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印度洋金枪鱼渔业状况及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年会情况
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第八届年会于2003年12月8日至12日在塞舌尔召开。IOTC21个成员中有17个派团出席会议,巴基斯坦、马达加斯加、苏丹和厄里特里亚未派团与会。菲律宾、南非、印度尼西亚作为合作非缔约方参加了会议(菲律宾、南非将于2004年正式加入IOTC)。俄罗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SEAFDEC)和促进负责任渔业组织(OPRT)作为观察员参加了会议。我国台湾省代表以个人身份作为被邀请的专家参加了会议。在本次年会召开前的12月3日至6日,还召开了第六届科学分委员会会议。本届年会由会议主席欧盟代表主持。
会议通过了获得合作非缔约方地位标准、修改大目金枪鱼产地证书格式、对不遵守IOTC决议的渔船采取贸易措施、有关IOTC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编写格式、建立管理措施工作组、打击IUU捕鱼行为措施、限制成员国和合作非缔约方捕捞能力、感谢原执秘DAVID ARDILL先生对IOTC所作贡献等8项决议/建议和IOTC秘书处2004年预算。会议经无记名投票,选出IOTC现副执秘,阿根廷籍的Anganuzzi Alejendro 为IOTC新一届执行秘书。在我坚决反对下,会议未通过欧盟代表团提出的禁止渔船公海转载的决议草案,也未通过FAO法律专家提出的给予我台湾省捕鱼实体合作地位的3项方案。由于时间原因,会议最后未讨论并通过会议报告。为使出席年会的政府代表能有时间研究科学委员会报告及管理建议,会议决定自2004年起,科学委员会和年会分开举行。第七届科学分委会于2004年11月下旬在塞舌尔举行,第九届IOTC年会于2005年1月24日至28日在塞舌尔举行。
有关会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2002年印度洋主要金枪鱼品种渔业状况
1、大目金枪鱼
根据委员会统计,IOTC水域2002年大目金枪鱼产量为12.8万吨,主要作业水域为西印度洋和东印度洋。其中,延绳钓渔业在大目金枪鱼总产量中占第一位,2002年产量约10万吨,其它为围网产量。2002年捕捞大目金枪鱼的大户是中国台湾(44300吨)、印尼(21100吨)、日本(14000吨)、欧盟(围网18500吨)和挂方便旗的渔船(16700吨)。我在IOTC水域的船队以捕捞大目和黄鳍金枪鱼为主,2002年我在印度洋金枪鱼总产量为4922吨,比2001年减少799吨。其中大目金枪鱼为2792吨。
科学分委会认为,目前大目金枪鱼产量已远远高于年最大可捕量(MSY)90000吨的水平,为此建议委员会应尽快采取措施,减少所有渔业方式对大目金枪鱼的捕捞量,使大目总产量达到或接近MSY水平。
2、黄鳍金枪鱼
IOTC水域2002年黄鳍金枪鱼产量为31.2万吨。大部分黄鳍金枪鱼是在南纬10度以北的印度洋海域和莫桑比克海峡(南纬25度以北)捕获的。围网是捕捞黄鳍金枪鱼的主要方式,2002年围网捕捞黄鳍14.2万吨,延绳钓捕捞8.6万吨。主要捕捞国家和地区为欧盟围网8.8万吨,印尼2.8万吨,中国台湾2.77万吨,日本1.5万吨,挂方便旗船4万吨。我2002年捕捞黄鳍1325吨。
2002年对黄鳍金枪鱼进行了资源评估,确定了黄鳍金枪鱼年最大可捕量MSY为28万—35万吨。科学分委会认为目前黄鳍金枪鱼的产量已经达到或已超过MSY,为此建议将黄鳍金枪鱼产量限制在2000年水平(30.5万吨)。
二、主要议题讨论情况
1、关于渔船公海转载问题
欧盟在会上首先提出了禁止渔船在IOTC水域公海转载的草案。主要内容是:
