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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全面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

日期:2006-06-15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湖南省水产苗种生产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渔民权益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该省通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督促检查、执法整改等步骤的工作,全面规范和整治苗种的生产和管理,较好地完成了部里下达的专项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一、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组织到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召开了关于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的专题会议,下发了湘牧渔发[2006]47号《关于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件,成立了由曹英华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对水产苗种整治活动也进行了全面动员,成立了由市、州、县分管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抽调专门力量,组成专门班子,扎扎实实地开展了苗种专项整治工作。祁东县还将苗种整治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成立了由该县政府协管农业的助理调研员任组长,该县农办主任、畜牧水产局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岳阳市在该省局开展督查工作之前,就抽调了由各县市局主管副局长参加的督查小组,实行县市间交叉检查督促,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2、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为准确掌握全省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有效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对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全省利用新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将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行动贯彻落实到每个苗种生产单位。同时,组织各市(州)对苗种生产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据调查统计,湖南省现有苗种生产单位561家,养殖水面32039.2亩,亲鱼304840组,年生产能力3736093万尾,去年生产鱼苗2520723万尾,预计今年生产鱼苗2668753万尾,其中有154家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调运原种亲鱼19929组,分别占苗种生产单位总数、亲本数的27.5%和6.5%。目前发放水产生产苗种审批证的407家,占应发证的72.5%。

  3、明确重点,制定方案。为了如期圆满完成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目标任务,规范苗种生产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该省的实际,制定了《湖南省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督促苗种生产单位建立健全水产苗种质量检验制度,建立日常监督机制,整顿和规范苗种生产经营秩序,取缔无证非法生产,使苗种生产单位做到合法生产经营,实现销售的苗种无假货、无疫病、无禁用药物残留。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对苗种生产审批许可证、原良种亲本引进、生产用药记录、销售检验记录、假冒伪劣和以次充好的苗种、禁用药物的使用等。各市、州也根据该省畜牧水产局的统一安排,制定了自己的行动方案,以保障整治活动有序高效地展开。郴州市根据自订的《方案》,把整治工作分为普法宣传、自查整改、清查处理、验收总结、通报评比五个阶段,全市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4、狠抓落实,督促检查。5月15日至20日,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成立了专门的督查领导小组,由该局领导带队,分三个督查组赴岳阳、郴州、怀化等9个市(州)进行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的督查,先后听取了市(州)畜牧水产局的工作汇报,随机抽查了湘阴、资兴、祁阳、靖县等14个县(市)的32家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的苗种生产和管理情况,通过查验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证和生产、销售、用药、检验记录等,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意见。在水产苗种审批许可证制度建设方面,自2003年《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该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实行苗种生产审批许可制度,规范苗种生产行为,通过此次整改,对已取得资质但因条件变化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106家水产苗种生产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取缔非法生产的苗种生产单位66家。在实施亲本更换制度方面,近几年来,该省共有154家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更新了四大家鱼亲本,占苗种生产单位的27.5%,引进亲本19929组,重137822公斤,亲本主要来源于该省鱼类原种场和从洞庭湖及水库中选择的后备亲本。在实行“四项登记”制度方面,各市、州始终将此项制度作为保障苗种质量的主要手段之一,狠抓落实。对辖区内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普查,普查结果表明,全省561家水产生产单位中,有456家做了生产记录,433家做了用药记录,353家做了检验销售记录。“四项记录”工作开展较好的有岳阳市,全市54家苗种生产单位有50家做了生产记录,48家做了用药记录和销售检验记录,并对部分销售外省水产苗种的包装箱上贴了检验合格证标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此次开展的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是湖南省30多年来的第一次,整治效果明显,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超越权限审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证发放不规范。《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明文规定: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证的发放为设区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杂交制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目前全省已发放的407本苗种生产审批证中,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只占44%,其它56%的审批证是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或由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发放的。沅江市水产局发放的26本审批证,均属自行印制发放的审批证。另外,无证生产依然存在。该省还有27.5%的苗种生产单位没有办理申领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证。汉寿县只给6家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发放了生产审批证,全县还有86家甲鱼苗种生产单位没有列入发证范围。全省抽查的32家苗种生产单位中有10家进行了杂交制种生产,但没有一家到省局办理杂交制种生产许可证或换发新证。

  二是“四项记录”制度还不健全。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要求,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必须做好苗种生产用药、销售、检验记录。但从督查情况看,没有一家生产单位做了完整的记录,即使作了记录,记录也不规范、不完整。在现有苗种生产单位中,有半数以上苗种场没有按水产苗种生产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生产,大部分苗种场生产的水产苗种没有进行检验和出具合格证明。同时,在苗种生产环节使用违禁药物“孔雀石绿”的个案也有发生。

  三是苗种品种结构单一,名特鱼新苗匮乏,生产单位规模小,亲本更新任务较大。这次检查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多是60、70年代建设的,规模小,布局分散,技术落后,生产设施陈旧,设备老化,操作不规范,技术力量弱,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工作得不到有效开展,大部分苗种生产单位仍以“四大家鱼”为主,名特新苗种比重不高。全省561家苗种生产单位年生产规模1亿尾以上的只有179家,年生产苗种在1000万尾以下的有67家,平均产苗不足5000万尾。目前亲本更换的生产单位有154家,只占苗种生产单位总数的27.5%,有近72.5%的生产单位还在继续使用老化和接近老化的亲本。

  三、进一步加强苗种生产和管理的意见

  1、建立健全水产苗种整治的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深入生产一线,将用药资料、人工繁殖技术操作规程等送到苗种生产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苗种生产的监管力度,以实施苗种生产审批许可证制度为重点,杜绝越权审批发证现象,全面整顿和规范苗种生产秩序,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生产。对已越权审批发放的证件和限期整改的单位,必须在2006年底前,由县(市)畜牧水产局审查报市级畜牧水产局核发新证,并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努力提高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的管理水平

  一是建立健全档案制度。要做好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和检验检疫记录。为了使记录规范化,各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苗种生产情况,制定统一的记录格式,发放到所属辖区的生产场点,试用一年后,由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使用情况,制定全省统一的记录格式。

  二是建立健全亲本更新制度。坚决淘汰劣质老化、退化亲本,杜绝近亲繁殖,组织苗种生产单位引进优良的原、良种亲本,亲本引进必须来源于省、市级水产原良种场,从源头上保证苗种质量。各地要争取财政对更换亲本的支持力度,实行亲本补贴,加快亲本更新进程。

  三是大力推行苗种检验检疫制度。要严格执行水产苗种生产规程,坚持按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苗种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同时出具合格证明,依法查处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严格苗种管理,规范苗种市场。

  3、加强苗种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

  要加强现有资源和技术的整合,打造水产苗种生产龙头。制定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建设规划,将现有的鱼苗生产场点进行整合,合理布局,做大做强,淘汰规模小、技术弱的苗种生产单位。在“十一五”期间,各级要争取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水产良、苗种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良、苗种场的建设和苗种调拨给予适当的支持和补贴,市、州每年要扶持1~2个水产苗种场、良种场改造升级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重点良种场、苗种场的生产能力要达到5~10亿尾,一般场点生产能力要达2~5亿尾。要积极探索国有和集体良、苗种场的体制改革,加大对条件较好的私营和股份制良、苗种场政策扶持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良种场、苗种场的积极性。要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的品种结构调整,大力开展名特优新品种的人工繁殖工作,增加名特优新苗种生产供应量,努力满足市场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