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检局局长张合成在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年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会议的主题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转变作风,服务渔民群众,全面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关于农业、渔业发展的工作部署,系统回顾总结过去一个时期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科学
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安排。
这次会议得到部领导、渔业局和部各司局、各单位的高度重视。牛盾副部长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部办公厅、人事劳动司、政策法规司、发展计划司、市场信息司、部信息中心的领导和有关同志,及部属各兄弟渔业单位的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部渔业局李健华同志就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做了专题报告。各级领导对这次会议的重视,体现了对渔船检验工作的关怀,是对全国渔船检验工作者的鼓励和鞭策。全体代表一定要深刻领会牛盾副部长的重要讲话和李键华同志的专题报告精神,把握会议目标要求,认真研究落实措施。
下面,结合学习贯彻牛盾副部长的重要讲话和李键华同志的专题报告精神,我讲几点意见。
一、我国渔船检验工作已经走向法制化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在农业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部渔业局等有关司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在全体渔业船舶检验干部职工的辛勤工作和努力下,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法律框架基本建成、工作体系初步建立、验船师队伍初具规模、检验业务基本适应我国渔船管理特点。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检验渔业船舶322,949艘,其中:机动渔业船舶268,135艘,非机动渔业船舶54,814艘。境内船用产品共检验了1484种型号,约计27万台(件),包括了船用材料、轮机设备、舾装设备、电气设备、通信导航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信号设备和防污染设备等九大产品系列;境外船用产品共检验103种型号,约计800台(件);认可境内船用产品企业250个,境外企业11个。认可渔业船舶设计单位100个;认可渔业船舶修造企业1145个。2004年全国共审查批准渔业船舶设计图纸271套,新建渔业船舶8118艘,修理渔业船舶53160艘。
(一)渔业船舶检验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一是根据200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6条的授权,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制定。条例已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二是完善了各类技术法规。截止目前,已先后颁布了《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渔业船舶图纸审查规定》、《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等一系列技术法规,约计300万字。三是不少省市制定了有关渔业船舶检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母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为主干,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法规为支撑的渔业船舶检验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四是成功组织了《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法检查。按照部渔业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全国人大《渔业法》执法检查,各级人大、政府部门对《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给予了高度关注,促进了渔船检验工作立法和执法工作
(二)初步建立了检验工作体系。截止2004年,全国共有检验机构685个。其中:公务员机构14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构175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74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16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6个。省级机构22个,省直属分局37个,计划单列市机构3个,地市级机构175个,县级机构446个。全国共发放各级验船师证书4121人,其中:高级验船师270人,中级验船师782人,初级验船师3069人。通过强化检验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验船师队伍建设,为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三)渔业船舶检验业务有序推进。根据《渔业法》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渔船检验机构履行从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定、渔船设计图纸审批、渔船修造企业资格认定、检验机构业务核定、渔船检验人员资格认定、渔船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七个过程的职责,近年来各项工作均有长足进步。
1.集中统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制度基本形成。从1999年起,我局将原来由沿海11个省市分散管理的远洋渔业船舶检验改为集中管理,统一受理和组织实施。截止2004年底,在我局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中在册的远洋渔业船舶有1756艘;2004年共检验远洋渔业船舶1545艘,占远洋渔业船舶总数的88%;2004年共派出境外检验组30次,境外检验远洋渔业船舶462艘。我局按照部渔业局将北太平洋鱿钓渔船纳入远洋渔业管理的总体部署,会同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全力以赴将检验工作落实到位,保证了北太鱿钓船纳入远洋船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确保295艘浙江北太鱿钓船及时、安全出航。此外,加强了对远洋船的动态管理,2004年两次发布重点跟踪远洋渔业船舶公告,涉及船数70艘,其中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14艘;证书过期失效、失去监控、未办理注销手续的56艘。
2004年,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暂停了国际鲜销渔船的检验发证,并会同部渔业局把国际鲜销船依法移交给海事局部门管理。进行了钢丝网水泥渔船的专题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分析钢丝网水泥渔船的优、劣势的基础上,提出对现有钢丝网水泥渔船不搞一刀切,对老龄船引导淘汰,对低龄船分期分批进行改造的工作安排。
2.规范渔业船舶安全设备的检验和配备。一是在继续加强境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工作的同时,积极依法开展对境外船用产品的检验。二是针对长期存在的使用废旧和假冒伪劣船用产品现象,开展了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打假”整治专项活动。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高度关注渔船安全设备配备。广东、北京、浙江宁波等省市的政府对渔船安全设备的配备进行了政府补贴,对保障船舶及船员安全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3、建立并实施图纸审查及设计单位、修造企业管理制度。一是对远洋渔业船舶、进口渔业船舶、全国统一建造的渔业执法船及500总吨以上的渔业船舶图纸实施审查。二是对渔业船舶设计和修造单位实施了资格认定管理制度,对上述单位的生产设施、工艺装备、技术条件、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核,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具备相应等级的设计和修造渔业船舶的能力,从而保障渔业船舶质量。
