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 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倍受水产界关注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农业部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水产苗种管理方面较完善的法规文件。该《办法》的实施是水产养殖界的一件大事,受到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反映了广大渔业工作者的心声,对于维护国家及广大养殖业者的利益,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出口活动,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我国的水产种质资源,推动水产养殖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公布以来,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渔业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员,作者通过对《办法》的深入学习,对该法规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深深地感受到该《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新的方向,以下笔者谈一下学习该《办法》的几点粗浅体会。
一、加强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是时代所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水产养殖业进入全面发展时期,水产养殖面积不断扩大,养殖产量迅速增长,90年代以来,出现了养殖产量超过捕捞量的新局面,成为世界养殖大国。近年来,养殖品种不断增加,产量也在不断提高,极大的丰富了群众的菜篮子。在诸多养殖品种中,不乏许多从国外引进的优良养殖品种,经过引进研究和开发,形成产业化,为我国的水产养殖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增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推动水产养殖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如海湾扇贝、罗非鱼、大菱鲆、南美白对虾等高价优质品种的引进开发,形成了数十亿乃至数百亿的产业化规模。
但是,由于引种和进出口贸易携带进来的“生物入侵”现象在国内外也有不少危害之例。如水浮莲在上世纪30年代作为禽畜饲料引入我国,一度造成“疯长成灾”,“闷死”滇池;澳大利亚的野兔吃掉澳洲之例、豚草引发皮炎和哮喘之例、飞机草霸占西双版纳之例等等许多,都是由于生物入侵造成危害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的事例。因此,目前世界各国对加强这方面的管理都非常重视,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这次出台的《办法》,对于防止危害生物的入侵、强化生态平衡的调控能力和维持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加强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种类的归类和管理
目前我国引进的水产养殖用种类已有数百种,囊括于海水、淡水的鱼、虾、贝、藻各大种类。经过多年研究和养殖实践,许多品种已被证实为优良品种,并在养殖生产中得到应用;也有些种类不适合于本地生产;还有个别种类会或可能会对当地生态造成某种危害。因此,加强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种类的归类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国的各种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及养殖现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登记和归类划分,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出水产苗种进口名录(Ⅰ、Ⅱ、Ⅲ类)和水产苗种出口名录(Ⅰ、Ⅱ、Ⅲ类)。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进口名录Ⅰ类和出口名录Ⅰ类的品种不得进口或出口,Ⅱ类和Ⅲ类中的品种是允许进口或出口的种类。其中列入名录Ⅱ类的苗种种类和未列入名录的种类的进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各种水产苗种种类的进出口归类划分工作是在有关专家的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的,并经过诸多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反复核查验证,具有科学依据,并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业内人士的广泛认同。今后水产苗种的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将根据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变化和生产实践的结果,定期进行修订和公布。
三、加强对新引进的水产苗种种类的进口审批和管理
《办法》中对进口水产苗种的申请程序和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特别是对首次引进的种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1、进口水产苗种的申请者应对进口的水产苗种提供安全影响报告和苗种所在国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2、对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种类的申请者,必须具备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具备从事种质、疾病、生态等研究的科研力量和设施设备。
3、对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申请者还必须提供该品种所在国的相关资料。
4、农业部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进口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规定了完成评估的时间。
5、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时,检疫合格后要设置专门场所进行试养,试样期间为苗种的一个繁育周期。试养期间不得向外扩散,同时,试养期间内农业部不再批准该水产苗种的进口。试养期满后,应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这些规定是对以前的水产苗种进口审批条件的补充和完善,在当前形势下是非常必要的。对新引进品种的这些严格要求和规定,不仅有利于防止危害生物的入侵,更有利于加快对进口的优良品种的研究开发步伐,推进产业化进程。因此单位的技术含量和研发能力应作为重要条件之一,这样既可防止盲目引进的现象,又可避免引种与研发脱节的现象。
总之,《办法》的公布实施对今后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的各项规定对于调节和规范目前水产苗种的进出口现状、强化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今后我们要继续深入学习该《办法》,在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该《办法》,带领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该《办法》的各项规定。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使该《办法》在业内作到家喻户晓,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办法》的要求从事,以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为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柳学周)
