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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开创种苗工程新局面

日期:2005-03-28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苗种生产、进出口管理,原良种场管理及苗种检验、检疫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水产良种工程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它的贯彻执行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众所周知,谁在种子上占了优势, 谁就在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主动地位。这在一国内或全世界都如此。 美国、 日本等发达国家之发达同其发达的的种子产业密切相关。 一个优良种质, 可以带来一个新产业,形成上百万吨的产量和相关的社会效益(就业和生活水平 )及经济效益,甚至救活一个民族。而一个劣种, 则可能败坏一个产业,并带来一系列社会及经济问题。

  良种是我国21世纪农牧业、水产业结构调整和持续发展的首要物质基础。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水产种苗工程建设,框架已初步形成, 并开始发挥效益。面对水产养殖结构的调整,这一工程尚须完善和深化,以在21世纪水产食品生产的持续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非常及时的。

  一、《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应运而生的背景

  1.水产养殖高速发展的需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水产养殖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为这一发展付出了昂贵而巨大的代价。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模式,从根本上讲,是粗放型、数量型的;产量增长方式主要是靠扩大生产的外延,代价是资源的浪费、破坏和环境的污染。它重开发、轻保护,重眼前经济效益,不顾长远持续发展。我国水产养殖业总产量虽雄居世界首位,但单产、人均生产率、每公斤产品的耗饲量和耗苗量、产值等等都远远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这是产值增长滞后于产量增长的重要原因。要在21世纪继续以较理想的速度发展,就必须从“数量型增长”转向“质量型增长”,从“效率型”增长转向“效益型”增长,从“粗放式增长”转向“集约式增长”;把主要依靠资源的投入转变为主要依靠科技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水产良种是促进水产养殖增产增效,推动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创新最活跃、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我国养殖种类之多居世界首位,约120多种。没有如此丰富多采的种类,就不可能造就一个世界养殖大国。而我国水产苗种生产在数量上虽然十分可观,但在质量上很不适应水产养殖发展形势的需要。我国每生产一公斤水产商品所消耗的苗量远高于国际水平,水产养殖遗传改良率仅为16%,良种覆盖率仅为50%,远低于发达国家。良种已成为制约水产养殖业持续、有效地发展的瓶颈。

  根据我国渔业资源的现状、特点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我国将按照“主攻养殖、紧缩捕捞、扩大远洋、深化加工”的方针,继续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按照“十五”渔业发展规划,我国水产品总量到2005年预计达到4600万吨,养殖与捕捞的比例约为67∶33;到2010年达到4800万吨左右,养殖与捕捞的比例约为73∶27,即养殖产量达3500万吨,届时水产苗种需求量将达到约1600亿尾(只、粒),即每年水产苗种增长幅度约需15%左右。据测算,水产苗种的市场潜在价值约360亿元,而目前国内贸易额只有100多亿元。由此看来,水产苗种生产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


  2、提高水产苗种管理水平的需要

  为保证水产养殖业稳步发展,促进养殖增效、农民增收,二十世纪末,国家加大了对水产苗种工程的建设。1998年至2002 年渔业良种一期工程列入了国债建设计划,目前我国水产良种工程的框架已初步形成,良种生产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迄今全国国家级原良种场32个(含种质资源库1个),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约160个。水产良种工程的实施为保存我国优良种质资源,提高良种覆盖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养殖生产者对使用良种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实施, 将有利于加强水产良种工程建设,有利于强化苗种质量的监督管理,从根本上有效制止和杜绝假劣苗种的市场流通,从源头上保障广大渔农民的利益;有利于强化苗种市场的宏观调控,调节良种生产和供给的关系,保障水产养殖业生产的正常需要;有利于强化引种的规范化管理,建立风险评估制度,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建立完善水产苗种管理制度,推进水产苗种管理水平的提高。

  3、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和开拓国际市场的必由之路

  我国渔业劳动力资源充沛,养殖成本低,养殖品种众多,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潜力。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的份额甚小。从长远看,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必须两条腿走路,一是扩大内需,二是拓展国际市场,而重点应放在国际市场。为此,农业部提出了出口优势水产品“两带一区”区域布局建设的总体构想。这对优质水产苗种的生产、新品种开发和推广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温家宝总理在研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时指出:“要有重点地进行科研开发,加快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加速品种更新换代。大力推进良种良苗的育、繁、产、加、销一体化,把种业当作推动优势农产品发展的先导产业来抓。” 要实现水产养殖业新阶段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增强水产养殖业国际竞争力,必须要加强水产苗种工程建设和管理。