(四)积极参与了国际渔船安全管理事务。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实施,新的国际海洋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世界各国大都通过加强立法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悬挂本国国旗船舶的管理力度,国际社会也越来越关注海上(水上)渔船和渔民的安全。据国际海事组织提供的数据,全球每年因各种原因导致死亡或者失踪的渔民达24000余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拥有庞大的渔船队和众多的渔民,有责任也有义务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国际渔船安全管理事务。从1980年开始,我局就开始定期参加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渔船安全方面的各种会议,在制定《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作业于东亚和东南亚地区船长等于或大于24米但小于45米渔船安全指南》、《渔民和渔船安全规则》以及《小型渔船设计、建造和设备自愿性指南》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4年9月,经部领导批准,我局成功承办了国际海事组织在北京组织召开的“促进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生效实施讲习班”,来自东南亚地区和俄罗斯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30名代表参加讲习班,讲习班取得圆满成功,得到了与会各方代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及联合国粮农组织专家的高度赞赏。
总之,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起步于上个世纪的50年代,伴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机构和人员从无到有、从弱到强,走过了一个艰苦的历程。目前的法律框架、工作体系、人员队伍为我国渔业船舶检验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准确把握渔船检验工作面临的挑战
当前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总的说形势是好的。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出台,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国际社会、国内各界关注海上(水上)渔民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对我们正确处理好推进渔区经济发展与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关系,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客观审视当前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准确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科学分析存在问题的成因,将有利于我们把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更好地完成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
当前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渔业船舶受检率低,渔业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有渔业船舶95.76万艘,其中机动渔业船舶50.96万艘。2004年,实检渔业船舶32.29万艘,占渔业船舶总数的33.72%;实检机动渔业船舶26.81万艘,占机动渔业船舶总数的52.61%。二是渔业船舶主机功率“大机小标”现象长期存在,影响了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国家“双控”政策的实施。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以后,我国本可以有2400艘左右的渔船到越方一侧水域作业。但由于登记的渔船功率比实际渔船功率要小将近一倍,按渔船实际功率核定只能有一半左右的船赴越方作业。三是无资质造船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沙滩造船”长期存在。由此,不少渔业船舶“先天不足”,“带病作业”。四是渔业船舶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水平较低,检验技术及支撑力量薄弱,船型五花八门,管理水平处于粗放型。五是现有渔业船舶装备状况与法律法规要求差距较大,难以实施依法检验。六是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事权交叉问题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我们主观努力不够的原因;既有伴随着我国渔业经济体制变革过程中长期存在积累下来的各种矛盾,也有新形势下逐渐显现出来的新的困难。
结合今年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局通过多种形式向有关各方征求了意见,有关单位特别是地方各船检机构诚恳地对我局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希望我局在指导全国工作上面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形成上下一条心。在工作安排上,各省局希望我局淡化具体事,抓大放小,减少办理具体审批事项。各省都提出要利用和整合专业技术力量资源。大家提出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远洋渔船的检验事权划分不清,责任不清导致的工作效率低下,远洋企业反映强烈。我局就此问题已征集到远洋企业的79条意见。二是现有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差,一些基层验船机构和验船师左右为难。制定法规和技术规范是各省办不了的事,需要国家局统一组织力量来办理,但是目前国家局只有35个编制,各省局没有足够的专业力量可以抽调,水产高校和科研单位船舶技术专业被裁撤,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渔业船舶法律法规体系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三是我国渔业船舶检验与国际接轨速度慢。我国渔船占世界渔船总量的24%,是名副其实的渔船大国。由于我国参与国际渔船事务的机会少,条件不足,致使我们尚未开展和各渔业国家的双边交流,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接触也刚刚开始,对国际渔船公约的有关规定、信息和发达国家管理体制尚不了解,我国渔业船舶的安全状况和国际安全规定尚有一定的差距。
(二)希望我局着眼于全国渔业船舶检验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走向进行研究。有些省的同志突出感到,一些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不认同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能,不认同行政执法职能,不认同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职能,不认同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对渔船制造的行业管理职能。各地同志们担心,渔业船舶检验在新一轮事业单位的改革中被剥弱,或者变成类似中国船级社一样的中介组织。同志们的担忧是有道理的。产生这些担忧的主要原因,一是检验部门对自身的定位和发展研究不够,特别是我局对全国检验体系建设重大战略问题研究不足,理不出足够的可借鉴的依据,没有说服相关主管部门。二是对渔船不同于交通船舶的特征缺乏科学的分析和研究,往往简单的把渔船和交通船舶相类比。渔船有“资源、三农和技术”三大特征。“资源特征”是指渔船的总量和生产能力直接关系到水生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家控制渔船的数量增长和生产能力。渔船设计单位、修造企业、经销单位、检验部门和渔船船东必须在国家的控制制度下行事,凸现渔船生产过程由政府监管的特殊作用。“三农特征”是指渔船的农业、农民和农村的属性。渔船个体小,数量大,停泊分散,没有固定港口。船主和船东均为农民,经营主体为千家万户。生产效益依赖于自然资源和气候条件,管理上渔船不可能像交通船舶一样,依靠个人申报和中介机构检验,也不可能像交通船舶一样收取费用,而是依靠县、乡、村党委政府逐村逐户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由政府负责检验和管理。渔船的“技术特征”是指不同于交通船舶除保障其正常航线安全的性能外,还要有捕捞技术设备要求,高海况条件下的作业安全性能要求,水产品保鲜储仓和食用安全技术要求。这些都凸现了特殊技术要求。三是对渔业内部传统的渔政、港监、船检三大职能和机构的研究尚待整合、创新、发展。四是需要对已经改革多年的交通海事系统的经验和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借鉴。海事系统改革后,加强了政府强制检验体系的建设,强化了涉及船舶各要素的统一管理,强化了技术支撑体系的扶持等等。
