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2013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切实做好2013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和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辽宁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任常务副组长,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副厅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以及辽东湾沿海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省渔政、渔监、船检机构以及省公安边防总队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政府领导,属地为主,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省海洋渔业厅具体负责全省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领导小组在厅渔政处设办公室,渔政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沿海各市、县(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伏季休渔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伏季休渔类型及时间
(一)休渔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伏季休渔期限
渤海海域(辽东湾海蜇保护区除外)、黄海海域(北纬35度以北),从2013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全省定置网具作业渔民一律参加伏季休渔(辽东湾海蜇管理期间,按海蜇资源管理规定执行)。
三、管理任务及措施
(一)渔船管理
1.渔船进港休渔时间。各市所有应休渔船必须于2013年6月1日12时前回港,6月1日12时后不得自行转港。
2.停港渔船的管理。全面加强渔船管理,沿海各市应制作《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将本地、异地在港应休渔船逐一进行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船名号、停泊港口、渔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落实停泊港口。各市汇总登记表电子版于6月5日前报辽宁渔港监督局,辽宁渔港监监督局于6月10日前报黄渤海区渔政局,同时抄报省海洋与渔业厅。渔船停泊港口,应落实管理责任人,每天核查渔船停港情况并上报。
3.异地停港渔船的管理。按农业部要求,伏季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确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由休渔渔船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向停泊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异地休渔,休渔渔船要遵守停港地休渔规定。由于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回船籍港休渔的跨省异地转港渔船,由渔船船籍港渔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报辽宁渔港监督局汇总,由辽宁渔港监督局向停港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指定港口休渔,由停港地渔政渔港管理部门纳入管理,船籍港渔政渔港管理部门协助。省内异地停港休渔渔船也照此办理,凡未经停港地渔港监督部门同意的异地停港渔船,一律清退。省驻山东石岛办事处,要协助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搞好我省转港渔船管理。
我省获得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许可的渔船,仍按《辽宁省赴朝鲜东部海域捕捞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出国前封存国内捕捞许可证,并报省厅备案。非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登记在册的渔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渔船以及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渔船不得参加赴朝鲜东部海域捕捞生产,经批准前往该海域作业的渔船伏休期间不得回国。
(二)港口管理
1.重点抓好港口管理。伏休管理应突出重点,着重抓好渔港码头休渔渔船的管控。沿海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管理力量,组织渔政、渔监、船检等职能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严把渔港进出关,坚决把伺机出海从事违法违规渔船封堵在港口码头。
2.继续开展渔船标识整治。伏休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渔船集中停靠的有利时机,认真检查、整治、规范渔船标识,重点查处“三无”和套牌渔船。
3.加强对渔需物资的管控。沿海各市、县(区)特别是丹东东港市、大连庄河市、旅顺口区等重点地区,要加强对渔需物资的管控,密切监控休渔渔船动向,伏休期间不得为应休渔船加油、加水、加冰以及供给其它渔需物资。
4.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渔港管控。各地要加大科技投入,对重点渔港实施视频监控,提高渔船管理效率和水平。
5.加强对渔民的教育培训。各地要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渔民特别是船长、船东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技能。
6.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渔政、渔监、船检等职能机构开展渔业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渔船通信、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配备、渔港安全基础设施等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做好防风、防火、防盗、防碰撞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事故。
(三)海上管理
结合“护渔2013”执法行动、继续开展海上渔政联合检查,严厉查处违规行为,特别是要加强交界水域和朝韩敏感水域的管理,重点打击带头违规、集团性、规模性违规行为。各级渔政执法船要按辖区执行海上巡查任务,除上级渔政机构统一组织的海上联合执法行动外,原则上不得跨区域执法。要提高出航率和登临检查次数,服从海上统一指挥调度,保证辖区海域休渔秩序稳定。省大连渔政管理局、省锦州渔政管理局伏休期间要组织辖区渔政船开展海上联合执法行动,并加强同公安边防部门的联合,集中打击海上偷捕和非法越界捕捞案件。
(四)增殖放流管理
今年我省继续在沿海开展海洋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计划增殖放流虾、蟹、鱼、贝等水生生物,放流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渔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放流资源的保护工作。
