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美丽硬仆骨舌鱼进口审批程序的通知
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关于简化美丽硬仆骨舌鱼进口审批程序的通知
农渔野〔2013〕12号
有关省渔业主管厅(局),国家濒管办有关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缩短办理周期,便利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美丽硬仆骨舌鱼(Scleropages formosus)的进口审批程序简化如下:
一、凡是进口人工繁殖所获美丽硬仆骨舌鱼活体的申请人,可按原申报程序于每年9月1日前提交年度(当年9月1日至下一年8月31日)进口计划申请,申请材料中不需要再提交外方CITES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许可证及进口合同。申请人再次申请年度进口计划时,需提交上一年度进口计划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进口计划的审核依据。年度进口计划提交后不得变更,不能结转使用。
二、申请人凭农业部和国家濒管办批准的年度进口计划文件、外方CITES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许可证、进口合同等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属地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申办CITES允许进口证明书。
三、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在核发允许进口证明书时,应在特殊条件栏注明养殖场在CITES秘书处的注册号,在原产国(地区)/前一再出口国(地区)栏内注明外方证书号码及国家(地区)代码,对美丽硬仆骨舌鱼的植入芯片号码逐一登记和备案,对进口数量逐一登记。进口证明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方出口证书的有效期。对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贸易,各办事处应按濒办字〔2001〕81号文件规定,不得出具公约证书,只能出具非公约证书。国家濒管办办事处只限办理本辖区内申请人的进口申请,并做好核销工作(具体见附件1)。
四、申请人应在前一批次货物经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外方出口许可证原件、经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口证明书副本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交国家濒管办办事处备案,作为下一批次进口证明书的核发依据。同时,应在每一年度进口计划截止日后30日内向国家濒管办办事处提交本年度进口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表(具体见附件2)。
五、各有关省渔业主管部门和濒管办办事处要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本通知的宣贯工作。各办事处应按照CITES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进口证明书的审核发放,每半年向国家濒管办报送有关贸易情况(包括相关单位贸易数量、涉及国别、进口口岸等信息),并抄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每年9月1日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进出口证明书核发情况书面上报国家濒管办并抄送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六、对未向农业部和国家濒管办申报年度进口计划的申请人以及因非法贸易行为未获农业部和国家濒管办批准年度进口计划的申请人,仍按原进口程序进行审批。
七、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年度进口计划批准文件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7月5日
附件:1、进口美丽硬仆骨舌鱼备案核销表
2、美丽硬仆骨舌鱼进口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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