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近年来首例违法捕鱼案进入公诉程序
日前,微山县公安局湖上分局对使用电鱼禁用工具并在南四湖禁渔期期间捕捞水产品的枣庄市薛城常庄镇人温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按诉讼程序呈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微山县人民检察院于7月30日批准逮捕。此案是微山县近年来第一起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并进入公诉程序的渔业案件。
近年来,微山县不断加大对南四湖的管理保护力度,湖区资源呈恢复性增长,南四湖成为渔湖民群众增收致富的“聚宝盘”。然而,受利益驱使,个别不法分子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以身试法,最终得到法纪严惩。
6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温某伙同张某、姜某两人沿薛河上游由北向南进行非法电捕鱼时,在薛河桥南段水域被县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2米长小木船2艘,逆变器1台,电瓶2块,机动三轮车1辆,铁盆1只及鱼获物40余公斤。姜某、某两人逃逸。经讯问,温某对在南四湖百日禁渔期内(3月15日始至6月25日止)和微山湖水域薛河段多次使用禁用电捕工具从事违法捕鱼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刑侦的前期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已移送检察机关进入公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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