(三)希望我局积极向部渔业局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领导反映,建议地方主管部门加强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领导。个别省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反映,渔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报告很少提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现有的发展规划中没有提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的技术装备、基础设施、办公条件,尚未列入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投资财政支持计划。出现上述意见的主要原因,一是检验部门对自身的发展研究不够,个别地方满足于“收点费、发点钱、出趟国”,系统管理和公共管理研究滞后,向主管部门提不出足够的可借鉴的建议。二是不少省级机构设在外地,从地域上造成领导关注的机会少。三是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自1979年从交通部门分离出来只有26年时间,加上检验业务尤其极强的专业性与渔业的相关专业交叉不多,在客观上造成了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没有纳入以产品生产资源保护为中心任务的渔业工作重点领域。
三、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转变作风,切实方便渔民
根据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各项政策,结合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转变作风,切实方便渔民。基本思路是:
一要坚持“安全第一、保证质量、方便渔民、养护资源和保护环境”五项原则。五项原则是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必须把安全第一贯穿在整个船检工作的始终,把保证船舶质量、特别要强调保证检验质量贯穿在整个船检工作的始终,把转变工作作风,方便、高效、优质服务渔民贯穿整个船检工作的始终,把养护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环境贯穿整个船检工作的始终。
二要坚持树立和强化大局意识,即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紧密配合全国渔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服从和服务于渔业战略结构的调整,全力支持和支撑渔业及其渔船渔机行业发展。首先是服从和服务于渔业工作大局。其次要明确发展定位。我局提出四项定位原则:一是要以公务员的标准来要求,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以国家公务员的水平来衡量;二是要以事业单位的心态来定位,服从和服务于部渔业局的领导;三是要以执法者的身份来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好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充分发挥渔业船舶检验在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四是要把技术和管理能力同步提高。
三要坚持严格把关、完善规范、健全体系、强化服务。要以对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在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的每一个环节中把好关,在图纸审查、设计单位和修造企业资格认定、船舶检验和产品检验中严格把关。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既要贯彻全国统一原则,又要坚持实事求是,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指导。要加强体系建设,逐步健全工作体系。要强化对企业、船东的服务意识,把服务渔民群众落到实处。
就当前大家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局有关处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向会议提供了十个讨论文件,请大家在会上和会后认真讨论,提出意见,下一步我局将全面组织调研论证,并向部渔业局、有关司局和部领导汇报,逐项研究解决。全国渔船检验机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应当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强化规范的适应性,继续加强法规建设。一是在技术法规的修订过程中,要注意研究适用性,既要考虑科学性,也要注意可操作性。二是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立法规划,特别是要做好技术法规的修订规划。技术法规的修订很重要,工作量也很大,要充分发挥全系统的聪明才智,调动全系统的力量来做好这项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法规建设的指导,也希望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多和我们沟通,共同抓好渔业船舶检验法规建设。三是加强调查研究。2005年我局确定了13个专题,由各地主持研究。希望各省市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在全系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要培育加强理论研究的氛围,特别是要加强对船检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要善于从宏观和战略的高度来研究思考和规划,促进船检事业和渔船渔机行业的发展。例如,关于船用设备的配备与渔民负担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一些同志把船用设备的配备与渔民的负担挂起钩,这是认识上的一个严重误区,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二)以纳入公务员管理为重点,加强体系建设。一是要在全系统积极推动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好公务员法,主动积极向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汇报,争取纳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当前要重点解决116个差额拨款的事业机构、106个自收自支机构的性质问题。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如果这些机构仍然是自收自支性质,在新议论机构业务资质审核是将受到影响。二是要积极研究推行建立注册验船师制度。经我部与交通部和人事部多次协商研究,目前《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初步成型,我部将继续配合交通部和人事部,积极推动在我国建立注册验船师制度。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研究建立注册验船师制度意义和作用,投入到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三是要继续加强机构业务建设。当前主要是指导十个空白省区加快机构业务建设步伐,逐步做好内陆地区的机构业务审核工作。
