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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全面实施养殖证制度规范水产养殖业

日期:2005-02-21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是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认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等的主要依据。该市的养殖证分绿色证和红色证两种。绿色证确认全民所有的水域的养殖使用权,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办理;红色证确认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的承包经营权。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池塘30年,外荡、山塘、坑塘、水库10年,临时养殖区2年。但对使用权属或界限有争议的养殖水域、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或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域暂不发放养殖证。该市将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的养殖证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