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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依法查处违法销售鲸鲨案件

日期:2013-11-06 作者: 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字号: 打印本页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渔政处对今年9月8日、11日发生的3起违法销售鲸鲨案件依法进行了查处,对违法销售鲸鲨的涉案船长提出批评教育,没收涉案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三条出售的鲨鱼为鲸鲨,别名大鲨鱼、鲸鲛、鲸鱼,当地俗称“金钱鲨”、“海蛤蟆”、“蛤蟆鲨”,属须鲨目鲸鲨科,体灰褐色、赤褐色或青褐色,具有许多白色或黄色斑点及横纹。主食浮游生物,也吞食小鱼,性和善,无危害。好群游,常到水面晒太阳,有时也在近海出现,分布于我国山东、浙江、福建、广西及台湾沿海。鲸鲨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不似中华鲟、江豚、海龟等为沿海渔民所习见和保护。

  经调查,三艘渔船均未使用专用捕鲨工具进行作业,而是在捕鱼时偶然起获的已死亡鲨鱼。9月7日,一条重达重10.07吨的大鲸鲨在日照岚山渔港以东100海里渔区被发现,当时鲨鱼背鳍受伤,已经死亡。9月10日在涛雒以东32海里渔区、岚山渔港以东110海里海区各发现一条死亡鲸鲨,一条尾鳍缺失、重3.52吨,另一条发现时已腐败有异味、重2.31吨。三条鲸鲨靠港后分别被浙江、福建商人购买运走,因无法联系购买者而不能将鲸鲨追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出售3条鲸鲨的违法所得共计24.99万元予以没收,并对涉案当事人各处以3万元罚款。

  针对出现出违法售鲸鲨案件反映出的渔民对有些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没有感性认识、不熟悉、保护意识欠缺的实际,山东省结合“2013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和为期两个月(9月1日-10月31日)的全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印发“致广大渔民朋友的一封信”、“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单位的一封信”及科普宣传手册等26000余份,邀请电视、报纸、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参与执法检查,大力宣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普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通过强化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日常执法监管和专项执法检查,形成长效监管保护机制,严厉打击和震慑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秩序,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保护水生动物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