(三)突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完善各项基础工作。第一,研究完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支撑系统。我局认为,我国渔船检验部门必须建立五类技术支撑系统。一是技术法规研究系统,加强对检验规则、规范和规程等的研究,要逐步使我们制定出的技术法规既切合我国实际,又向国际公约的标准靠拢。二是试验检测系统,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为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试验数据支持。三是验船师培训系统,各地要加强对验船人员的培训,千方百计地提高验船师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四是专家和后备人才系统,重点建立审图、船体、轮机、电气、消防、通导与信号、救生、防污染、渔捞设备、冷藏保鲜等10个专家学科组,以及国际规则提案和渔船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聘任专家直接介入技术审查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的渔船渔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把教学科研和实际结合起来。第二,要启动对渔船检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调研,争取将渔船检验重要安全设备的检测试验、审图技术中心、验船师模拟培训设施以及现场检验技术装备纳入到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我局近期将组织力量开展对渔船检验执法基础设施规划的调查研究。第三,研究完善渔船检验基础数据系统,保证渔船检验基础数据、渔船档案、证书报批等各项工作尽早实现科学和信息化。第四,建立我国渔船检验的业务报表制度。今年我局开始试行了业务报表制度,试图通过业务报表科学及时放映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用科学的数据分析评价各项工作,用量化的数据评价各地区的工作,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向社会发布渔船检验情况综合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希望各地积极配合实施。第五,要加强对检验费收取的监管,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要求。
(四)启动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制度改革的调查研究。我局已成立了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制度改革和完善工作小组。这里我想强调五点,一是大家要充分认识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部渔业局已多次提要求,各地检验机构强烈呼吁,远洋企业也提了不少意见。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二是要将改革、完善和补充结合起来,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改革要抓紧,能改的要立即改,要研究和完善工作中的不切实际的问题,兼顾改革与现行机制,不能因为要改革而停止或延误工作,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进行有效改革。三是改革的目标要定位在切实解决方便远洋企业、渔民;充分发挥地方检验机构在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实现责、权、利一致;修改和完善规则、规范和规程,使其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当前基层检验机构和企业反映最强烈、最关心、最需要我们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四是改革不能理想化。改革是船检工作长期的任务,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入,我们会有更深刻的认识。要脚踏实地研究问题、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五是各地要宣传、研究和认真执行《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特别是远洋企业要认真落实公约的要求,防止渔船因安全因素被港口国滞留。
(五)尽快解决主机功率大机小标问题。对捕捞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管理进行深入调研,提出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产品检验、图纸审查、船舶检验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规范柴油机检验管理的各个环节。密切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渔船管理制度。
(六)抓好渔业船舶修造质量整治工作。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实施资格认定管理,是国家赋予渔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最近,我部与交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并于4月13日下发了《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据了解,不少省市已经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方案。但也有少数地方至今尚无工作方案,希望进一步强化措施。
(七)全面规划和实施渔船渔机行业管理。渔船制造业、渔业机械、渔船船用产品和绳网工具制造业是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渔船的技术进步和渔业现代化承担着重要的职能。我国渔船渔机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据统计,2004年我国渔船出口61艘、出口额1159万美元,绳网工具和垂钓具出口额45488万美元。这些年来,由于政府机构调整,渔船渔机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得不够,工作基础差,法律制度尚待建立。当前的主要任务,一是认真研究制定渔船渔机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特别是当前要结合国家“十一五”渔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的制定,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二是各级渔船检验机构配合开展行业管理工作。重点是认真执行国家渔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方针政策,组织企业落实渔船压减的工作目标。三是培育和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渔船制造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服务。今年11月10日第十届中国国际渔业博览会将在广州举办,我局已商定渔船渔机行业组团参展,这是渔船渔机协会第一次组织企业集中参展,对展示我国渔船渔机行业发展成就,宣传和扩大我国渔船渔机产品在国际上的影响,推动产品市场国际化,促进渔船渔机行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请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积极动员本省企业,踊跃报名,集中展出,把这次展览会办好。
(八)加强渔船检验系统监督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和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验船人员过错追究制度等,为船舶检验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二是船检系统要认真执行农业部“关于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文明执法。对达不到岗位要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验船人员,要依法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当清理出渔业船舶检验队伍。