1)IOTC所有缔约方/合作非缔约方(CPC)应该采取措施,禁止本国渔船在 IOTC公海转载渔获;
2)已实施观察员计划并在50%的本国渔船上派遣观察员的CPC可以例外;
3)确保对本国渔船实施以下监督措施的CPC可以例外:
a.转载活动只在IOTC注册的渔船之间进行;
b.转载的渔货必须在IOTC成员国港口上岸;
c.所有进行海上转载的渔船均需配备渔船监控系统(VMS),并保证设备一直处于工作状态。
我对此提案表示反对。并在会上表示,中国在IOTC水域作业的都是延绳钓渔船。而延绳钓渔船,即使是大型延绳钓渔船,其鱼舱容量均非常有限。当其在公海作业时,渔场一般离港口较远,如果不允许海上转载,则渔船生产几天就需回港口卸货,路上可能要花十几天时间,这样将大大增加渔船成本,使生产无法进行。欧盟认为,此提案目的是为了打击IUU渔业活动,如果在公海作业的渔船既没有派遣观察员,也没有安装VMS,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无法保证其不从事非法渔业活动,因此禁止海上转载是最好的办法。对此我表示,中国政府坚决支持打击IUU活动,但同时也必须保护合法渔船的利益,这也是打击IUU行为的目的之一。IOTC已通过一系列管理决议对合法渔船进行监督管理,各国政府也将逐步完善管理机制,但加强管理不能以限制甚至损害合法渔业活动为代价。
会议最后决定这一提案留待下次年会时再讨论。
2、关于限制成员国捕捞能力问题
欧盟与日本联合提出了限制成员国捕捞能力的决议草案,主要内容是:1)各成员国应在2004年及随后几年,将24米以上渔船数量限制在2003年上报IOTC的渔船名单数量内;2)适用上述规定的成员国为:中国、欧盟、日本、韩国和菲律宾;3)渔船数量的限制应与渔船总吨位相适应,当渔船替换时,不应超出渔船总吨位;4)其它成员国应根据IOTC有关决议制定一份渔船发展计划,并在2004年或2005年向委员会报告。该计划应包括渔船作业类型、尺寸、来源等内容。
我对该草案提出异议。并表示,该草案没有任何标准说明为何只限制上述5个成员,中国历来反对在有关决议中针对特定成员国。另外,在IOTC水域作业的渔船中,非缔约方和IUU渔船的产量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委员会应该针对这些渔船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包括贸易措施,以冻结或减少这些渔船的捕捞量,而不应仅限制成员国的捕捞能力。欧盟和日本认为,IOTC已讨论了多年,但至今没有通过一项限制捕捞能力的决议,而根据科学委员会的评估和秘书处统计,目前印度洋水域大目金枪鱼的产量已经远远超出最大可捕量,为此委员会应该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经讨论,日本、欧盟同意对原草案进行修改,即将原草案第2)条删除,第1)条改为:所有在2003年上报IOTC的渔船名单中渔船数量超过50艘的缔约方/合作非缔约方(CPC),应在2004年及随后几年,将24米以上渔船数量限制在2003年上报IOTC的渔船名单数量内。会议最后通过了修改后的议案。
3、关于修改大目金枪鱼产地证书格式问题
日本提出了修改印度洋大目金枪鱼产地证书格式的草案,即在原产地证书中增加渔船长度、IOTC渔船名单记录号和渔货捕捞时间等3项。
日本解释,上述增加内容有助于进口国有关政府部门对出口渔货渔船的了解。如填写渔船长度,可使进口国了解该渔船船长是否在24米以上,因为只有24米以上的渔船出口渔货时才需要填写产地证书;填写IOTC渔船记录号,可使进口国知道该渔船是IOTC注册的合法渔船,防止IUU渔船出口渔货,填写鱼货捕捞时间也是同样的目的。会议最后通过了这一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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