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对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近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就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关问题下发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省局下派换发证审核和指导工作组,分赴沿海各地开展换发证审核和指导工作。
二是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机关)在受理船舶所有人的换发证申请后,必须按规定出具《海洋渔业捕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在申请人提交的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和使用期限,并加盖受理机关公章后交给申请人。在新版证书未发放之前,船舶所有人可凭受理通知书和上述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继续从事捕捞活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04年12月31日。
三是受理机关在接收换发证申请时,应当按规定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受理后按省局要求将相关档案材料整理完整,由省局工作组带回省局存档。
四是对船舶所有人提交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所记载的主机功率不一致的或证书记载的主机功率与渔船实际主机功率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清理整顿渔船后的渔船档案数据库记载的功率数为准。主机功率小于数据库的,按实际功率数换证;主机功率大于数据库的,可由船舶所有人采取淘汰旧船增加主机功率方式解决,或者由受理机关登记造册汇总上报省局,待换证工作后期视船网工具指标使用情况再作处理。
五是各地在更换“三证合一”的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所贴附的旧版功率凭证时,应重新打印内页(第9页、第10页),再贴附新版功率凭证。原内页以及旧版功率凭证要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结算。
六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伏季休渔、年审工作,切实抓好换发证工作;要指定专人做好换证统计工作,及时上报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换发证工作任务。
一是省局下派换发证审核和指导工作组,分赴沿海各地开展换发证审核和指导工作。
二是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机关)在受理船舶所有人的换发证申请后,必须按规定出具《海洋渔业捕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在申请人提交的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和使用期限,并加盖受理机关公章后交给申请人。在新版证书未发放之前,船舶所有人可凭受理通知书和上述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继续从事捕捞活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04年12月31日。
三是受理机关在接收换发证申请时,应当按规定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受理后按省局要求将相关档案材料整理完整,由省局工作组带回省局存档。
四是对船舶所有人提交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所记载的主机功率不一致的或证书记载的主机功率与渔船实际主机功率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清理整顿渔船后的渔船档案数据库记载的功率数为准。主机功率小于数据库的,按实际功率数换证;主机功率大于数据库的,可由船舶所有人采取淘汰旧船增加主机功率方式解决,或者由受理机关登记造册汇总上报省局,待换证工作后期视船网工具指标使用情况再作处理。
五是各地在更换“三证合一”的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所贴附的旧版功率凭证时,应重新打印内页(第9页、第10页),再贴附新版功率凭证。原内页以及旧版功率凭证要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结算。
六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伏季休渔、年审工作,切实抓好换发证工作;要指定专人做好换证统计工作,及时上报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换发证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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