  二、制约《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贯彻的关键问题

  1、良种繁育基础条件较差,生产和供应能力较低

  据2001年全国水产苗种场普查结果,国家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187家,仅占全国水产苗种场总量的1.1%;苗种孵化繁育设施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苗种场仅233个,只占全国苗种场的1.4%,而苗种孵化繁育设施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下和没有孵化设施的小场却占了87%。大多数苗种场停留在家庭作坊式,生产条件差,技术力量薄弱,亲本质量不能保障,从而影响良种规范化生产和产品质量。在已有的水产原良种场当中,结构布局也不尽合理,许多优良的养殖种类的原种场或良种场建设处于空白,西部地区的水产原良种场尤其偏少。与种植业和畜牧业相比,我国水产原良种场的数量、规模和技术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原、良种的生产缺口大、供应不足。

  2、育种研发能力弱,育成良种少,种苗工程的科技支撑力不足

  尽管我国水产良种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农牧业相比,与自身的发展需要相比,我国水产遗传育种和种质研发基础还很薄弱,成果转化率低。主要表现在:一是选育工作滞后。如青鱼、草鱼、鲢、鳙、中国对虾、贝类等主要养殖种类的良种选育,特别是抗特定疫病品种以及快速生长品种的培育、选育工作一直未取得进展,目前仍以野生种为主。二是遗传改良率低。2002年我国水产养殖遗传改良率只有16%,而种植业遗传改良率为100%,畜牧业猪、鸡遗传改良率为100%。三是研发能力薄弱。在国内水产科研院所和高校中,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水产遗传育种基地,实验室数量少、设备不配套,尤其是精密的观察、监控、分析和记录设备比较缺乏,无法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新品种创新能力严重滞后。由于以上原因,至今我国经审定的选育新品种(品系)还不到20个,已育成良种中有的科技含量也不是很高。

  3、管理制度不配套,种质检测工作滞后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有效的苗种生产审批、苗种检验、检疫和引进风险评估制度。许多苗种繁育场忽视亲本的质量和有效繁育群体大小,造成近亲繁育,苗种质量下降、生长速度减慢、抗病能力差,最终导致养殖效益的下降。迄今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水产种质检测体系,苗种的检验、检疫和执法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足,人员素质不高,手段落后,检测标准制订工作滞后;对“四大家鱼”、罗非鱼、大黄鱼、贝类等主要养殖种类的种质状况缺乏有效的种质监控手段和承担种质检测的有资质机构;外来种引进秩序长期混乱,未经审批就引进、生产、经营的现象较多。由于以上原因,水产苗种质量无法保证。

  三、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当前贯彻重点的建议

  1、切实保护水产种质资源

  种质资源是我国水产养殖发展的战略资源,是苗种科技创新的基础,谁掌握了品种资源,谁就掌握了水产养殖业创新的主动权。我国有着丰富的水生动植物种质资源,有海水鱼类1600余种,内陆淡水鱼类800余种,是打造世界水产养殖大国的物质基础。要实现水产良种工程,必须从源头上做起, 即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切实保护好天然种质资源。

  由于工业污染、水利建设及过度捕捞,水产生物资源不仅在量的方面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 而盲目引种、移种, 盲目的人工放流放养以及天灾人祸造成的人繁群体的逃逸则使水产生物资源在质量的方面遭到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 20世纪下半叶以来, 已有3种淡水鱼类绝迹, 97种淡水鱼类濒危, 更多的遭受遗传污染。有些种质或遗传资源出现了急剧的衰退, 遗传改良所需的遗传基础不断缩小。他们很可能在人类还没有认识或科学利用前就消失。种质资源一旦破坏或丧失, 水产业的持续发展也就失去了物质基础。所以,种质资源的保护和不失时机的开发利用十分迫切。

  2、大力倡导品牌,建立保护良种的市场规范

  在我国选育的品种里,迄今经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还不多,仅有:荷包红鲤,兴国红鲤,建鲤,松浦鲤,德国镜鲤选育系,荷包红鲤抗寒品系,彭泽鲫,松浦银鲫,“901”海带、团头鲂浦江1 号、中国对虾黄海1号等。而且,这些品种只涉及鲤、鲫、虾及海带3个物种。无论从涉及的种类看,还是种数看, 都远远不能适应需要。 良种仍然是水产养殖业的最薄弱环节。

  为了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渴望新品种的生产者往往容易被夸大了的宣传所误导,“一哄而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拿引进种来说,引种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往往先行者已淘汰了的,后行者还在重复跟进: 许多引进种引进后,多急于推广,不注意保种和提纯复壮,以致优良经济性状迅速失去,往往引进后三、五年就失去吸引力。由于新市场的开辟和养殖产品的深加工跟不上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养殖户市场信息不灵、流通不畅,往往导致产品的品种性过剩、地区性过剩、季节性过剩。近几年,全国水产品价格持续走低,这在名特优产品和养殖大省尤其突出。根据商品需求和市场经济的特点,建立自己的优势品种的品牌,才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唯有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商品比率高的产品才能在市场竞争上稳操胜券。做到开发一个品牌,形成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群众。这就要根据自身的资源、技术、人力等特点,致力于建立品牌优势,着眼于长远发展。

