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查处一起非法经营利用江豚案件
2013年1月8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接到举报,称淄博市金梦园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非法销售江豚。接报后,省总队立即责成淄博市水产管理处立案调查。经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在酒店大堂发现一条标为“海鱼”的江豚,长1.8米,重100多斤,标价59元/斤。经对酒店负责人询问得知,非法销售的江豚是以每斤3元的价格从济南海鲜大市场成龙水产购买,该酒店未办理过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淄博市水产管理处随后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没收非法销售江豚1头,并处罚金18000元。
根据淄博市水产管理处调查的情况,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又责成济南市渔政办成立执法组赴济南海鲜大市场成龙水产进行调查取证。经对成龙水产法人代表询问得知,非法销售的江豚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杂鱼一起收购的,并按每斤3元的价格销售给了金梦园海鲜大酒楼,共106斤,获利318元。济南市渔政办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对成龙水产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没收出售江豚违法所得318元整,并处罚金1000元。
山东省通过对非法经营利用江豚案件的查处,不但有力震慑了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也为建立良好的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秩序、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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