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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学习问答

日期:2005-03-28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产苗种管理工作,提高苗种生产质量,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农业部于2005年1月5日以第4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配合各地学习、宣传《办法》,帮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产苗种管理工作人员、水产苗种生产和进出口单位管理人员及养殖户全面准确地理解《办法》的精神和内容,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办法》学习问答,供有关人员在学习和工作中参考。

  第一章 总则

  1、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公布《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答:新《办法》是我国适应新阶段水产养殖业发展,加强水产苗种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苗种是水产养殖生产第一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水产养殖生产的发展,水产养殖种类不断增加,水产苗种生产能力迅速扩大,产量不断提高,目前我国水产苗种生产总量已达13385亿尾(只、粒),苗种对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水产苗种生产发展虽然很快,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目前主要表现为各地和各苗种生产单位发展不均衡,生产质量参差不齐;一些苗种场亲本长期使用,生产的苗种质量差,容易发病;缺乏水产苗种进出口监管机制,盲目引进水生生物物种,如“食人鱼”已对我国地方种和生态构成威胁。这些已直接影响养殖生产者的利益和养殖业健康发展。

  为加强水产苗种管理工作,保护我国水产种质资源,提高苗种生产质量,农业部于1992年6月9日就制订发布了《办法》。根据我国加入WTO后形势发展需要,于2001年12月10日,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农业部令第4号重新进行了发布。该办法实施以来,对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管理进行了规范,对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规定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关于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进出口管理审批的程序、期限等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或增加。有些规定滞后于生产发展的需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生产者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求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尽修订和公布新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产苗种管理工作,提高苗种生产质量,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农业部于2005年1月5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办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属部门规章,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渔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制订《办法》要和当前水产苗种产业发展现状相适应,要有利于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苗种从业者合法权益,规范水产苗种从业行为,推动水产苗种产业健康发展。

  二是体现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按照《渔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规定了《办法》中的水产新品种审定、水产苗种生产和进出口审批等制度及相关程序。

  三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结合水产苗种生产实际情况和基层管理的需要,明确管理责任、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水产苗种管理的透明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按照《渔业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求,新《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增加了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的内容,明确了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审批条件、程序、权限、时限等;二是完善了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程序,规定了对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的条件、权限和时限;三是对水产苗种检验和检疫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原《办法》中有关水产苗种质量检验员的行业准入规定,此内容属于行业内部技术管理,不属于对外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许可要求,进行了删除;四是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加了对观赏水产动植物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的管理。

  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5、《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设定了哪些基本制度?

  答:《办法》主要设定以下几个基本制度:一是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二是水产新品种审定制度。《办法》第十条规定“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三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四是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制度。《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6、水产种质资源的定义是什么?

  答:种质资源(又叫遗传资源,基因资源)是一切具有一定种质或基因并能繁殖的生物类型的总称(摘自科学出版社的《水产名词》)。

  水产种质资源是具有一定种质或基因并能繁殖的水生生物类型的总称,具体指的是鱼类、贝类、藻类、甲壳类和两栖类等水生生物的养殖(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这些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水生生物的配子(或卵子与精子)、组织、体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7、为什么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答:水产种质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水产苗种的来源和新品种选育的基础材料。水产种质资源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首要物质基础。如果我们把“水产种质资源”比喻成“一条大河”,那么“水产苗种”就是其中的“一杯水”。河水干涸、受染,则杯水不存、净水不再。

  由于人口增加,环境恶化,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呈现不同程度的衰退,急需保护。据统计,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大小黄鱼、带鱼、鲆、鲽类、对虾等大型底层和近底层经济种类资源生物量只有八十年代的29%;长江、黄河、珠江鱼类资源量也在税减,鲥鱼历来是美食家的席上珍品,目前已几乎绝迹,四大家鱼、黄河鲤等鱼类资源也因过度利用或人类活动的干预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目前我国除水生植物外的种质资源还无法做到基因保存,主要还是依赖自然水域进行保护或保存,天然种质资源的衰退将直接影响水产苗种的数量和质量,必然影响到养殖的产量和效益,最终影响到养殖户的收入。

  国际种质资源竞争激烈。近年来各国纷纷加大对本国生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同时不断争夺别国优良生物种质资源,纷纷提出生物发展战略,并利用这些优良的种质资源育成优良品种,促进本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有许多珍贵的野生资源和优良品种,如马氏珠母贝就是世界上非常珍贵的珍珠贝,一些国家想引进,提高其珍珠产业的竞争力,而从我国水产业整体竞争力和发展考虑,应加强本国特有物种保护,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谋取小团体利益或个人利益而侵占国家种质资源,损害行业发展和国家利益。

  8、为什么要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答:苗种是水产养殖业的首要物质基础,而原、良种是保证苗种数量和质量的决定因素。建设水产原、良种场,一是科学地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持我国水产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二是提高水产原、良种质量,保证原、良种及优质苗种的生产和供应,提高水产养殖生产效益。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开始了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在中央、地方财政的积极支持下,特别是水产良种工程的实施,促进我国水产原良种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形成,良种生产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至2004年底,全国已建成水产原良种场200多个,其中国家级原良种场35个,其中原种场14个,良种场21个。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为保存我国优良种质资源,提高良种覆盖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完成了20多种重要养殖水产原良种的保存工作,保存亲本30万尾,年生产良种鱼苗150亿尾,推广面积达到73万公顷,新增社会经济效益约35亿元。我国水产原良种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养殖生产者对使用良种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

