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聚焦中国渔政北太平洋巡航检查
为共同打击北太平洋公海流网作业行为,我国政府和美国政府于1993年签署了《关于有效合作和执行联合国大会46/215号决议的谅解备忘录》。
从1994年开始,每年我国渔政部门派遣三到四人次的渔政员到美国海岸警备队参加中美海上联合执法行动。
2002年11月“中国渔政202”首次赴北太平洋公海进行巡航执法,对我国在该区域作业的渔船进行管理。
2003年“中国渔政201”在与美方交接违规渔船前在北太平洋公海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巡航。
2004年7月,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再次派遣“中国渔政201”、“中国渔政118”前往北太平洋巡航检查。
保护公海渔业资源,我国政府责无旁贷
为保护公海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自1989年12月起,联合国第44、45、46届大会先后3次通过了《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的决议》;欧盟则要求其成员国全面禁止流网捕鱼作业;美国《1992公海流网捕鱼执行法》明令禁止公海流网作业方式,并规定禁止同违反联合国流网延缓法的国家进行水产品贸易。
公海流网作业是利用单网片或多网片结合,借助浮子、沉子等使网衣基本保持垂直,让其漂浮在水面或水中以缠住鱼类的一种作业方式。它可以捕捉各种海洋动物资源,是一种极其浪费的捕捞方法。由于这种网具所用的是尼龙材料,极易破损和丢失,那些丢失或者被弃之不用的网片在海中漂流,仍发挥着“捕捞”功能,鱼类、海洋哺乳动物、海鸟等一旦被网具缠绕便很难逃脱,因此公海流网又有“幽灵捕捞”的恶名。尼龙材质的网具不易降解,会长时间漂流在海中,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并且漂流的网片的存在也危及过往船舶的安全。我国远洋渔船就曾发生过螺旋桨被流网缠绕而不能行驶的事故。当船舶被流网缠绕时若遇台风或低气压,则必颠覆无疑。因此,公海流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对渔业资源、海洋生态环境、航行安全危害极大的作业形式。
为严格执行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在公海从事流网或兼流网作业的决议,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远洋渔业发展战略,维护广大远洋渔业企业的合法利益,避免发生涉外渔业违规事件,我国政府加强了对赴公海作业的生产企业和渔民的管理。
农业部于1990年11月10日发出了《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决定停止审批发展公海流网渔业项目;已经审批的,将按照联合国大会决议规定,届时停止使用大型中上层流网作业。”并于1991年6月8日发出《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禁止我国渔船公海从事流网或兼流网作业,对违反者将给予严厉的处罚。
我国西北太平洋鱿鱼钓业始于1990年,1991年以后逐渐东移,继而扩大到北纬38度以北、西经167度以西的北太平洋公海。特别是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我国渔船的作业空间进一步缩小,原来从事近海渔业作业的群众渔业渔船也纷纷加入到北太平洋鱿鱼钓作业的行列中来。鱿鱼钓业成为涉及国内30多家渔业企业、400多艘鱿鱼钓船、上万渔民和数万加工、销售人员的重要产业,在我国的远洋渔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充分利用国有存量资产,扩大就业面、发展地方经济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到北太平洋生产的渔船众多,难免鱼龙混杂。个别渔船受经济利益驱使,无视有关法律规定,利令智昏,竟然从事流网捕捞鱿鱼的作业。流网网具长达几十公里,不仅扰乱了渔场秩序,破坏了渔业资源,还严重威胁航运安全。公海流网作业不只是渔业问题,还涉及政治、经贸等领域,更损害了我国作为负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从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监控手段,提高打击力度着手,采取堵、控、查相结合的措施,先后查处了三十余艘次的公海流网渔船。其中情节严重的还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中美联合执法,我渔政人员受美方高度评价
(一)中方派遣人员参加中美海上联合执法
从1994年开始,每年我国渔政部门派遣三到四人次的渔政员到美国海岸警备队参加中美海上联合执法行动。至今已派出35人次。中美联合执法至今已查获9艘流网渔船,其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是2003年,由中国渔政指挥中心选派的渔政员先后随两艘美国海警巡航舰出海巡航,7—8月份在北太平洋公海共查获四艘流网渔船:“启东821”、“舟顺渔2002”、“鲁渔01”和“曙光渔1”。我国渔政员在查处过程中代表我国政府对违规渔船实行了管辖,对外维护了我国渔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渔政员表现出的良好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得到了美方的高度评价。美方为此专门给我国渔政员颁发了表彰信。
在查获上述几艘违规渔船后,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协调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先后派出“中国渔政118”、“中国渔政201”前往北太平洋与美舰交接违规渔船,这是我国渔政船首次与外国执法船在公海交接违规渔船。
(二)我国派遣渔政船赴北太平洋公海进行巡航
