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生产和管理必须有法可依
2005年1月5日农业部公布了《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是长期从事水产研究和养殖实践的科技人员企盼已久的喜事,也是关系我国水产养殖能否健康发展的大事。
一、水产苗种管理失控,给渔业生产带来严重的后果。
我国是一个水产养殖大国,渔业生产发展很快,水产养殖的产量和经济效益也是世界第一。但是,作为水产养殖生产的极其重要部分----水产苗种的生产和管理却一直是渔业生产的薄弱环节。对于多年来各地频繁出现非法生产的假劣水产苗种和走私进口未经国家审批的假劣水产苗种的泛滥,由于环境恶化和人为破坏造成许多珍贵水产资源濒于灭绝,个别地方基本处于一种有法不依或无法可依的自任放流的状态,给渔业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有些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淡水养殖业发达的重要省份之一的湖南省,就因大量走私进口的劣质鳖种泛滥严重冲击了湖南兴旺的鳖产业,仅湖南汉寿县一个县就由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鳖种苗生产最旺时全县生产值近3亿元下降至现在全县鳖苗种生产值不足千万元;再如1997年从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走私进口假劣鳗鱼也毁灭了刚兴起的湖南养鳗业,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损失上千万元。有些偏远山区,小作坊式的苗种场长年生产严重退化的四大家鱼和鲤、鲫鱼苗种供应给养殖农户,一些催产用的白鲢亲鱼体重不足1公斤;鲤鱼苗种是用品系不明的、长期近亲交配的体重不足0.5公斤严重退化的亲本来繁殖。同时,假冒良种的劣质苗种充斥市场,例如,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采用多倍体技术生产的三倍体湘云鲫和湘云鲤因其不繁育、生长快、抗逆性强、肉质鲜美而市场比较畅销,所以许多采用普通鲤、鲫鱼胡乱杂交而假冒“湘云鲫”、“工程鲫”的苗种到处有销售,仅“湘云鲫”一个生产基地所在地湘阴县假冒苗种销售量竞是正宗三倍体“湘云鲫”苗种量的二倍!上述这些假劣苗种的泛滥,必然给当地渔业生产和水产品的销售市场带来严重的后果,最终损害的是广大养殖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近年来,我国鲤鱼由于品质的严重退化而导致鲤鱼产品的价格滑坡和市场萎缩就是明显的实例。
二、《办法》的实施必将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的重视和努力,国家和地方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发展较快,基本形成了点面结合,全面布局的良种网络,良种的普及推广率在逐年提高,特别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普及更快。近年来,我国已建成和将继续建设的分布全国各省的数百所国家和省、市级原、良种场完全可以和有能力担负起保护和研发利用我国现有水产品种质资源和培育、引进良种的普及和推广任务,使生产所需水产原、良种苗种的提供、普及和推广不再是一句空话。《办法》的公布和正式实施必将进一步促使我国渔业生产步入良性发展的局面。《办法》全面系统阐述了国家对于水产苗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实施细则,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资源,加强苗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提高良种推广率,维护广大养殖农民的合法利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办法》强调和强化了水产苗种的生产、推广和管理,明确规定了生产和引进水产新品种必须统一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同时规范了苗种生产必须实行水产苗种许可证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了现行无序生产和引进假劣水产苗种的现象,为我国水产养殖业健康稳步发展提供了保障。现在的关键是抓紧实施。
三、实施《办法》的几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办法》的相继颁布和实施,表明我国水产苗种生产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关键是如何实施。笔者根据自己学习体会提出几点建议:
1. 继续加强各级原、良种场建设,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力度。
国家和各级水产部门在加强现有各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期继续加快新的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而且重点应放在对目前有发展前景的水产苗种繁殖场的改造和扩建上,这样,可以节省投资和早见效益;加快建设我国现有原、良种场的检测和分析研究中心,努力建成我国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水产良种培育和推广体系,加快我国水产良种化普及率。
2.加大对培育和引进水产优良新品种的扶持和推广。
水产良种化对于渔业发展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建国以来,由于我国水产科研工作者的辛勤努力,水产良种培育和引进推广成绩巨大。《办法》第九条强调:“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应尽快落实到位,我个人认为关键在于推广。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认真审定,生产证明确有发展潜能的水产优良品种,要加大支持力度,从各方面创造条件加快推广速度,尽快为渔业生产发挥效益,改变“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良种不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现象。
3.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保证《办法》的正常实施。
《办法》对于水产苗种生产和推广的管理规定十分详尽,但保证《办法》实施必须加大执法力度。现在对于农业生产中出现的假劣种子、化肥、农药查处力度大,有效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而水产假劣苗种充斥却少有查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规定,但相比之下渔业执法部门打击力度不足,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办法》的实施,也损害了广大养殖农民的根本利益。关键是要明确执法主体,建议执法机构对非法生产、进出口水产苗种和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实行严查,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行业内对《办法》人尽皆知,保证《办法》能够顺利实施,以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周工健)
