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glish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 > 渔业渔政管理局 > 渔船渔具

部船检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出台

日期:2007-10-12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2007年9月29日,部船检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发布实施,该文件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文件中有关老旧渔业船舶安全与管理的要求,对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具体措施。

  在该文件出台的过程中,部船检局专门成立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调研组及文件起草小组,赴沿海辽宁、山东、浙江、广东等地进行多次调研,听取了远洋渔业企业、渔民代表、渔业船舶修造单位、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就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在老旧渔业船舶管理中的作用和责任与有关各方进行深入地探讨和研究。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研讨并进行广泛书面征求意见,力求使即将出台的文件更加符合当前渔船安全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力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落实好部文件精神和维护好渔民和渔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法定职责。

  该文件经过了5个月的调研、起草、研讨、审定后出台,与我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文件精神一脉相承,都是按照尊重实际、践行科学发展观、汲取多层次多视角研究老旧渔业船舶管理工作成果而形成的。文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意思:一是突出船东作为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更有责任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防治的投入,加强对船舶的维修、保养和管理,确保安全使用。二是突出船舶修造单位作为老旧渔业船舶质量安全的基本保障作用,充分利用船厂的技术保障优势,从源头上保障老旧渔业船舶的质量和生产安全。三是突出船检机构作为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第一关的技术监督职能,要求验船师要统一认识、转变观念;要紧紧依靠科学的数据和试验准确分析、判断船舶安全状况;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实施检验,对达不到安全航行作业基本要求的船舶决不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