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与管理现状
一、全省水产种苗生产情况
近年来,该省水产种苗生产取得了显著成绩,生产能力和产量不断提高,培育种类不断增加,为促进该省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做出了重要贡献。2004年全省水产养殖产量253.4万吨,其中:海水养殖197万吨、淡水养殖56.4万吨;创产值166.5亿元,其中:海水养殖112.4亿元、淡水养殖54.1亿元。产量、产值分别比上年增长8.3%和20.7%。水产养殖生产的快速发展,是和水产种苗生产的发展分不开的。
2004年总出苗量(不含两栖类)约1200亿个,其中:藻类苗10亿株、对虾苗57亿尾、扇贝苗200亿粒、滩涂贝类510亿粒、海参苗65亿头、海蜇苗3.7亿头、牡蛎苗5.5亿个、魁蚶苗3亿个、蟹苗(按每公斤10万个计算)45亿个、海水鱼0.6亿尾、淡水鱼苗282亿尾、公鱼卵26亿粒、银鱼卵4亿粒。苗种产值25.3亿元,比上年增长1.3倍,占全省渔业总产值9%,其中:海水苗种产值14.4亿元、淡水苗种产值10.9亿元。苗种生产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1、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水产种苗生产体系。一是生产规模大。初步统计,全省水产种苗场约1000家,总育苗水体达到100万水体,其中海水苗种场834家、淡水苗种场270家。二是育苗品种多、种类全。目前,全省海水育苗品种已达30多个,淡水育苗品种达20多个。三是育苗方式呈现多样性。经过多年的努力,创造了全人工育苗、半人工育苗、生态育苗及天然采苗相结合的形式多样的生产方式,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四是生产布局趋于合理。从全省水产苗种生产场的布局看,突出了主导地区和主导品种的特点。大连市以海参、鲍鱼、海胆、扇贝等海珍品为主,丹东市以对虾为主,盘锦市以河蟹为主,沈阳和辽阳市以淡水精品鱼为主,鞍山市以观赏鱼为主。
2、新品种的引进和开发成效显著。2004年,全省加大新品种引进的工作力度,新品种引进步伐加快,先后引进了日本海大河蟹、美国漠斑牙鲆、条斑星鲽、真海蛸、南美白对虾、北美云斑鮰、欧洲丁鱼岁鱼、巴西鲷、胭脂巨鲫、斑点叉尾鮰、匙吻鲟、美洲红点鲶、三女鳟等近20个新品种。共引亲体15万尾,繁育种苗2亿尾,新增产值25亿元。
3、育苗生产工艺与技术取得新突破。一是运用遗传生物工程技术开展水产苗种生 产。近年来,经过广大科技人员的努力,三倍体技术、杂交技术、单性技术等先后在一些养殖品种育苗生产上取得成功,并广泛用于生产,受到养殖者的欢迎。大连市杂交鲍鱼苗经过二年生产试验证明其抗逆性和生长速度都好于普通鲍鱼。二是利用生态育苗技术开展河蟹育苗效果明显。盘锦市光合水产有限公司在全国首创的土池生态河蟹育苗技术已在盘锦、丹东、营口等地大面积推广,并获得全国“丰收计划”一等奖。开展河蟹生态育苗具有投资少、风险小、效益大和苗种成活率高,抗病能力强,深受群众欢迎等特点,已逐步取代了室内人工育苗的生产模式。今年土池生态育苗达2万多亩。
水产苗种作为水产养殖的基础,对水产养殖业的兴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长期忽视对其实施科学规范化管理,水产苗种生产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水产原良种场体系建设不完善。亲本是育苗生产的基础,种质资源的好坏决定着育苗质量。目前,全省仅有本溪虹鳟鱼种场是国家级水产良种场,大连有3家等待国家验收通过,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有6家。而这10家省级以上的原良种场提供的亲本,远远满足不了全省的需求,大大影响了优良种苗的供应能力。
二是部分苗种场设施老化,已不符合现代育苗生产的需要。该省80年代以前建造的苗种场有218家,占20%。其产卵、孵化、培育池的设施老化,锅炉、配电等基础设施得不到及时更新改造,育苗生产过程中苗池渗漏,锅炉停转,发电失控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大部分育苗室效益低下,无能力进行设备更新、改造,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老化程度,无法适应现代化育苗生产的需求。
三是种苗生产盲目,效益低下。近年来,由于缺乏统一调控措施,很大一部分苗种场往往盲目集中生产某个品种,如河蟹、中国对虾、海湾扇贝等在不同的时期都曾出现过供大于求、苗种大量过剩的现象,致使市场价格暴跌,苗种生产的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如今盘锦市有相当一部分规模不大的河蟹育苗室因此原因处于停产状态,造成设施的极大浪费。
四是生产技术落后,病害严重。尽管该省在利用遗传、生物工程技术开展水产种苗生产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但大部分苗种场基本上还在采用常规育苗技术,缺乏应用新技术来提高育苗质量的能力。一些苗种场根本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一些育苗品种的繁育技术还不成熟;热衷于热销品种生产,一旦发生病害,无法解决;忽视对育苗生产所用的亲本的种质、病害的检验检疫,没有在源头上控制病原;育苗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致使苗种病害防治水平普遍较低等等,上述诸因素是导致育苗进程中原虫性、细菌性、病毒性等疾病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水产苗种场审批情况
为有效加强水产苗种监督管理,该省出台了水产种苗管理的相关法规,该省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辽宁省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该厅相继下发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几年来,成立了辽宁省水产种苗管理局,开展了《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推行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积累一定的经验。截止到目前,全省经过审批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已达480家,持证生产率近50%。在许可审批过程中,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勘验,查看是否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对已建成的,采取先行发放、提出意见、限期整改的原则;对新建尚未投产的,要求必须完全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方能审批。
