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粤渔政函[2005]69号《关于开展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精神,为稳定肇庆市渔业运输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形势,维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船舶规范管理和造船工业健康发展,结合该市内陆渔船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大队要及时将粤渔政函[2005]69号文件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个人。通过宣传和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要认识到低质量船舶是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的事故源头,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
二、健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是全面治理低质量船舶,打击非法违规造船行为。其意义重大,各大队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要求,积极履行职责,为此,成立肇庆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渔监科,负责日常工作。组成名单如下:
姓名 职务 电话
组 长:陈浩扭 (市农业局副局长) 2260366/13902366803
副组长:林建志 (渔政肇庆支队支队长) 2327828/13353003003
植子荣 (渔政肇庆支队副支队长)2206233/13353003063
成 员:陈海明 (渔监科科长) 2327007/13353003008
李天林 (渔政封开大队大队长) 6661514/13902368726
江志庆 (渔政德庆大队大队长) 7788318/13822663236
梁伟森 (渔政高要大队大队长) 8382889/13602988682
邹伟峰 (渔政鼎湖大队大队长) 2698993/13602984950
黄平光 (渔政四会大队大队长) 3187623/13822671603
梁建华 (渔政广宁大队大队长) 8668510/13929803820
简宇星 (渔政怀集大队大队长) 5536198/13922633572
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肇庆渔政支队渔监科
电话:0758-2327007
传真:0758-2285248
渔政肇庆支队参加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工作组代表:
姓名 职务 电话
植子荣 (渔政肇庆支队副支队长) 2206233/13353003063
陈海明 (渔监科科长) 2327007/13353003008
为确保活动迅速有效地开展,各单位在该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按管理职责和范围分别开展本次活动具体工作。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力量,强化职责,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大队要紧紧地围绕最近水上交通和渔业作业安全出现的新情况、低质量渔业船舶造成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以及目标与措施,广泛宣传,使造船厂(点)及渔业生产者充分理解专项治理的必要性,了解治理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依法治理低质量渔业船舶、非法违规造船的良好外部环境。
各大队在专项活动的各个阶段,应及时宣传阶段性治理成果,宣传典型的治理案例,争取以点带面,加强治理效果。
1、各大队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要尽可能组织船厂(点)、渔业居委会、渔业生产者召开座谈会,开展一次以提高船厂(点)和渔业生产者安全生产意识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专项治理的政策、步骤及措施 。
2、各大队在各自辖区内的造船厂(点)、渔船停泊点、签证和办证点张贴宣传,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气氛,对低质量渔业船舶和非法违规造船进行警示教育。
四、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与内容
从2005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6月1日至6月2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大队联合安全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在辖区无《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的渔船修造厂(点)进行调查;重点对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建造的和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捕捞渔船检查清理,其范围为船长大于7米的渔船;对无图纸、不按图纸或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合格图纸的渔业船舶,要强制企业停止违规行为,由渔船检验机构对在建船舶的图纸进行重新审查,确认符合技术要求方可继续生产。
第二阶段:从6月20日至10月31日,为全面治理阶段。各大队对照全省统一公布的重点治理名单中的船舶进行一次专项治理附加检验。在日常签证工作中严格把关,发现需重点治理名单中的船舶,应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船舶安全检查,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坚决不予放行;对未完成附加检验的重点治理船舶,在附加检验完成前,每2个月作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阶段:从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总结深化阶段。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数据统计、评估分析治理效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五、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政令畅通
在专项治理期间各大队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工作中遇到不清楚的或需要协调的问题,请及时向该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由办公室统一答复、协调、解决,确保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同时,各大队要注意收集、分析、研究有关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内容上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大队要及时将粤渔政函[2005]69号文件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个人。通过宣传和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要认识到低质量船舶是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的事故源头,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
二、健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是全面治理低质量船舶,打击非法违规造船行为。其意义重大,各大队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要求,积极履行职责,为此,成立肇庆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渔监科,负责日常工作。组成名单如下:
姓名 职务 电话
组 长:陈浩扭 (市农业局副局长) 2260366/13902366803
副组长:林建志 (渔政肇庆支队支队长) 2327828/13353003003
植子荣 (渔政肇庆支队副支队长)2206233/13353003063
成 员:陈海明 (渔监科科长) 2327007/13353003008
李天林 (渔政封开大队大队长) 6661514/13902368726
江志庆 (渔政德庆大队大队长) 7788318/13822663236
梁伟森 (渔政高要大队大队长) 8382889/13602988682
邹伟峰 (渔政鼎湖大队大队长) 2698993/13602984950
黄平光 (渔政四会大队大队长) 3187623/13822671603
梁建华 (渔政广宁大队大队长) 8668510/13929803820
简宇星 (渔政怀集大队大队长) 5536198/13922633572
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肇庆渔政支队渔监科
电话:0758-2327007
传真:0758-2285248
渔政肇庆支队参加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工作组代表:
姓名 职务 电话
植子荣 (渔政肇庆支队副支队长) 2206233/13353003063
陈海明 (渔监科科长) 2327007/13353003008
为确保活动迅速有效地开展,各单位在该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按管理职责和范围分别开展本次活动具体工作。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力量,强化职责,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大队要紧紧地围绕最近水上交通和渔业作业安全出现的新情况、低质量渔业船舶造成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以及目标与措施,广泛宣传,使造船厂(点)及渔业生产者充分理解专项治理的必要性,了解治理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依法治理低质量渔业船舶、非法违规造船的良好外部环境。
各大队在专项活动的各个阶段,应及时宣传阶段性治理成果,宣传典型的治理案例,争取以点带面,加强治理效果。
1、各大队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要尽可能组织船厂(点)、渔业居委会、渔业生产者召开座谈会,开展一次以提高船厂(点)和渔业生产者安全生产意识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专项治理的政策、步骤及措施 。
2、各大队在各自辖区内的造船厂(点)、渔船停泊点、签证和办证点张贴宣传,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气氛,对低质量渔业船舶和非法违规造船进行警示教育。
四、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与内容
从2005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6月1日至6月2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大队联合安全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在辖区无《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的渔船修造厂(点)进行调查;重点对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建造的和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捕捞渔船检查清理,其范围为船长大于7米的渔船;对无图纸、不按图纸或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合格图纸的渔业船舶,要强制企业停止违规行为,由渔船检验机构对在建船舶的图纸进行重新审查,确认符合技术要求方可继续生产。
第二阶段:从6月20日至10月31日,为全面治理阶段。各大队对照全省统一公布的重点治理名单中的船舶进行一次专项治理附加检验。在日常签证工作中严格把关,发现需重点治理名单中的船舶,应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船舶安全检查,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坚决不予放行;对未完成附加检验的重点治理船舶,在附加检验完成前,每2个月作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阶段:从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总结深化阶段。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数据统计、评估分析治理效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五、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政令畅通
在专项治理期间各大队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工作中遇到不清楚的或需要协调的问题,请及时向该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由办公室统一答复、协调、解决,确保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同时,各大队要注意收集、分析、研究有关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内容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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