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进出口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许可事项(以下简称“该项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部署,加强宣传指导
自《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不再实施该项许可事项。要及时将该项许可调整情况通知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审批的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同时,要做好宣传解读,指导申请人按照新程序进行申请,确保办事顺畅。
二、认真梳理,推进制度更新
根据《决定》和《通知》要求,我局将尽快清理与该项许可取消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办事指南和网上流程。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也要认真梳理相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目录及法律法规,尽快清理修改不相适应的内容,使该项许可的审批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
三、多措并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该项许可取消后,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继续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相关经营利用行为。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提高监管思路和水平,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确保企业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及经营利用行为合法。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协调机制,我局将定期向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结果,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据此加强对相关审批后续行为的监管,确保出口来源和进口去向合法以及满足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要求。
取消该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刘宁,电话:010-59192937。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代章)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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