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互保为辽宁渔业经济发展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辽宁渔业互保办事处设立以来,逐渐建立完善了互保工作制度,探索、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培养、锻炼了一批互保工作人才。截止2009年11月底,全省累计入保渔民40多万人(次),入保渔船3万余艘(次),收取渔业互保费2亿多元,为近3万渔民承保了医疗险与雇主责任伤残损害险赔偿,300多艘渔船进行全损赔付、5000余艘渔船进行综合险赔付,总计支付互保赔偿金近1亿元,对于稳定渔区的渔业生产、渔民生活,促进渔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作用。
一、扩大互保承保面,化解渔业风险,社会影响力明显增强。通过15年的扎实工作,辽宁省沿海市、区、县均开展了渔业互保工作,不少地区渔民的保险意识明显提高,各级政府均以不同形式要求渔民和生产渔船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参加渔船相互保险已逐渐被越来越多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民船东所接受。每年参加互保的渔民和渔船达到5万人(次)和3000艘(次),占可保渔民和渔船的比例已从开业初期的4.7%和0.73%上升到20.%和13%,目前,辽宁省渔业互保工作在全国渔业互保工作位居第三。互保机构已在全省建立,互保展业已逐步推广,互保展业理赔制度建立,互保工作的影响力在渔民中逐渐形成,互保工作宗旨逐步体现在为渔业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全省互保机构已经向广大渔民提供有效服务。
二、理赔主动合理,为政府渔民分忧解难,稳定渔区生产生活作用更加突出。理赔工作是体现服务渔民的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也是最复杂的一项工作,既要赔得快,又要赔得准。辽宁省在渔业安全管理和渔业互保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无小事”指示,按照互保工作职责,做好互保事故理赔工作。截止2009年11底,省渔业互保办事处共为800余名死亡(失踪)渔民、4952人(次)受伤渔民、336艘全损(沉)渔船、5969艘(次)部分受损渔船支付经济赔偿金近1亿元。得到船东代表、渔业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的高度评价。
三、险种增加,费率趋降,理赔范围与相互保险条款承保责任范围不断扩大。随着互保展业的发展和互保储备金的增加,渔业互保的承保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互保险种和范围大幅度增加,渔船互保的险种从单一的全损险扩展到综合险。为了充分体现互保的优越性,渔业互保还承保了风险较大的40匹马力以下的小型木质渔船,解除了最需要风险保障的中、小型渔船船东的后顾之忧(这部分中小型渔船风险大,事故频繁,商业保险公司不予以承保)。随着互保面的不断扩大和互保储备金的增加,互保费率也大幅度下降,各项险种费率均比初期下降了20%左右。
近年来,随着互保事业的发展,为了渔业经济发展和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相继开发出了适合渔民船东需求的新险种,如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医疗险、渔业行政事业执法人员综合保障计划、涉韩渔业担保险、远洋渔业、休闲渔业、近海养殖、深水网箱和淡水养殖互保等,受到广大渔民、船东、渔业公司的欢迎。
四、加强管理、提高能力,相互保险规章制度日益完善。在做好渔业互保工作的同时,加强内部业务管理,使渔业互保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逐步迈进。进一步完善互保展业理赔工作程序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工作章程,制定和完善了《辽宁省渔业互保展业规则》、《辽宁省渔船展业费率标准》、《辽宁省渔业互保理赔工作程序》、《辽宁省互保渔船出险定损及责任比例扣减标准》,《辽宁省渔业互保财务管理细则》、《辽宁渔业互保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辽宁省互保业务工作三级职责》、《辽宁省互保分期付款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组织人员编写业务人员培训教材,连续五年认真组织并抓好业务培训,加强互保工作人员业务、法规、制度学习与研讨,今年加强了互保行业内部自身素质与廉政自律教育。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范了全省渔业互保工作,同时为规避海洋生产船舶风险,保障渔民生活安定,维护渔区生产稳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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