存在问题:(1)目前育苗场的建造是在市场调节作用下,由某一品种的兴起,带动育苗场的大批兴建,苗种生产者根本不管自然环境和养殖的承载能力,而主管部门对此基本失控;(2)已领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经营者和生产品种发生变化了,不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增加了管理难度;(3)在一些地区缺少专门的种苗管理机构,管理体系不健全;(4)苗种生产经营者对许可才能生产的意思淡薄,有没有证都行的观念普遍存在;(5)现在的水产苗种规章的法律地位低,很难依章行事。
三、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情况
该省对水产苗种的检验检疫始于2001年,主要配合黄海北部的对虾增殖放流工作,围绕虾类这一品种,每年检测几十个批次,对黄海北部对虾增殖放流把好苗种质量关起到关键作用。2004年检测品种增加到中国对虾、日本对虾、南美白对虾、鲤鱼、鲑鳟鱼等5个品种,积累一定经验,锻炼培养一部分检疫人员,但是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经多方努力,2004年12月由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批准了该省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可以对水产苗种的病毒、细菌、寄生虫和外部形态进行收费检验,保障了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尽管如此,目前检验检疫方面存在的问题仍较明显:(1)由于水产种苗立法层次低,人们的检测意识差,不能依法强制检验,甚至连取样都很困难。如果检测样品有问题,无法向社会公开,否则可能要引起官司,且增加了以后检测取样的难度;(2)检测标准不完善。全省有8个品种只有质量标准,根本没有检疫标准,且这些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在遗传特性,药物残留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需要完善。目前苗种生产中的一些大宗品种根本没有标准,急需确定。这种状况明显滞后于实际工作需要;(3)一些市、县缺乏种苗检测必要的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费来源。
四、管理体系建设和监督检查情况
在全省14个地级市中,内陆8市的苗种管理工作归口于农业(水利)局水产处(科),检验检疫工作挂靠在研究所或技术推广站;沿海6市中有丹东、锦州、盘锦、葫芦岛四市先后建立水产种苗管理站(处),营口市的建站准备工作已接近尾声,而苗种生产场家最多的大连市没有专门种苗管理机构。县级只有东港和兴城两市建站。已成立的种苗管理机构中,只有锦州市每年得到市财政定期划拨少量的工作经费。
该省对水产苗种的监督检查工作仍停留在对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检查阶段,对于持证生产的主要看生产品种、经营者有无变化,真正进行行政处罚的却很少,此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很大。主要问题在于:(1)目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产苗种的处室人员很少,很难到基层搞苗种生产检查;(2)各级水产苗种管理机构对种苗的监督检查权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规章委托的,而苗种规章法律地位低,当今的水产种苗生产者法律意识很强,因此水产苗种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很难开展有效工作;(3)目前关于苗种的规章中没有强制检疫的条款,即使有检测结果,监督检查人员也不好行使权力,所以目前对苗种的检查工作只能是表面的,无法深入开展工作。
五、水产种苗法律法规现状
目前《渔业法》是水产苗种生产管理的根本大法,新修订的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行为作了具体规定。该省一直沿用1998年省政府颁布实施的《辽宁省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目前该省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依据《渔业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参照该省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等相关法规,形成了《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草案),今年已被该省人大确定为论证项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有望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此项立法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中。
存在问题:(1)《渔业法》对水产苗种生产部分规定除生产许可外不够具体,没有细化;(2)农业部重新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水产苗种生产等行为作了具体规范,但仅仅是行业规章,法律地位不高;(3)《辽宁省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已不太适应该省日益发展的苗种生产管理需要,其法律层次较低等。