  9、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承担国家赋予的保护某一种或多种水产品种及其资源,培育及提供原、良种的任务。原种场负责收集、整理和培育原种,对其遗传特性进行保护(保存),并向良种场和苗种繁育场提供原种亲本;良种场的任务是引进原种,培育和提供后备亲本或子一代良种亲本,通过对遗传改良品种、国外引进种选育、提纯复壮,向苗种繁育场提供良种亲本或后备亲本通过良种繁育、提纯复壮,培育后备亲鱼或亲鱼,供给水产苗种繁育场。

  10、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审批程序如何?

  答:原良种场项目建成投产后,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并向农业部渔业局申请国家级资格验收。

  一、申请验收需报送的材料:

  (一)资格验收申请书。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

  (四)水产原、良种及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年度决算复印件)。

  (五)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水产原、良种种质和质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均为复印件)。

  (六)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七)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协议(复印件)。

  二、农业部渔业局在收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验收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委托审委会组织验收的决定。

  三、审委会接受农业部委托后,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将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农业部渔业局审批。

  四、对验收合格的原、良种场,农业部发文批准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并颁发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原、良种场,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责令限制改进并再次组织验收。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则不再进行国家级资格验收。农业部渔业局在收到审委会验收材料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五、农业部渔业局将不定期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情况作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注销原命名和收回验收合格证,取消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11、什么叫杂交种?对于杂交种生产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杂交种,指将不同种、亚种、品种的水产动植物进行杂交获得的后代。

  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12、水产新品种的审定程序如何?已通过审定的品种有哪些?

  答:一、根据《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新品种的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按照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规定的格式制作申请书,并如实的填报相关事项,准备规定的材料;

  (二)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单位(个人)签章后,呈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

  (三) 初查。审委会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有关审委会委员进行现场初审并形成现场初审意见报审委会秘书处。

  (四) 终审。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对申请审定的品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其通过审定或缓予审定。通过审定或缓予审定的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 农业部公告。通过审委会审定的新品种,由农业部发布公告,审委会予以编号,颁发证书。

  二、已通过审(认)定的水产新品种

  第一届审认(定)品种(品系)(共33个)

  兴国红鲤、荷包红鲤、彭泽鲫、建鲤、松浦银鲫、荷包红鲤抗寒品系、德国镜鲤选育系、奥尼鱼、福寿鱼、颖鲤、丰鲤、荷元鲤、岳鲤、三杂交鲤、芙蓉鲤、异育银鲫、尼罗罗非鱼、奥利亚罗非鱼、大口黑鲈(加洲鲈)、短盖巨脂鲤(淡水百鲳)、斑点叉尾鱼回鮰、虹鳟、道纳尔逊氏虹鳟、革胡子鲶、德国镜鲤、散鳞镜鲤、露斯塔野鲮、罗氏沼虾、牛蛙、美国青蛙、海湾扇贝、虾夷扇贝、太平洋牡蛎

  第二届审认(定)品种(品系)(共12个)

  “901”海带、松浦鲤、吉富品系尼罗罗非鱼、团头鲂浦江1号、万安玻璃红鲤、大菱鲆、美国大口胭脂鱼、湘云鲤、湘云鲫、红白长尾鲫、蓝花长尾鲫
第三届审认(定)品种(品系)

  第三届审认(定)品种(品系)(共11个)

  中国对虾“黄海1号”、松荷鲤、墨龙鲤、剑尾鱼RR-B系,“东方2号”杂交海带、“荣福”海带、豫选黄河鲤、“大连1号”杂交鲍、鳄龟、苏氏圆腹鱼芒 、池蝶蚌


  历年合计 共计56个品种

  13、 国家为什么要鼓励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答:水产优良品种是水产养殖业结构调整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保护、开发和利用好水产品种资源是新阶段水产养殖业发展和养殖良种化发展的重要任务。

  回顾我国农业的发展,每次重大的农业科技革命,无不与育种研究的重大突破有密切关系。但令人遗憾的是,水产养殖业的优良品种培育工作远远落后于种植业和畜牧业。建国50多年来,粮食作物品种已平均更换了4–5次,但迄今为止,我国经过人工选育或遗传改良、并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农业部公告的水产养殖品种或品系只有40多个。和农业和畜牧业相比,水产养殖业中优良品种的覆盖率还相当低。大多数海水增养殖种类的苗种繁育完全依赖于捕捞野生亲体,人工控制苗种繁育的能力较弱,种质退化现象严重,部分养殖种类个体变小,抗病力差。特别是经过多代近亲繁殖和养殖,出现了杂合度降低、遗传力减弱,抗逆性差、性状退化严重等问题。这与农业和畜牧业中产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品种的更新和改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品种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水产养殖业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

  但是,品种创新、良种培育的投入大、历时长,并具有区域性强、风险性大、社会效益显著的特点,为此,国家近几年来加大了对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的力度,引导、鼓励、支持各地开展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1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水产苗种生产管理进行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了对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明确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有效期限、变更办法、事后监督等。苗种生产过程中,要求对亲本品质、病害检测、规范用药及用水水质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水产苗种的质量,对此,要求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逐步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具体职责。

  15、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同时还应当符合农业部2001年2月1日印发的《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该规范从组织管理、环境条件、生产设施、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销售管理等方面对水产原良种场建设提出了要求,是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的准则。

  16、什么是自育、自用水产苗种?

