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瓦房店市渔政管理所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日前,辽宁省瓦房店市渔政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试行)》(瓦政发〔2008〕52号)的要求,该市渔政管理所根据《瓦房店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瓦海渔字〔2008〕58号),制定出台了《瓦房店市渔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瓦渔政字〔2010〕1号),供一线执法的局属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和渔政船队适用。
海上渔业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由于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幅度大,如《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该条并未区分渔船的功率、吨位,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罚则,该市在渤海海域生产的渔船功率跨度从2.9~240kw之间不等,如单从字面理解,执法人员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可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对分别为2.9kw和240kw的两艘捕捞渔船,如果违规事实相同,同样给予四万元的罚款,执法人员并未违反自由裁量标准,但却显失公正。为了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该市渔政管理所总结多年的执法实践,本着合法、合情、合理的精神,在《瓦房店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瓦海渔字〔2008〕58号)的基础上,对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细化,充分考虑过罚相当的因素,把渔船按照主机功率划分为若干个档次,对违规情节进行全面衡量,然后形成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此执行标准被一线执法人员称之为行政处罚的 “标尺”, 执法人员“输入”违规渔船的相关数据后,在相应的“坐标”中即可显示处罚的裁量标准,大大减轻了执法人员的劳动强度,同时也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规避了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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