同志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者面临的任务光荣而伟大,任重而道远。安全工作只有始点没有终点,丝毫也不能放松。让我们再接再厉,为推动渔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进步的渔区社会而共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今年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会议的主题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转变作风,服务渔民群众,全面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关于农业、渔业发展的工作部署,系统回顾总结过去一个时期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科学
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安排。
这次会议得到部领导、渔业局和部各司局、各单位的高度重视。牛盾副部长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部办公厅、人事劳动司、政策法规司、发展计划司、市场信息司、部信息中心的领导和有关同志,及部属各兄弟渔业单位的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部渔业局李健华同志就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做了专题报告。各级领导对这次会议的重视,体现了对渔船检验工作的关怀,是对全国渔船检验工作者的鼓励和鞭策。全体代表一定要深刻领会牛盾副部长的重要讲话和李键华同志的专题报告精神,把握会议目标要求,认真研究落实措施。
下面,结合学习贯彻牛盾副部长的重要讲话和李键华同志的专题报告精神,我讲几点意见。
一、我国渔船检验工作已经走向法制化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在农业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部渔业局等有关司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在全体渔业船舶检验干部职工的辛勤工作和努力下,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法律框架基本建成、工作体系初步建立、验船师队伍初具规模、检验业务基本适应我国渔船管理特点。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检验渔业船舶322,949艘,其中:机动渔业船舶268,135艘,非机动渔业船舶54,814艘。境内船用产品共检验了1484种型号,约计27万台(件),包括了船用材料、轮机设备、舾装设备、电气设备、通信导航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信号设备和防污染设备等九大产品系列;境外船用产品共检验103种型号,约计800台(件);认可境内船用产品企业250个,境外企业11个。认可渔业船舶设计单位100个;认可渔业船舶修造企业1145个。2004年全国共审查批准渔业船舶设计图纸271套,新建渔业船舶8118艘,修理渔业船舶53160艘。
(一)渔业船舶检验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一是根据200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6条的授权,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制定。条例已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二是完善了各类技术法规。截止目前,已先后颁布了《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渔业船舶图纸审查规定》、《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等一系列技术法规,约计300万字。三是不少省市制定了有关渔业船舶检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母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为主干,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法规为支撑的渔业船舶检验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四是成功组织了《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法检查。按照部渔业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全国人大《渔业法》执法检查,各级人大、政府部门对《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给予了高度关注,促进了渔船检验工作立法和执法工作
(二)初步建立了检验工作体系。截止2004年,全国共有检验机构685个。其中:公务员机构14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构175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74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16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6个。省级机构22个,省直属分局37个,计划单列市机构3个,地市级机构175个,县级机构446个。全国共发放各级验船师证书4121人,其中:高级验船师270人,中级验船师782人,初级验船师3069人。通过强化检验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验船师队伍建设,为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三)渔业船舶检验业务有序推进。根据《渔业法》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渔船检验机构履行从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定、渔船设计图纸审批、渔船修造企业资格认定、检验机构业务核定、渔船检验人员资格认定、渔船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七个过程的职责,近年来各项工作均有长足进步。
1.集中统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制度基本形成。从1999年起,我局将原来由沿海11个省市分散管理的远洋渔业船舶检验改为集中管理,统一受理和组织实施。截止2004年底,在我局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中在册的远洋渔业船舶有1756艘;2004年共检验远洋渔业船舶1545艘,占远洋渔业船舶总数的88%;2004年共派出境外检验组30次,境外检验远洋渔业船舶462艘。我局按照部渔业局将北太平洋鱿钓渔船纳入远洋渔业管理的总体部署,会同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全力以赴将检验工作落实到位,保证了北太鱿钓船纳入远洋船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确保295艘浙江北太鱿钓船及时、安全出航。此外,加强了对远洋船的动态管理,2004年两次发布重点跟踪远洋渔业船舶公告,涉及船数70艘,其中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14艘;证书过期失效、失去监控、未办理注销手续的56艘。
2004年,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暂停了国际鲜销渔船的检验发证,并会同部渔业局把国际鲜销船依法移交给海事局部门管理。进行了钢丝网水泥渔船的专题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分析钢丝网水泥渔船的优、劣势的基础上,提出对现有钢丝网水泥渔船不搞一刀切,对老龄船引导淘汰,对低龄船分期分批进行改造的工作安排。
2.规范渔业船舶安全设备的检验和配备。一是在继续加强境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工作的同时,积极依法开展对境外船用产品的检验。二是针对长期存在的使用废旧和假冒伪劣船用产品现象,开展了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打假”整治专项活动。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高度关注渔船安全设备配备。广东、北京、浙江宁波等省市的政府对渔船安全设备的配备进行了政府补贴,对保障船舶及船员安全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3、建立并实施图纸审查及设计单位、修造企业管理制度。一是对远洋渔业船舶、进口渔业船舶、全国统一建造的渔业执法船及500总吨以上的渔业船舶图纸实施审查。二是对渔业船舶设计和修造单位实施了资格认定管理制度,对上述单位的生产设施、工艺装备、技术条件、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核,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具备相应等级的设计和修造渔业船舶的能力,从而保障渔业船舶质量。
