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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展渔船卫星终端更新工作

日期:2013-07-17 作者: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字号: 打印本页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2〕2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防灾减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59号),为实施全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提升工程,确保更新的卫星终端信号能顺畅接入我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保障全系统的平稳运行,浙江省对渔船卫星终端的更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要求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在办理更新设备许可入网时应严格掌握。

  符合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入网要求的船用卫星终端设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备资质

  1.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核发的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2.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渔业船舶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终端技术要求》(SC/T 6070-2011)、《船用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SC/T7002.1-1992~SC/T7002.14-1992)。

  二、设备功能

  1.具备终端设备自检功能,即电源自检,收发设备自检等。

  2.主要使用北斗二代芯片,能单独利用北斗二代卫星系统进行定位,或北斗二代+GPS组合定位,自主定位和位置刷新频率应不大于1S。

  3.能实现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含航速、航向、位置等动态数据采集和上报。

  4.能实现与通用北斗终端之间、北斗终端与手机之间、终端与运营中心之间的短信互通,能够接收北斗运营服务中心以单播、组播和通播的方式发送给终端的短报文通信信息。

  5.具有紧急报警功能,报警键单独设置,按下报警按键,终端可连续向监控通信平台进行报警。

  6.可实现远程设置100个禁渔区报警、越界报警等区域报警,船舶进入设定区域能自动向船上人员发出报警提示,同时向所属的管理部门发出区域报警信息。

  三、运营服务

  1.设备保修期不少于5年。

  2.市级地区配备常驻服务人员,县级地区至少具有一个售后服务点。

  3.维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0天。

  4.备件/机数量不少于采购总数的5%。

  5.运营服务中心系统基于因特网作为用户接入和数据传输通道,其数据库、处理系统和数据本身应具备充分的安全措施,以保障网络服务的可用性、传输可靠性及网络信息的完整性。

  四、终端价格

  1.单套卫星终端价格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省财政按卫星终端更新价格的40%予以补助,每套卫星终端补助金额不高于3200元。

  2.设备供应商应制定严格的旧终端回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