省厅成立省海洋岛渔场资源增殖渔政管理指挥部,在黄海北部开展海陆联合检查,并组成督察组进行督查。省大连渔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
(一)基本原则
继续实行“政府领导,属地为主,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维持现有办法不变,继续成立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陆地前期管理工作由各市指挥部负责,后期管理由省海蜇管理指挥部集中统一协调。
(二)管理措施
1.继续做好船网分离等工作。辽东湾沿岸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船网分离,人船分离,拉大距离,看住管好”作为海蜇管理的重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2.加强重点渔港的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渔监和船检机构及当地村委会在重点港口设立管理工作组,承包到船,实行24小时值守。
3.渔船不准跨县、区转港停泊。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联系、租用外地渔船到本地从事捕蜇生产。
4.严厉打击小旱网、樯张网等定置网具及小型渔船、摩托艇等违捕行为。市、县(区、市)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打击力度,同时要加强对交界海域的监督检查,避免出现执法真空地带。
5.强化监控工作。辽东湾沿岸各级海蜇指挥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辽东湾海域所有渔港及海蜇渔场实行重点监控。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负责对辽东湾海蜇保护区内所有重点渔港实行全天候雷达和摄像监控,确保监控系统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6.强化海上执法监督检查。省海蜇管理指挥部继续设立海上指挥分部,抽调渔政船艇和边防船艇组成巡航检查船队,从7月10日到开捕期开展海上巡航检查,保证对中心渔场和重点海域24小时监控和值守。
7.强化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执法检查。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工商部门给予配合,加大对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检查力度,从严查处违法收购、加工、销售海蜇等行为。
8.开展海蜇资源调查工作。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要继续开展海蜇资源调查,为确定开捕期提供准确、科学依据。省厅将面向社会适时发布调查结果,未经省指挥部批准,严禁任何船只从事探捕或资源调查等活动。
9.加强督察工作。省指挥部将向辽东湾沿岸各市派驻海蜇管理督察组,重点对各市“船网分离”、“人船分离”、转港渔船监管、渔船集中停泊、查处小旱网、打击“三无”渔船等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反馈督察信息,促进工作落实。
10.坚决防止群体事件发生。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对抗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事件平息和稳定工作。省、市指挥部应主动协调公安边防和海警部门强化海蜇管理工作,配备警力强化执法。
五、处罚原则
各地要严格按照《渔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款,依法规范处理违规案件,查处的违规渔船要及时录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对违反2013年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渔船,按照以下原则处罚:
(一)伏季休渔期间查获的违规渔船,一律集中扣港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二)对违规渔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从重处罚;
(三)对标识不规范的渔船,按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四)对从事捕捞作业的“三无”渔船,一经查获应予以没收处理;三证不齐、使用套牌、假牌、暴力抗法、阻碍执法等渔船应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执法船在海上发现的不能当场确认其所属船只的违规网具,予以暂扣或没收;
(六)实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因伏休违规被查处两次以上的、暴力抗拒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省予以通报,三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其当年燃油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予以扣减或取消;
(七)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国家和省厅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强化各相关机构及船东船长的责任意识。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讯手段发布伏季休渔通告,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要采取召开现场宣传活动、渔民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动员。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伏休和海蜇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执法规定,文明执法。对违规渔船的处罚要统一标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省厅将开展执法督查,对违反规定的渔政工作人员,要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四)加强执法协作。各地要整合本省(市)渔政、渔监、船检等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同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强化伏休期间海上、港口及市场监管工作,形成对违法者强有力的打击态势,严防规模性违捕和突发事件发生。
(五)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积极探索渔民和社会公众参与伏季休渔监督的新路子,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并及时反馈,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六)及时做好总结。伏休期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在海陆联合检查中涌现出的先进管理经验、典型事例等,做好宣传推广工作。伏休结束后,各市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于9月10日前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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