(四)积极参与了国际渔船安全管理事务。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实施,新的国际海洋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世界各国大都通过加强立法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悬挂本国国旗船舶的管理力度,国际社会也越来越关注海上(水上)渔船和渔民的安全。据国际海事组织提供的数据,全球每年因各种原因导致死亡或者失踪的渔民达24000余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拥有庞大的渔船队和众多的渔民,有责任也有义务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国际渔船安全管理事务。从1980年开始,我局就开始定期参加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渔船安全方面的各种会议,在制定《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作业于东亚和东南亚地区船长等于或大于24米但小于45米渔船安全指南》、《渔民和渔船安全规则》以及《小型渔船设计、建造和设备自愿性指南》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4年9月,经部领导批准,我局成功承办了国际海事组织在北京组织召开的“促进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生效实施讲习班”,来自东南亚地区和俄罗斯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30名代表参加讲习班,讲习班取得圆满成功,得到了与会各方代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及联合国粮农组织专家的高度赞赏。
总之,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起步于上个世纪的50年代,伴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机构和人员从无到有、从弱到强,走过了一个艰苦的历程。目前的法律框架、工作体系、人员队伍为我国渔业船舶检验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准确把握渔船检验工作面临的挑战
当前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总的说形势是好的。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出台,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国际社会、国内各界关注海上(水上)渔民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对我们正确处理好推进渔区经济发展与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关系,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客观审视当前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准确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科学分析存在问题的成因,将有利于我们把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更好地完成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
当前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渔业船舶受检率低,渔业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有渔业船舶95.76万艘,其中机动渔业船舶50.96万艘。2004年,实检渔业船舶32.29万艘,占渔业船舶总数的33.72%;实检机动渔业船舶26.81万艘,占机动渔业船舶总数的52.61%。二是渔业船舶主机功率“大机小标”现象长期存在,影响了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国家“双控”政策的实施。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以后,我国本可以有2400艘左右的渔船到越方一侧水域作业。但由于登记的渔船功率比实际渔船功率要小将近一倍,按渔船实际功率核定只能有一半左右的船赴越方作业。三是无资质造船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沙滩造船”长期存在。由此,不少渔业船舶“先天不足”,“带病作业”。四是渔业船舶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水平较低,检验技术及支撑力量薄弱,船型五花八门,管理水平处于粗放型。五是现有渔业船舶装备状况与法律法规要求差距较大,难以实施依法检验。六是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事权交叉问题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我们主观努力不够的原因;既有伴随着我国渔业经济体制变革过程中长期存在积累下来的各种矛盾,也有新形势下逐渐显现出来的新的困难。
结合今年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局通过多种形式向有关各方征求了意见,有关单位特别是地方各船检机构诚恳地对我局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希望我局在指导全国工作上面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形成上下一条心。在工作安排上,各省局希望我局淡化具体事,抓大放小,减少办理具体审批事项。各省都提出要利用和整合专业技术力量资源。大家提出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远洋渔船的检验事权划分不清,责任不清导致的工作效率低下,远洋企业反映强烈。我局就此问题已征集到远洋企业的79条意见。二是现有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差,一些基层验船机构和验船师左右为难。制定法规和技术规范是各省办不了的事,需要国家局统一组织力量来办理,但是目前国家局只有35个编制,各省局没有足够的专业力量可以抽调,水产高校和科研单位船舶技术专业被裁撤,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渔业船舶法律法规体系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三是我国渔业船舶检验与国际接轨速度慢。我国渔船占世界渔船总量的24%,是名副其实的渔船大国。由于我国参与国际渔船事务的机会少,条件不足,致使我们尚未开展和各渔业国家的双边交流,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接触也刚刚开始,对国际渔船公约的有关规定、信息和发达国家管理体制尚不了解,我国渔业船舶的安全状况和国际安全规定尚有一定的差距。
(二)希望我局着眼于全国渔业船舶检验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走向进行研究。有些省的同志突出感到,一些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不认同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能,不认同行政执法职能,不认同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职能,不认同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对渔船制造的行业管理职能。各地同志们担心,渔业船舶检验在新一轮事业单位的改革中被剥弱,或者变成类似中国船级社一样的中介组织。同志们的担忧是有道理的。产生这些担忧的主要原因,一是检验部门对自身的定位和发展研究不够,特别是我局对全国检验体系建设重大战略问题研究不足,理不出足够的可借鉴的依据,没有说服相关主管部门。二是对渔船不同于交通船舶的特征缺乏科学的分析和研究,往往简单的把渔船和交通船舶相类比。渔船有“资源、三农和技术”三大特征。“资源特征”是指渔船的总量和生产能力直接关系到水生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家控制渔船的数量增长和生产能力。渔船设计单位、修造企业、经销单位、检验部门和渔船船东必须在国家的控制制度下行事,凸现渔船生产过程由政府监管的特殊作用。“三农特征”是指渔船的农业、农民和农村的属性。渔船个体小,数量大,停泊分散,没有固定港口。船主和船东均为农民,经营主体为千家万户。生产效益依赖于自然资源和气候条件,管理上渔船不可能像交通船舶一样,依靠个人申报和中介机构检验,也不可能像交通船舶一样收取费用,而是依靠县、乡、村党委政府逐村逐户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由政府负责检验和管理。渔船的“技术特征”是指不同于交通船舶除保障其正常航线安全的性能外,还要有捕捞技术设备要求,高海况条件下的作业安全性能要求,水产品保鲜储仓和食用安全技术要求。这些都凸现了特殊技术要求。三是对渔业内部传统的渔政、港监、船检三大职能和机构的研究尚待整合、创新、发展。四是需要对已经改革多年的交通海事系统的经验和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借鉴。海事系统改革后,加强了政府强制检验体系的建设,强化了涉及船舶各要素的统一管理,强化了技术支撑体系的扶持等等。