  答:自育、自用水产苗种是指苗种繁殖企业或个人自行繁殖水产苗种,并全部用于自己养殖,不对外进行销售的水产苗种。

  17、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主体和程序如何?

  答:水产苗种生产实行分级审批。其中,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水产苗种生产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做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者。

  18、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是否要核发苗种生产许可证? 由谁来发?

  答: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应严格按一般原良种场要求领取苗种生产许可证,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管辖地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原良种的质量检验,发现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通报农业部渔业局。

  19、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期满后应如何办理延期手续?

  答: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20、需变更苗种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如何办理?

  答: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1、发现水产苗种场生产苗种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进行处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对水产苗种的销售,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吊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22、如何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工作?

  答:水产苗种场疫病检疫、检验是保证水产苗种质量,防止病害扩散的关键环节,是减少养殖用药、提高水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此,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水产苗种繁育场用于繁殖的亲本和生产的苗种进行检疫。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发现疫情要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3、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引水和排污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的,应根据国家何种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答: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2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水产苗种进出口方面进行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审批条件、程序、权限、时限等内容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水产苗种引进前后的检验、检疫及隔离等问题制定了相应措施,同时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与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各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引导各地规范、合理地开展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工作。

  25、单位和个人如要从事水产苗种的进出口,应经哪个政府部门批准?

  答: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

  26、 国家对于涉及到水产苗种进出口名录的水产苗种是如何管理的?

  答: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名录。

  Ⅰ类名录是禁止进口水产苗种名录,为已明确对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生物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或会构成潜在威胁的水产苗种;

  Ⅱ类名录是需严格控制进口的水产苗种名录,为我国已进口的水产苗种中,对我国水生物种及生态环境影响尚有争议,需要进一步安全影响评估的进口水产苗种;

  Ⅲ类名录是允许进口的水产苗种名录,为我国进口过的水产苗种中,已确定对我国水生物种和生态环境不会造成太大影响的进口水产苗种,一些已成为我国水产养殖的主要品种。

  水产苗种出口名录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Ⅰ类名录为禁止出口水产苗种名录。包括:我国特有、珍稀、濒危物种;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物种、品种或品系;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物种、品种或品系。

  Ⅱ类名录为限制出口水产苗种名录。包括:我国现阶段重要养殖品种;重要育种材料;虽物种相同,但由于地理分布不同,遗传资源不完全相同,有重要科学或经济价值的种类。

  Ⅲ类名录为允许出口的水产苗种名录。包括:我国已普遍养殖的物种或杂交种;正在开发的养殖种,苗种生产已达到规模化生产水平;

  国外引进种,已解决苗种规模化生产,养殖技术较成熟;除分布我国外,还分布较多国家的物种。

  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7、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

  (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

  (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该地区的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等;

  (二)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

  (三)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

  28、 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

  二、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三、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29、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水产苗种出口申请表,说明出口水产苗种的名称、类别、规格、数量、出口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出口目的和用途等。

  30、申请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办事流程是怎样的?

  答: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在5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在1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

  申请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单位或个人凭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办理进出口手续。

  31、对进口水产苗种如何进行监管?

  水产苗种进口实行属地监管。进口单位和个人在进口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要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境后的监督检查。

  32、国家对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是如何管理的?

  答: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单位和个人在该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设置专门场所进行试养,特殊情况下应在农业部指定的场所进行。试养期间一般为进口水产苗种的一个繁殖周期。试养期间,农业部不再批准该水产苗种的进口,进口单位不得向试养场所外扩散该试养苗种。试养期满后的水产苗种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33、进口水产苗种是否可以投放于我国自然水域? 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进口水产苗种不能擅自投放于我国自然水域。一般禁止将进口水产苗种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进口苗种养殖环境管理要严格遵守有关外来物种管理规定。农业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外来种的增殖放流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安全评估方可进行。

  第五章 附则

  34、什么是原种、良种、品种和亲本?

  答: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对水产原种、良种和亲本进行了如下定义:

  原种: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的原始亲体。

  良种: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适用于增养殖(栽培)生产的水产动植物种。

  品种:指经人工选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并具有不同于原种或同种内其他群体的优良经济性状的水生动植物。

  亲本:指已达性成熟年龄的个体。

  35、违反《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渔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渔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6、对于转基因水产苗种国家是如何管理的?

  答:转基因水产苗种的选育、培育、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管理,除遵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同时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发布)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