近年来,该省水产种苗生产取得了显著成绩,生产能力和产量不断提高,培育种类不断增加,为促进该省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做出了重要贡献。2004年全省水产养殖产量253.4万吨,其中:海水养殖197万吨、淡水养殖56.4万吨;创产值166.5亿元,其中:海水养殖112.4亿元、淡水养殖54.1亿元。产量、产值分别比上年增长8.3%和20.7%。水产养殖生产的快速发展,是和水产种苗生产的发展分不开的。
2004年总出苗量(不含两栖类)约1200亿个,其中:藻类苗10亿株、对虾苗57亿尾、扇贝苗200亿粒、滩涂贝类510亿粒、海参苗65亿头、海蜇苗3.7亿头、牡蛎苗5.5亿个、魁蚶苗3亿个、蟹苗(按每公斤10万个计算)45亿个、海水鱼0.6亿尾、淡水鱼苗282亿尾、公鱼卵26亿粒、银鱼卵4亿粒。苗种产值25.3亿元,比上年增长1.3倍,占全省渔业总产值9%,其中:海水苗种产值14.4亿元、淡水苗种产值10.9亿元。苗种生产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1、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水产种苗生产体系。一是生产规模大。初步统计,全省水产种苗场约1000家,总育苗水体达到100万水体,其中海水苗种场834家、淡水苗种场270家。二是育苗品种多、种类全。目前,全省海水育苗品种已达30多个,淡水育苗品种达20多个。三是育苗方式呈现多样性。经过多年的努力,创造了全人工育苗、半人工育苗、生态育苗及天然采苗相结合的形式多样的生产方式,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四是生产布局趋于合理。从全省水产苗种生产场的布局看,突出了主导地区和主导品种的特点。大连市以海参、鲍鱼、海胆、扇贝等海珍品为主,丹东市以对虾为主,盘锦市以河蟹为主,沈阳和辽阳市以淡水精品鱼为主,鞍山市以观赏鱼为主。
2、新品种的引进和开发成效显著。2004年,全省加大新品种引进的工作力度,新品种引进步伐加快,先后引进了日本海大河蟹、美国漠斑牙鲆、条斑星鲽、真海蛸、南美白对虾、北美云斑鮰、欧洲丁鱼岁鱼、巴西鲷、胭脂巨鲫、斑点叉尾鮰、匙吻鲟、美洲红点鲶、三女鳟等近20个新品种。共引亲体15万尾,繁育种苗2亿尾,新增产值25亿元。
3、育苗生产工艺与技术取得新突破。一是运用遗传生物工程技术开展水产苗种生 产。近年来,经过广大科技人员的努力,三倍体技术、杂交技术、单性技术等先后在一些养殖品种育苗生产上取得成功,并广泛用于生产,受到养殖者的欢迎。大连市杂交鲍鱼苗经过二年生产试验证明其抗逆性和生长速度都好于普通鲍鱼。二是利用生态育苗技术开展河蟹育苗效果明显。盘锦市光合水产有限公司在全国首创的土池生态河蟹育苗技术已在盘锦、丹东、营口等地大面积推广,并获得全国“丰收计划”一等奖。开展河蟹生态育苗具有投资少、风险小、效益大和苗种成活率高,抗病能力强,深受群众欢迎等特点,已逐步取代了室内人工育苗的生产模式。今年土池生态育苗达2万多亩。
水产苗种作为水产养殖的基础,对水产养殖业的兴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长期忽视对其实施科学规范化管理,水产苗种生产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水产原良种场体系建设不完善。亲本是育苗生产的基础,种质资源的好坏决定着育苗质量。目前,全省仅有本溪虹鳟鱼种场是国家级水产良种场,大连有3家等待国家验收通过,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有6家。而这10家省级以上的原良种场提供的亲本,远远满足不了全省的需求,大大影响了优良种苗的供应能力。
二是部分苗种场设施老化,已不符合现代育苗生产的需要。该省80年代以前建造的苗种场有218家,占20%。其产卵、孵化、培育池的设施老化,锅炉、配电等基础设施得不到及时更新改造,育苗生产过程中苗池渗漏,锅炉停转,发电失控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大部分育苗室效益低下,无能力进行设备更新、改造,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老化程度,无法适应现代化育苗生产的需求。
三是种苗生产盲目,效益低下。近年来,由于缺乏统一调控措施,很大一部分苗种场往往盲目集中生产某个品种,如河蟹、中国对虾、海湾扇贝等在不同的时期都曾出现过供大于求、苗种大量过剩的现象,致使市场价格暴跌,苗种生产的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如今盘锦市有相当一部分规模不大的河蟹育苗室因此原因处于停产状态,造成设施的极大浪费。
四是生产技术落后,病害严重。尽管该省在利用遗传、生物工程技术开展水产种苗生产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但大部分苗种场基本上还在采用常规育苗技术,缺乏应用新技术来提高育苗质量的能力。一些苗种场根本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一些育苗品种的繁育技术还不成熟;热衷于热销品种生产,一旦发生病害,无法解决;忽视对育苗生产所用的亲本的种质、病害的检验检疫,没有在源头上控制病原;育苗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致使苗种病害防治水平普遍较低等等,上述诸因素是导致育苗进程中原虫性、细菌性、病毒性等疾病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水产苗种场审批情况
为有效加强水产苗种监督管理,该省出台了水产种苗管理的相关法规,该省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辽宁省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该厅相继下发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几年来,成立了辽宁省水产种苗管理局,开展了《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推行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积累一定的经验。截止到目前,全省经过审批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已达480家,持证生产率近50%。在许可审批过程中,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勘验,查看是否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对已建成的,采取先行发放、提出意见、限期整改的原则;对新建尚未投产的,要求必须完全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方能审批。