(三)希望我局积极向部渔业局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领导反映,建议地方主管部门加强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领导。个别省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反映,渔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报告很少提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现有的发展规划中没有提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的技术装备、基础设施、办公条件,尚未列入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投资财政支持计划。出现上述意见的主要原因,一是检验部门对自身的发展研究不够,个别地方满足于“收点费、发点钱、出趟国”,系统管理和公共管理研究滞后,向主管部门提不出足够的可借鉴的建议。二是不少省级机构设在外地,从地域上造成领导关注的机会少。三是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自1979年从交通部门分离出来只有26年时间,加上检验业务尤其极强的专业性与渔业的相关专业交叉不多,在客观上造成了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没有纳入以产品生产资源保护为中心任务的渔业工作重点领域。
三、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转变作风,切实方便渔民
根据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各项政策,结合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转变作风,切实方便渔民。基本思路是:
一要坚持“安全第一、保证质量、方便渔民、养护资源和保护环境”五项原则。五项原则是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必须把安全第一贯穿在整个船检工作的始终,把保证船舶质量、特别要强调保证检验质量贯穿在整个船检工作的始终,把转变工作作风,方便、高效、优质服务渔民贯穿整个船检工作的始终,把养护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环境贯穿整个船检工作的始终。
二要坚持树立和强化大局意识,即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紧密配合全国渔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服从和服务于渔业战略结构的调整,全力支持和支撑渔业及其渔船渔机行业发展。首先是服从和服务于渔业工作大局。其次要明确发展定位。我局提出四项定位原则:一是要以公务员的标准来要求,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以国家公务员的水平来衡量;二是要以事业单位的心态来定位,服从和服务于部渔业局的领导;三是要以执法者的身份来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好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充分发挥渔业船舶检验在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四是要把技术和管理能力同步提高。
三要坚持严格把关、完善规范、健全体系、强化服务。要以对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在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的每一个环节中把好关,在图纸审查、设计单位和修造企业资格认定、船舶检验和产品检验中严格把关。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既要贯彻全国统一原则,又要坚持实事求是,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指导。要加强体系建设,逐步健全工作体系。要强化对企业、船东的服务意识,把服务渔民群众落到实处。
就当前大家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局有关处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向会议提供了十个讨论文件,请大家在会上和会后认真讨论,提出意见,下一步我局将全面组织调研论证,并向部渔业局、有关司局和部领导汇报,逐项研究解决。全国渔船检验机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应当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强化规范的适应性,继续加强法规建设。一是在技术法规的修订过程中,要注意研究适用性,既要考虑科学性,也要注意可操作性。二是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立法规划,特别是要做好技术法规的修订规划。技术法规的修订很重要,工作量也很大,要充分发挥全系统的聪明才智,调动全系统的力量来做好这项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法规建设的指导,也希望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多和我们沟通,共同抓好渔业船舶检验法规建设。三是加强调查研究。2005年我局确定了13个专题,由各地主持研究。希望各省市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在全系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要培育加强理论研究的氛围,特别是要加强对船检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要善于从宏观和战略的高度来研究思考和规划,促进船检事业和渔船渔机行业的发展。例如,关于船用设备的配备与渔民负担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一些同志把船用设备的配备与渔民的负担挂起钩,这是认识上的一个严重误区,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二)以纳入公务员管理为重点,加强体系建设。一是要在全系统积极推动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好公务员法,主动积极向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汇报,争取纳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当前要重点解决116个差额拨款的事业机构、106个自收自支机构的性质问题。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如果这些机构仍然是自收自支性质,在新议论机构业务资质审核是将受到影响。二是要积极研究推行建立注册验船师制度。经我部与交通部和人事部多次协商研究,目前《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初步成型,我部将继续配合交通部和人事部,积极推动在我国建立注册验船师制度。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研究建立注册验船师制度意义和作用,投入到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三是要继续加强机构业务建设。当前主要是指导十个空白省区加快机构业务建设步伐,逐步做好内陆地区的机构业务审核工作。
