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例渔船老大重大责任事故案在岱山宣判
7月24日,岱山县一船老大蔡某因渔船重大责任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该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这是自去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后,全省首例追究渔船老大重大责任事故案。
近年来岱山县渔区部分渔船老大为追求经济效益,擅自改变船舶结构、超抗风力作业等行为导致渔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人家属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去年12月15日下午4时左右,岱山县渔业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通知各渔场将有8~10级大风,该县衢山镇大龙潭村浙岱渔03520号船船长蔡某为抢占生产作业锚地,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仍下令超载两顶鱼具的渔船前往海区作业。后因风浪较大,蔡某下令渔船抛锚停泊,并未按规定安排值班人员进行夜间值班了望。12月17日凌晨4时许,导致该渔船严重右倾并大量进水而无法自救,蔡某等14名船员先后进入救生筏逃生。该渔船随后迅速沉没,所幸14名船员被东海救助局派出的“东海救112”轮成功救回,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岱山县法院认为:蔡某明知大风来临,为抢占生产锚地,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超抗风力、超载鱼具出海生产,在渔船锚泊时未安排人员值班了望和及时采取抗风浪措施,导致渔船翻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据悉,我国原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未将渔船老大纳入范畴,致使部分渔船老大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埋下了事故隐患。去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其中对原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使得追究渔船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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