  3、建立引种法制

  全世界有鱼类28000多种(我国有2000多种),虾蟹类、贝类及藻类各上千种。 已开发利用于养殖的仅为其中的极少数。 据FAO报道(1996),全世界养殖种类有鱼类151种,虾蟹类 39种,贝类 72种。丰富的尚未充分利用的种质资源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富, 也是我们必须共享的财富。

  我国是世界上引种最多国家之一。据不完全统计, 60年代以来,我国已引进鱼类50余种, 虾类近10种,贝类近10种, 藻类10余种,其他水生生物多种。有的已形成较大生产规模, 淡水种类有罗非鱼、罗氏沼虾、 加州鲈等, 海水种类有扇贝、白对虾、大菱鲆等。对丰富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增加养殖种类、调整产品结构、丰富水产品市场起了积极作用,其中较突出的有尼罗罗非鱼,自70年代起引进我国以来,已成为我国的重要养殖对象。2003年我国罗非鱼产量已达80.5万吨,占该类鱼世界养殖总产量的60%以上。海湾扇贝的引种,不但形成了扇贝养殖这一重大产业,产量近百万吨,同时也带动了其他贝类养殖业的发展,促进了整个海水养殖产业的快速发展。

  但引种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误区:非法引进多, 合法引进少: 盲目引进多, 科学论证少: 未经检疫多, 防病处理少:急于推广多, 认真评估少: 重复引进多,保种选育少。 许多种类引进后, 急于推广, 不注意保种和提纯复壮,以致优良经济性状迅速失去。引种波浪从南到北, 从东到西:但许多引进种犹如太空流星,二、三年即逝。

  4、努力提高水产良种工程建设的质量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水产种苗工程建设,框架(图1)已初步形成, 并开始发挥效益。我国水产原、良种生产体系已初步形成。它们无论是在为生产直接提供原、良种,还是提供良种选育所需的遗传材料物质,以及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利未来的开发利用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有的场的建设起点较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较先进,示范作用和社会效益较明显,已成为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形象工程。面对21世纪水产养殖结构的调整和持续发展,这一工程尚须完善和深化。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 1、 种类布局和地区布局的合理化与强化。原良种场的种类布局和地区布局是国家行为。即国家根据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宏观上作出布局,并负责审批及考核。 2、大力提高原、良种场经营思想意识。由于大多数原、良种场是在原有养殖场基础上扩建,人马也基本上是原班人马。水产原、良种场经营者的思想意识和管理水平多半仍停留在一般养殖场阶段,对原、良种场的基本任务、管理及技术规范不熟悉或不在意,亟待再教育使之转到原良种生产上来。3、完善原、良种场的管理。原良种场的种类布局和地区布局既是国家行为,并由国家投资建设,其建成有后的管理也必须是国家行为。 国家对原、良场管理应着力于以下几方面:(1)宏观上为其创造有利于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如国家/省市级的水产种苗法)。(2)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产原、良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定点、分级生产,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对水产原、良种场实行年检和考核制,扶优汰劣。(3)不断完善苗种生产体系, 即不但要建设国家级原良种场,而且要有计划地建设相配套的地市级良种场,即形成国家级原良种场提供优质亲本,地方苗种场产业化地生产和经营苗种,养殖场生产商品鱼的上、中、下游相互呼应、配合的格局。(4)对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实行生产全过程的检查与监督。


  四、结束语

  纵观在国际农业上,良种在农业增产中的作用是1/3, 在其科技贡献率中的比例是1/3。粮食及肉类生产不但完全依靠人工培育的良种,而且平均3-5年就更新一次。由于良种的生长速度、肉质、饲料转化率、产奶量、产蛋量大幅度提高, 加之苗种生产和供应的专门化和产业化, 极大地提高了效益。

  良种生产及其管理是我国21世纪水产业结构调整和养殖业持续发展的首要物质基础。以优质、高效及高产为主要宗旨, 以规模化和产业化为指标,以种源产业为先导,大力建设各生产环节相互关联的生产体系,将为我国水产养殖业的结构调整,在保持总量有所增长的前提下,显著地提高养殖效益和产值铺平道路。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是农业部制订的法规性文件,各项要求基本上是“应当”性、”倡导”性的, 并无强制性规定和要求, 也没有对违规者或行为有何处置的内容。因此在实施中必然存在相当的柔弱性。如我国生产管理许可证制度不健全, 有的尚停留于形式;又如由于水产引种法制不健全, 生产与科研性引进良种与食用品进口界定不清,水产主管部门与海关及检测部门缺少协调,使水产引种陷入”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的混乱局面….这些年问题恐怕不是目前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所能解决的,还需一边实践, 一边对其不断完善与强化,或制定相关法规予以辅成。(上海水产大学 李思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