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座谈会在京召开
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有关专家讨论审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拟定了《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该项规定,确保《规定》符合广大渔民、船东和企业的利益,2005年12月28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在北京渔阳饭店召开了《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座谈会。来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农业部渔业局及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水产院校、科研院所、渔业船舶修造厂、渔业企业、渔民代表和《规定》修订工作组的专家共计60人参加了会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赵瑞华处长出席会议并对目前我国渔业生产安全形势进行了通报,对如何根据当前的安全形势采取适当应对措施进行了详细分析。农业部渔业局胡学东处长在会上强调指出,渔业船舶报废制度的建立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是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养护渔业资源、促进船舶工业与技术进步、加快发展渔业循环经济的重要措施。《规定》的修订应站在国家对渔业生产安全、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重视的角度,要符合我国渔业生产发展的现状,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特别是物权法;要充分考量我国渔业行政执法、技术执法队伍的能力;要把好修订度,既要立足于渔业行政管理角度,又要充分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切身权益。
与会代表详细听取了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修订工作组的工作汇报后,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会议代表一致认为,《规定》是我国建国以来首部关于渔业船舶报废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对保障渔业船舶安全,保证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以及渔民转产转业政策的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会代表还认为,《规定》(修订草案)是在广泛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的,充分采纳了各地的意见和建议,能够较好地解决当前渔业船舶报废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备较好的可操作性。《规定》(修订草案)使渔业船舶报废制度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符合渔业产业政策调整,同时顺应了当前渔船管理现状,能有效推动渔业船舶的更新换代,逐步提高我国渔船的整体质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会议围绕《规定》修订的法律依据问题和报废延长期的设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会代表建议,要进一步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找准《规定》修订的法律支撑点,正确界定《规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定》(修订草案)至少应以部令形式发布,最好经国务院批准、转发,使其更具法律权威性。
2005年12月29日,《规定》修订工作专家组召开特别会议,针对座谈会所反映的“建议设置船舶报废延长期”、“进一步明确优质木材定义”和“对有关船舶报废年限再予以充分考虑”等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规定》(修订草案)作了原则性修改,为修订工作组文本小组力争2006年1月上报《规定》草案修订稿再次打下了良好基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赵瑞华处长出席会议并对目前我国渔业生产安全形势进行了通报,对如何根据当前的安全形势采取适当应对措施进行了详细分析。农业部渔业局胡学东处长在会上强调指出,渔业船舶报废制度的建立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是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养护渔业资源、促进船舶工业与技术进步、加快发展渔业循环经济的重要措施。《规定》的修订应站在国家对渔业生产安全、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重视的角度,要符合我国渔业生产发展的现状,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特别是物权法;要充分考量我国渔业行政执法、技术执法队伍的能力;要把好修订度,既要立足于渔业行政管理角度,又要充分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切身权益。
与会代表详细听取了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修订工作组的工作汇报后,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会议代表一致认为,《规定》是我国建国以来首部关于渔业船舶报废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对保障渔业船舶安全,保证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以及渔民转产转业政策的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会代表还认为,《规定》(修订草案)是在广泛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的,充分采纳了各地的意见和建议,能够较好地解决当前渔业船舶报废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备较好的可操作性。《规定》(修订草案)使渔业船舶报废制度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符合渔业产业政策调整,同时顺应了当前渔船管理现状,能有效推动渔业船舶的更新换代,逐步提高我国渔船的整体质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会议围绕《规定》修订的法律依据问题和报废延长期的设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会代表建议,要进一步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找准《规定》修订的法律支撑点,正确界定《规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定》(修订草案)至少应以部令形式发布,最好经国务院批准、转发,使其更具法律权威性。
2005年12月29日,《规定》修订工作专家组召开特别会议,针对座谈会所反映的“建议设置船舶报废延长期”、“进一步明确优质木材定义”和“对有关船舶报废年限再予以充分考虑”等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规定》(修订草案)作了原则性修改,为修订工作组文本小组力争2006年1月上报《规定》草案修订稿再次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