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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东海区渔业行政执法统计情况分析

日期:2006-04-13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2005年度,东海区江苏、上海、福建省(市)渔政部门共查处渔业违法案件26033起,比去年减少1105起;已执行完毕25107起,执行率为96.4%,比去年提高0.1%;罚款总额为20157971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海洋渔政执法情况

  三省(市)海洋渔政部门共查处案件11261起,已执行完毕10720起,执行率为95.21%;罚款案件8649起,罚款总额10982512元;收取资源补偿款522500元;没收渔获物55514.09公斤,鳗苗1310尾;没收渔具1413件;暂扣许可证124件;没收渔船47艘,暂扣渔船16艘,没收拆解渔船1艘。

  据统计,在查处的11261起各类案件中,电、毒、炸鱼案件641起,占5.69%,比去年降低了1.15%,数量比去年减少了109起;违反禁渔期案件2111起,占18.75%,比去年上升了7.53%,数量也有大幅提高,比去年增加了1018起;违反禁渔区案件838起,占7.44%,比去年降低了4.75%,数量减少了322起;无证捕捞案件4577起,占40.64%,比去年上升了2.25%,但数量减少了524起;违反许可证规定案件1327起,占11.78%,数量减少了166起;幼鱼超比案件1433起,占12.73%,数量增加了287起;“三无”渔船案件140起,占1.24%,较去年有所上升;渔业污染案件33起;违反水生动物案件55起;违反苗种亲体案件106起,比去年增加了85起。

  统计表明,东海区三省(市)渔业违法案件的数量仍较多,渔业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执法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加大渔业行政执法力度将是今后工作的主基调。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除电、毒、炸鱼及违反禁渔区规定的案件比率有所下降外,无证捕捞、违反禁渔期、幼鱼超比三项合计占了违法案件的72.12%,高居违法类型的前三位,并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违反禁渔期规定的案件所占比率比去年上升了7.53%,数量增加了1018起之多,各级渔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内陆水域渔政执法情况

  三省(市)内陆水域渔政部门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4772起,执行完毕14387起,执行率97.39%。其中罚款总额共计人民币9175459元;收取资源补偿款527300元;没收渔获物10869.8公斤,包括8只巴西龟;没收渔具7318件,炸药12筒,电缆100米;没收拆解渔船38艘。

  据统计,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电、毒、炸鱼案件4935起,占33.4%,比去年减少858起;违反禁渔期案件3324起,占22.5%,比去年减少1437起;违反禁渔区案件288起,占1.94%,比去年增加5起;无证捕捞案件2564起,占17.36%,比去年增加54起;违反许可证规定案件2920起,占19.77%,案件数和比率均较去年有大幅上升,其中案件数增加高达994起;渔业污染案件407起,占2.76%,比去年减少10起。

  数据表明,除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案件外,其余各类案件的比率均有所降低,说明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电、毒、炸鱼、违反禁渔期、违反许可证规定三项合计占了违法类型的75.67%,特别是违反许可证规定案件仍然延续了去年的上升趋势,具有上升数量多、增长幅度大的特点,各级渔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违法案件的研究并进一步加大惩治的力度。

  通过统计数据可以看到,2005年的渔业违法案件发生量总体较高,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公正严明,服务渔业”的方针,一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行为,对违法者绝不姑息;二要是加强宣传、教育,使懂法、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三是要探索渔业执法的新途径,努力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对渔业执法的工作研究,对海洋与内陆资源赔偿费的征收要慎重,防止出现违法行政的情况,对海洋无证捕捞的统计要进行具体的分类,严格掌握未办理捕捞许可证与未携带捕捞许可证、未进行年审、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处罚标准。

  注:浙江省为“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单位,故不在统计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