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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展牛蛙养殖专项治理工作

日期:2014-04-28 作者: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五水共治”战略决策,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规范牛蛙养殖生产,确保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促进牛蛙产业健康发展,浙江决定开展牛蛙养殖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牛蛙养殖排放尾水的治理工作

  (一)开展禁限养区划定和整治。根据我省渔业转型促治水行动四大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各相关县渔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现代生态渔业发展规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按照养殖容量、水环境状况和土地利用等相关要求,划定水产养殖的禁限养区。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的牛蛙养殖行为,联合环境、国土等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整治。

  (二)推行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各地要积极引导和督促符合规划要求的牛蛙养殖单位(户)依照国家无公害水产品产地、产品等相关要求组织生产,逐步提高规模化、组织化、标准化水平,发展健康养殖,全面推行稻蛙共生等生态循环养殖模式。

  (三)完善养殖排放尾水处理设施。结合全省水产养殖生态化改造工程,各地要加强对养殖区域周边的水环境动态监测,鼓励和引导符合规划的规模养殖单位(户)积极开展养殖排放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减少养殖生产活动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

  二、做好牛蛙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一)规范生产行为。各地要指导督促牛蛙养殖单位(户),规范生产和用药,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鼓励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牛蛙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隐患排查。各地要组织相关力量,对本辖区内牛蛙养殖单位(户)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并组织检测机构对养殖水体、产品等开展检测,及时掌握风险隐患并进行风险评估。

  (三)加强执法查处。组织执法人员,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抽查,充分应用抽检结果,加强对牛蛙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等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人员,统筹安排,并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在排查和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对涉及违法用地、污染环境等问题的,要及时告知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牛蛙专项治理工作。

  (二)各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技术推广和检测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加强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搞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

  (三)各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把宣传培训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普及法律法规和健康养殖、规范用药、妥善处置病死牛蛙等相关知识,提高生产者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生产者的责任落到实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措施、进展和成效。

  (四)各有关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本次专项治理,举一反三,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牛蛙养殖生产监管长效机制;要针对问题多发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监管薄弱领域,加大风险排查、监督抽查、回头复查力度,防止问题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