对印尼非人道执法方式表示谴责和抗议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冷静地进行思考:中国渔民如何在利益诱惑、法制意识和民族形象之间作出正确选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惨剧发生。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生产国,渔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展远洋渔业,开发利用公海和他国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是我国海洋渔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措施。我国远洋渔业自1985年起步,经过20年的艰苦创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目前,我国共有80多家远洋渔业企业,1700多艘远洋渔船在30多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及大西洋、印度洋、太平洋公海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加上在日本、韩国、越南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渔船,从事涉外渔业活动的渔船近万艘。
近几年,随着国际海洋管理制度的变化和远洋渔业的发展,渔业涉外事件时有发生,我国渔船在海外渔场捕鱼时,不时遭遇被抢劫、被抓扣的情况,有的甚至造成船毁人亡的惨剧,使渔民生命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失。
客观地说,要对分散在辽阔的大海上从事作业的这么多渔船进行全面监管是很难的。因此,纠纷的发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尽管这样,与我国20多万艘海上作业渔船相比,涉外渔业纠纷发生的几率应该说是很低的。事实也是如此,有关部门提供的数字表明,今年1~9月涉外渔业纠纷的案发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一半以上。但由于是涉外纠纷,比较敏感,容易上升为外交事件。因此,国务院、农业部和各有关部门对此一直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于去年9月发出《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是我国应履行的国际义务,关系到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关系到“稳定周边的”外交大局,关系到维护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通知》要求,涉外渔业要按照部门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企业和渔船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管理。国务院渔业、外交、公安(边防)、商务、海事、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妥善处理渔业涉外事件,同时要做好远洋渔业的预警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涉外渔业工作的领导,做好对渔业企业、渔船所有人及船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从事涉外渔业活动的企业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减少和避免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去年12月,农业部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会议,交流了各地涉外渔业管理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情况,研究了进一步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措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计划,从今年起,集中3年时间对涉外渔民、船员进行普遍轮训。“福远渔132”事件发生后,农业部渔业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所有在印尼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业和渔船,必须严格按照印尼政府许可的入渔条件,遵守印尼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求各企业对所有自有和代理的渔船进行一次自查,凡没有合法证件,或捕捞许可证已过期的渔船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一律撤回国内。
“福远渔132”事件正在解决中,希望从事涉外捕捞作业的渔民以此次教训为戒,遵守国际渔业的游戏规则,尊重国际渔业资源的养护,自觉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
据最新消息,中国政府工作组部分成员已于10月8日返京,两名受伤船员也同机回国,其它有关事宜正在积极协调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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