(三)突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完善各项基础工作。第一,研究完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支撑系统。我局认为,我国渔船检验部门必须建立五类技术支撑系统。一是技术法规研究系统,加强对检验规则、规范和规程等的研究,要逐步使我们制定出的技术法规既切合我国实际,又向国际公约的标准靠拢。二是试验检测系统,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为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试验数据支持。三是验船师培训系统,各地要加强对验船人员的培训,千方百计地提高验船师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四是专家和后备人才系统,重点建立审图、船体、轮机、电气、消防、通导与信号、救生、防污染、渔捞设备、冷藏保鲜等10个专家学科组,以及国际规则提案和渔船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聘任专家直接介入技术审查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的渔船渔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把教学科研和实际结合起来。第二,要启动对渔船检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调研,争取将渔船检验重要安全设备的检测试验、审图技术中心、验船师模拟培训设施以及现场检验技术装备纳入到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我局近期将组织力量开展对渔船检验执法基础设施规划的调查研究。第三,研究完善渔船检验基础数据系统,保证渔船检验基础数据、渔船档案、证书报批等各项工作尽早实现科学和信息化。第四,建立我国渔船检验的业务报表制度。今年我局开始试行了业务报表制度,试图通过业务报表科学及时放映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用科学的数据分析评价各项工作,用量化的数据评价各地区的工作,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向社会发布渔船检验情况综合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希望各地积极配合实施。第五,要加强对检验费收取的监管,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要求。
(四)启动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制度改革的调查研究。我局已成立了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制度改革和完善工作小组。这里我想强调五点,一是大家要充分认识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部渔业局已多次提要求,各地检验机构强烈呼吁,远洋企业也提了不少意见。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二是要将改革、完善和补充结合起来,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改革要抓紧,能改的要立即改,要研究和完善工作中的不切实际的问题,兼顾改革与现行机制,不能因为要改革而停止或延误工作,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进行有效改革。三是改革的目标要定位在切实解决方便远洋企业、渔民;充分发挥地方检验机构在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实现责、权、利一致;修改和完善规则、规范和规程,使其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当前基层检验机构和企业反映最强烈、最关心、最需要我们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四是改革不能理想化。改革是船检工作长期的任务,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入,我们会有更深刻的认识。要脚踏实地研究问题、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五是各地要宣传、研究和认真执行《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特别是远洋企业要认真落实公约的要求,防止渔船因安全因素被港口国滞留。
(五)尽快解决主机功率大机小标问题。对捕捞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管理进行深入调研,提出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产品检验、图纸审查、船舶检验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规范柴油机检验管理的各个环节。密切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渔船管理制度。
(六)抓好渔业船舶修造质量整治工作。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实施资格认定管理,是国家赋予渔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最近,我部与交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并于4月13日下发了《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据了解,不少省市已经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方案。但也有少数地方至今尚无工作方案,希望进一步强化措施。
(七)全面规划和实施渔船渔机行业管理。渔船制造业、渔业机械、渔船船用产品和绳网工具制造业是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渔船的技术进步和渔业现代化承担着重要的职能。我国渔船渔机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据统计,2004年我国渔船出口61艘、出口额1159万美元,绳网工具和垂钓具出口额45488万美元。这些年来,由于政府机构调整,渔船渔机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得不够,工作基础差,法律制度尚待建立。当前的主要任务,一是认真研究制定渔船渔机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特别是当前要结合国家“十一五”渔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的制定,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二是各级渔船检验机构配合开展行业管理工作。重点是认真执行国家渔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方针政策,组织企业落实渔船压减的工作目标。三是培育和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渔船制造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服务。今年11月10日第十届中国国际渔业博览会将在广州举办,我局已商定渔船渔机行业组团参展,这是渔船渔机协会第一次组织企业集中参展,对展示我国渔船渔机行业发展成就,宣传和扩大我国渔船渔机产品在国际上的影响,推动产品市场国际化,促进渔船渔机行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请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积极动员本省企业,踊跃报名,集中展出,把这次展览会办好。
(八)加强渔船检验系统监督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和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验船人员过错追究制度等,为船舶检验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二是船检系统要认真执行农业部“关于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文明执法。对达不到岗位要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验船人员,要依法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当清理出渔业船舶检验队伍。
同志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者面临的任务光荣而伟大,任重而道远。安全工作只有始点没有终点,丝毫也不能放松。让我们再接再厉,为推动渔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进步的渔区社会而共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