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积极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和鉴评工作
当前,宁夏已全面进入水产苗种生产、繁育季节。为进一步加强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切实规范水产苗种生产、销售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从渔农民利益,近日,宁夏自治区农牧厅下发通知,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水产苗种检疫、鉴评工作。
一、水产苗种检疫
(一)深入开展水产苗种场生产检查。结合落实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10年宁夏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宁农(市)发[2010]95号)要求,在水产苗种生产季节,各地要集中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水产苗种场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所用亲本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生产中各种记录是否完备,苗种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和性激素等违禁药物的情况,指导各苗种生产场点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苗种生产能力和水平。
(二)继续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在水产苗种生产和销售季节,各地渔业部门要组织做好苗种检疫、鉴评工作。重点检查进入宁夏的外来水产苗种来源是否清楚,苗种生产单位提供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产地检疫证是否合法、有效;抽检苗种是否携带寄生虫及其它病菌,对于无苗种检疫证的要及时安排补检。陆运苗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渔业部门负责开展检疫、鉴评工作;航运苗种,由银川市水产服务中心负责,在银川市民航机场设点开展检疫、鉴评工作。自治区水产站要做好指导、督查工作,确保检疫、鉴评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对本辖区内的苗种检疫情况及时汇总,并将检疫、鉴评结果每周上报自治区鱼病防治中心一次。
二、商品鱼检疫
根据目前周边省区水产品市场准入需要,宁夏继续实施出境商品鱼检疫制度和商品鱼检疫月报制度。检疫按塘口进行,每口池塘商品鱼在出塘时检疫一次(检疫总量按该塘口渔获物总量计算)。请各地将本辖区出境外销商品鱼检疫情况按月汇总,随水产病害监测报表一并报送至自治区鱼病防治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宣传培训。要大力开展水产苗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执法现场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提高苗种生产者依法生产的意识和养殖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水产苗种及商品鱼检疫、鉴评检疫工作。要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水产苗种生产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查获一起,处罚一起,确保苗种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三)认真总结。检疫、鉴评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别上报自治区农牧厅渔业局及自治区鱼病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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