2002年11月“中国渔政202”首次赴北太平洋公海进行巡航执法,对我国在该区域作业的渔船进行管理;2003年“中国渔政201”在与美方交接违规渔船前在北太平洋公海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巡航;2004年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再次派遣“中国渔政201”、“中国渔政118”前往北太进行巡航,根据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和美国海岸警备队达成的协议,美方将对我北太巡航渔政船提供技术协助。我国渔政部门对公海渔船的有效管理,表明了我国政府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渔政部门对渔船的管理也从我国近海、专属经济区向公海延伸,通过组织去北太巡航,极大的锻炼了我渔政队伍的远洋执法能力。
(三)双方加强执法交流
美方对2003年的中美海上联合执法行动给予了高度评价,美国海岸警备队司令科林斯上将在给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的信中这样写到:
“这些行动是通过我们与中国政府多年的合作而取得的。如果没有中美两国政府之间达成的备忘录,和一位中国渔政官员在美国海警巡航舰上进行的工作,我们不可能有效地管理“启东821”、“舟顺渔2002”和“鲁渔01”,也不可能把他们下到海里的流网全部收回。通过两国执法船会面的照片,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行动更加密切了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联系”。还提到“在将来与鲍威尔国务卿的协商中这个查处行动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讨论焦点”。并且“在将来的公海巡航计划中已经把这种执法行动放在优先位置”。
美国驻北京大使馆在给其政府的报告中也对我国在公海流网作业问题上的立场给予了高度评价,“表明中美的合作是富有成果的”。美国海岸警备队对我仅一千吨级的渔政船(美舰是三千多吨)远涉重洋到北太平洋来执法表示钦佩,同时我渔政船漂亮威武的船型也给美方留下了深刻印象。
为加强与我国渔政部门的合作,2004年5月由美国海岸警备队和国家海洋大气局官员组成的代表团来华访问,与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签署了双方加强合作的会谈纪要。2004年6月份,美国海岸警备队司令科林斯上将来访,通过会谈,美方进一步了解中方在打击公海流网方面的立场,双方同意加强渔业执法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切实完成渔政巡航任务,中国渔政走出国门
为了使北太平洋的鱿鱼资源得到持续利用,国家对赴北太平洋渔场作业的渔船实行许可证制度。但是一些渔船为了逃避国家管理,无证进入北太平洋从事鱿鱼钓作业,扰乱了渔场作业秩序。更有无视国家禁止公海流网上规定,违反联合国大会有关决议,假鱿鱼钓作业名义从事公海流网作业。既影响到公海渔场作业环境,又有损于国家形象。针对北太平洋鱿鱼钓渔场中存在的问题,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提出了“加强对我国北太鱿鱼钓渔船的管理,及时掌握鱿鱼钓生产信息,整顿北太平洋渔场作业秩序”的要求。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于2002年和2003年先后派遣了我国新型的1000吨级渔政船――中国渔政201、202船赴北太平洋鱿鱼钓渔场执行渔政检查任务。2002年11月2日,中国渔政202船从上海出发,穿过东海,经大隅海峡到北太平洋,首次在北太平洋执行渔政巡航任务。该航次历时21天,航程3950海里,航时369小时,主要巡航了北太平洋日本国专属经济区外的公海海域和北太平洋日本国专属经济区内及日本海允许中国鱿鱼钓船生产的渔场;2003年7月30日,中国渔政201从上海港出发,穿越东海,过对马海峡,横跨日本海,经津轻海峡,直入北太平洋执行渔政巡航管理任务。该航次历时32天,航程约6200海里,航时约600小时,主要巡航了以东经151度,北纬42度至东经167度30分,北纬42度30分为轴线的北太平洋公海海域,并首次巡航了东经150度以东我渔政船从未到过的北太海域。2004年7月3日,中国渔政202将再次踏上北太巡航的征程。
我国渔政船赴北太平洋实施监督管理,迈出了中国渔政走出国门的关键一步,是我国国际渔业合作的重大举措,为我国与周边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加强海上合作,特别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取缔海上非法捕捞活动,维护渔场作业秩序等方面的实质性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赴北太平洋渔政检查属于远距离,长时间的巡航任务,无任何经验可以借鉴,为完成巡航任务,我渔政人员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全力以赴做好备航工作。从制定安全经济的航行计划到收集北太平洋航行、气象、海况、生产作业、通讯联络等有关资料以及完成船舶自修保养、仪器设备调试、物资充实都做了精心地准备。将经验丰富的优秀船员充实到驾驶、轮机等重要岗位,确保圆满完成巡航任务。
北太平洋渔场的环境特别恶劣,夏天台风不断,秋冬季低气压频繁,一般情况下,海上风力为7-8级,浪高3-4米。低气压来时,海面上便狂风大作,巨浪涛天,风力最大可达11级,浪高达7-8米,有时还夹杂着大雪和冰雹。就是在这样的恶劣环境下,我渔政船顶狂风,战恶浪,除了保证正常的航行安全外,出色地完成了登临检查、收集信息、现场宣传、政策咨询及各项服务工作,不仅受到了渔民群众的欢迎,就连美国海洋警卫队三千吨级的巡航舰上的官兵也为之赞叹。
北太平洋渔政巡航是迄今为止我国最长的渔政巡航线路,是中国渔政参与国际渔业管理所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不仅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执行联合国大会决议的诚意和决心,更体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通过我国渔政船在北太平洋的现场检查指导,震慑了试图从事违法作业的渔船,保护了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加深了渔政人员同渔民群众之间的感情。通过赴北太现场,使我们掌握了北太平洋的航线、海况、气象及生物资源分布等信息,了解了鱿鱼钓渔船在北太平洋的作业特点和规律,同时,渔政船也经受了在各种复杂气象条件下远距离航行的考验,锻炼了渔政队伍,扩大了中国渔政的影响,展现了中国渔政“拉得出,打得响,过得硬”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