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定海区出台扶持渔业发展政策
4月20日,浙江省定海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渔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的今后三年中,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780万元,对渔业产业进行扶持。
一是扶持国内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积极鼓励新建远洋渔船。对经批准率先更新改造大型捕捞渔船(300千瓦以上),每艘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现有渔船进行适度改造、装备更新和质量提升的示范渔船每艘补助1~2万元。对经批准新建远洋渔船每艘补助10万元,国内捕捞渔民新建远洋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的,给予一定倾斜。
二是扶持水产养殖业发展,鼓励开展标准围塘改造,实施精养高产工程。对建设(改造)高标准精养围塘,总面积50亩以上,单池面积在10亩以内,水深1.5米以上,并采用底充氧等养殖设施的,每亩补助100~150元;对建设(改造)高位池,面积在20亩以上,单池面积在5亩以内,给予每亩300~500元补助;对建设(改建)塑料大棚给予每亩3000~5000元补助,对大棚供热等其他设施投入予以一定补助。鼓励水产养殖单位积极开展无公害产地、产品和绿色、有机食品质量认证以及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等产地、产品质量认证,对认证通过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是扶持渔港及渔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标准渔港建设资金投入,凡有标准渔港建设任务的乡镇(街道),区财政将按实际投资额的5~10%予以补助。加强渔村后方基础设施建设,对渔村码头、网场、仓库等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予以一定的补助。
四是鼓励科技兴渔和渔业体制创新。对经批准率先试验或引进鱼货保鲜、渔船节能等新技术,并起到示范作用的渔船,予以一定补助。对促进高产精养技术和新品种、新模式试养的,予以一定的补助或优先推荐申报科技补助项目。对新创办的海洋捕捞有限责任公司和渔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经营规模大小给予适当的补助,在更新改造捕捞渔船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帮助调剂部分马力指标,并积极帮助向上申报项目和争取项目补助资金。
五是鼓励水产品加工流通业及休闲渔业发展。对加大技改,引进新设备新技术,开发试制新产品,促进当地渔民增产增收的水产加工企业,予以一定补助。对新发展并能增加一线捕捞效益的水产品运销大户,予以一定的补助。对新发展且能带动当地渔业发展或安置“双转”渔民就业的新增休闲渔业项目,以及对现有休闲渔业企业扩大规模、增加休闲项目的,按“定政发〔2008〕19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六是加强渔业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强化渔业安全监控信息管理,渔船信息费用全额予以补助。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互救,对积极参加救助的渔船,予以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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