一、水产苗种管理失控,给渔业生产带来严重的后果。
我国是一个水产养殖大国,渔业生产发展很快,水产养殖的产量和经济效益也是世界第一。但是,作为水产养殖生产的极其重要部分----水产苗种的生产和管理却一直是渔业生产的薄弱环节。对于多年来各地频繁出现非法生产的假劣水产苗种和走私进口未经国家审批的假劣水产苗种的泛滥,由于环境恶化和人为破坏造成许多珍贵水产资源濒于灭绝,个别地方基本处于一种有法不依或无法可依的自任放流的状态,给渔业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有些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淡水养殖业发达的重要省份之一的湖南省,就因大量走私进口的劣质鳖种泛滥严重冲击了湖南兴旺的鳖产业,仅湖南汉寿县一个县就由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鳖种苗生产最旺时全县生产值近3亿元下降至现在全县鳖苗种生产值不足千万元;再如1997年从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走私进口假劣鳗鱼也毁灭了刚兴起的湖南养鳗业,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损失上千万元。有些偏远山区,小作坊式的苗种场长年生产严重退化的四大家鱼和鲤、鲫鱼苗种供应给养殖农户,一些催产用的白鲢亲鱼体重不足1公斤;鲤鱼苗种是用品系不明的、长期近亲交配的体重不足0.5公斤严重退化的亲本来繁殖。同时,假冒良种的劣质苗种充斥市场,例如,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采用多倍体技术生产的三倍体湘云鲫和湘云鲤因其不繁育、生长快、抗逆性强、肉质鲜美而市场比较畅销,所以许多采用普通鲤、鲫鱼胡乱杂交而假冒“湘云鲫”、“工程鲫”的苗种到处有销售,仅“湘云鲫”一个生产基地所在地湘阴县假冒苗种销售量竞是正宗三倍体“湘云鲫”苗种量的二倍!上述这些假劣苗种的泛滥,必然给当地渔业生产和水产品的销售市场带来严重的后果,最终损害的是广大养殖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近年来,我国鲤鱼由于品质的严重退化而导致鲤鱼产品的价格滑坡和市场萎缩就是明显的实例。
二、《办法》的实施必将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的重视和努力,国家和地方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发展较快,基本形成了点面结合,全面布局的良种网络,良种的普及推广率在逐年提高,特别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普及更快。近年来,我国已建成和将继续建设的分布全国各省的数百所国家和省、市级原、良种场完全可以和有能力担负起保护和研发利用我国现有水产品种质资源和培育、引进良种的普及和推广任务,使生产所需水产原、良种苗种的提供、普及和推广不再是一句空话。《办法》的公布和正式实施必将进一步促使我国渔业生产步入良性发展的局面。《办法》全面系统阐述了国家对于水产苗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实施细则,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资源,加强苗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提高良种推广率,维护广大养殖农民的合法利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办法》强调和强化了水产苗种的生产、推广和管理,明确规定了生产和引进水产新品种必须统一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同时规范了苗种生产必须实行水产苗种许可证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了现行无序生产和引进假劣水产苗种的现象,为我国水产养殖业健康稳步发展提供了保障。现在的关键是抓紧实施。
三、实施《办法》的几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办法》的相继颁布和实施,表明我国水产苗种生产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关键是如何实施。笔者根据自己学习体会提出几点建议:
1. 继续加强各级原、良种场建设,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力度。
国家和各级水产部门在加强现有各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期继续加快新的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而且重点应放在对目前有发展前景的水产苗种繁殖场的改造和扩建上,这样,可以节省投资和早见效益;加快建设我国现有原、良种场的检测和分析研究中心,努力建成我国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水产良种培育和推广体系,加快我国水产良种化普及率。
2.加大对培育和引进水产优良新品种的扶持和推广。
水产良种化对于渔业发展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建国以来,由于我国水产科研工作者的辛勤努力,水产良种培育和引进推广成绩巨大。《办法》第九条强调:“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应尽快落实到位,我个人认为关键在于推广。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认真审定,生产证明确有发展潜能的水产优良品种,要加大支持力度,从各方面创造条件加快推广速度,尽快为渔业生产发挥效益,改变“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良种不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现象。
3.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保证《办法》的正常实施。
《办法》对于水产苗种生产和推广的管理规定十分详尽,但保证《办法》实施必须加大执法力度。现在对于农业生产中出现的假劣种子、化肥、农药查处力度大,有效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而水产假劣苗种充斥却少有查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规定,但相比之下渔业执法部门打击力度不足,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办法》的实施,也损害了广大养殖农民的根本利益。关键是要明确执法主体,建议执法机构对非法生产、进出口水产苗种和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实行严查,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行业内对《办法》人尽皆知,保证《办法》能够顺利实施,以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周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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