《办法》公布以来,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渔业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员,作者通过对《办法》的深入学习,对该法规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深深地感受到该《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新的方向,以下笔者谈一下学习该《办法》的几点粗浅体会。
一、加强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是时代所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水产养殖业进入全面发展时期,水产养殖面积不断扩大,养殖产量迅速增长,90年代以来,出现了养殖产量超过捕捞量的新局面,成为世界养殖大国。近年来,养殖品种不断增加,产量也在不断提高,极大的丰富了群众的菜篮子。在诸多养殖品种中,不乏许多从国外引进的优良养殖品种,经过引进研究和开发,形成产业化,为我国的水产养殖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增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推动水产养殖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如海湾扇贝、罗非鱼、大菱鲆、南美白对虾等高价优质品种的引进开发,形成了数十亿乃至数百亿的产业化规模。
但是,由于引种和进出口贸易携带进来的“生物入侵”现象在国内外也有不少危害之例。如水浮莲在上世纪30年代作为禽畜饲料引入我国,一度造成“疯长成灾”,“闷死”滇池;澳大利亚的野兔吃掉澳洲之例、豚草引发皮炎和哮喘之例、飞机草霸占西双版纳之例等等许多,都是由于生物入侵造成危害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的事例。因此,目前世界各国对加强这方面的管理都非常重视,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这次出台的《办法》,对于防止危害生物的入侵、强化生态平衡的调控能力和维持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加强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种类的归类和管理
目前我国引进的水产养殖用种类已有数百种,囊括于海水、淡水的鱼、虾、贝、藻各大种类。经过多年研究和养殖实践,许多品种已被证实为优良品种,并在养殖生产中得到应用;也有些种类不适合于本地生产;还有个别种类会或可能会对当地生态造成某种危害。因此,加强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种类的归类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国的各种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及养殖现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登记和归类划分,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出水产苗种进口名录(Ⅰ、Ⅱ、Ⅲ类)和水产苗种出口名录(Ⅰ、Ⅱ、Ⅲ类)。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进口名录Ⅰ类和出口名录Ⅰ类的品种不得进口或出口,Ⅱ类和Ⅲ类中的品种是允许进口或出口的种类。其中列入名录Ⅱ类的苗种种类和未列入名录的种类的进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各种水产苗种种类的进出口归类划分工作是在有关专家的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的,并经过诸多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反复核查验证,具有科学依据,并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业内人士的广泛认同。今后水产苗种的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将根据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变化和生产实践的结果,定期进行修订和公布。
三、加强对新引进的水产苗种种类的进口审批和管理
《办法》中对进口水产苗种的申请程序和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特别是对首次引进的种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1、进口水产苗种的申请者应对进口的水产苗种提供安全影响报告和苗种所在国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2、对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种类的申请者,必须具备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具备从事种质、疾病、生态等研究的科研力量和设施设备。
3、对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申请者还必须提供该品种所在国的相关资料。
4、农业部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进口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规定了完成评估的时间。
5、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时,检疫合格后要设置专门场所进行试养,试样期间为苗种的一个繁育周期。试养期间不得向外扩散,同时,试养期间内农业部不再批准该水产苗种的进口。试养期满后,应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这些规定是对以前的水产苗种进口审批条件的补充和完善,在当前形势下是非常必要的。对新引进品种的这些严格要求和规定,不仅有利于防止危害生物的入侵,更有利于加快对进口的优良品种的研究开发步伐,推进产业化进程。因此单位的技术含量和研发能力应作为重要条件之一,这样既可防止盲目引进的现象,又可避免引种与研发脱节的现象。
总之,《办法》的公布实施对今后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的各项规定对于调节和规范目前水产苗种的进出口现状、强化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今后我们要继续深入学习该《办法》,在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该《办法》,带领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该《办法》的各项规定。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使该《办法》在业内作到家喻户晓,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办法》的要求从事,以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为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柳学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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