存在问题:(1)目前育苗场的建造是在市场调节作用下,由某一品种的兴起,带动育苗场的大批兴建,苗种生产者根本不管自然环境和养殖的承载能力,而主管部门对此基本失控;(2)已领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经营者和生产品种发生变化了,不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增加了管理难度;(3)在一些地区缺少专门的种苗管理机构,管理体系不健全;(4)苗种生产经营者对许可才能生产的意思淡薄,有没有证都行的观念普遍存在;(5)现在的水产苗种规章的法律地位低,很难依章行事。
三、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情况
该省对水产苗种的检验检疫始于2001年,主要配合黄海北部的对虾增殖放流工作,围绕虾类这一品种,每年检测几十个批次,对黄海北部对虾增殖放流把好苗种质量关起到关键作用。2004年检测品种增加到中国对虾、日本对虾、南美白对虾、鲤鱼、鲑鳟鱼等5个品种,积累一定经验,锻炼培养一部分检疫人员,但是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经多方努力,2004年12月由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批准了该省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可以对水产苗种的病毒、细菌、寄生虫和外部形态进行收费检验,保障了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尽管如此,目前检验检疫方面存在的问题仍较明显:(1)由于水产种苗立法层次低,人们的检测意识差,不能依法强制检验,甚至连取样都很困难。如果检测样品有问题,无法向社会公开,否则可能要引起官司,且增加了以后检测取样的难度;(2)检测标准不完善。全省有8个品种只有质量标准,根本没有检疫标准,且这些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在遗传特性,药物残留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需要完善。目前苗种生产中的一些大宗品种根本没有标准,急需确定。这种状况明显滞后于实际工作需要;(3)一些市、县缺乏种苗检测必要的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费来源。
四、管理体系建设和监督检查情况
在全省14个地级市中,内陆8市的苗种管理工作归口于农业(水利)局水产处(科),检验检疫工作挂靠在研究所或技术推广站;沿海6市中有丹东、锦州、盘锦、葫芦岛四市先后建立水产种苗管理站(处),营口市的建站准备工作已接近尾声,而苗种生产场家最多的大连市没有专门种苗管理机构。县级只有东港和兴城两市建站。已成立的种苗管理机构中,只有锦州市每年得到市财政定期划拨少量的工作经费。
该省对水产苗种的监督检查工作仍停留在对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检查阶段,对于持证生产的主要看生产品种、经营者有无变化,真正进行行政处罚的却很少,此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很大。主要问题在于:(1)目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产苗种的处室人员很少,很难到基层搞苗种生产检查;(2)各级水产苗种管理机构对种苗的监督检查权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规章委托的,而苗种规章法律地位低,当今的水产种苗生产者法律意识很强,因此水产苗种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很难开展有效工作;(3)目前关于苗种的规章中没有强制检疫的条款,即使有检测结果,监督检查人员也不好行使权力,所以目前对苗种的检查工作只能是表面的,无法深入开展工作。
五、水产种苗法律法规现状
目前《渔业法》是水产苗种生产管理的根本大法,新修订的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行为作了具体规定。该省一直沿用1998年省政府颁布实施的《辽宁省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目前该省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依据《渔业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参照该省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等相关法规,形成了《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草案),今年已被该省人大确定为论证项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有望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此项立法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中。
存在问题:(1)《渔业法》对水产苗种生产部分规定除生产许可外不够具体,没有细化;(2)农业部重新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水产苗种生产等行为作了具体规范,但仅仅是行业规章,法律地位不高;(3)《辽宁省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已不太适应该省日益发展的苗种生产管理需要,其法律层次较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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