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黄渤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农业会议渔业专业会议精神,执行农业部关于伏季休渔的有关规定,根据黄渤海区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往年黄渤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2005年伏季休渔管理实施方案。
2005年伏休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管理措施,坚持严防严管、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维护伏季休渔秩序,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
2005年黄渤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按照部局的总体部署,由海区局统一领导,会同省(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组织实施。海区局成立伏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牛玉山同志任组长,段云发、王守民、孙有恒、王守信、杨宝瑞、韩振久、蔡明玉同志任副组长,战余平、林国义、金德举、张弘、张守忠、刘耀林同志为成员。伏休领导小组在海区局渔政处设办公室,战余平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各省市要根据海区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成立伏休管理工作领导组织,结合本省(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方案,负责组织市(地)、县(市、区)实施伏休管理。各地要按照所辖海域和管理的职责范围,做到分工明确、划片包干、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切实搞好伏休期间的海陆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渔政渔港管理机构在往年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加强伏休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及宣传车、黑板报、标语、传单、文娱节目等渔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伏季休渔的有关规定和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伏季休渔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及人大、政协、公安边防、工商各部门领导的重视、支持和社会各界的拥护,把伏休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海区局在休渔前期,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开展伏休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中国渔业报》、《渔政》杂志等媒介宣传伏休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影响,广造舆论。
三、完善措施,加大检查力度
(一)陆地监督检查
各级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的渔船的管理,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把港口关,严格掌握港内渔船动态,禁止渔船出港生产。伏休期间海区局将根据情况抽调有关省(市)、市(地)、县(市、区)的渔政管理业务骨干,组成联合工作组和巡回检查组,确保6月16日12时以前,应休渔渔船全部停港休渔。巡回检查组分为辽宁组(负责丹东、大连、营口地区)、河北组(负责盘锦、锦州、葫芦岛、唐山、秦皇岛地区)、天津组(负责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地区)、山东组(负责烟台、威海、青岛、日照地区)四个小组,于6月16日始,对三省一市重点地区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新版捕捞许可证持证情况,督促协调各省市伏休管理工作。9月1日,海区局计划在日照市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安排部署海陆联合检查。陆地派出联合工作组进驻日照市,重点加强北纬35度线海域作业渔船管理,防止渔船交叉违规,影响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休渔秩序。同时,各地要积极争取工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伏休期间水产品市场的管理,控制销售渠道,严厉查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二)海上监督检查
海上检查,在各省市组织各级渔政船对所辖海域管理的基础上,海区局渔政船与抽调省市的渔政船组成联合检查船队,分别于6月下旬和8月下旬进行2次海陆联合检查,加强伏休的前期和后期管理,重点检查黄海增殖虾开捕期和拖网捕虾问题,坚决制止渔船违规出海生产,维护伏休大局。
渤海休渔管理,海区局严格贯彻执行《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于伏休中后期安排部署专项行动,加强毛虾、海蜇开捕期管理,加大网目尺寸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拖网、三重流网作业等各类违规作业渔船,维护渤海湾内休渔秩序。
北纬35度线海域管理继续作为管理重点。9月1日,北纬35度线以北海域休渔结束后,海区局组织实施海陆联合大检查,海上结合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抽调六艘巡航渔政船,重点加强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作业渔船管理,防止作业渔船发生交叉违规,影响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的休渔秩序。
四、积极开展幼鱼比例检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水产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精神,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渔船、港口、市场、经营单位的幼鱼比例检查,并重点加强幼鲅鱼的检查和管理。休渔管理的重点地区也是幼鱼比例检查的重点地区。各省市要严格按照幼鱼比例检查的规定和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积极行动,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开展异地转港渔船专项整治管理。
随着资源的变化,黄渤海区沿海各地大批渔船转换作业海域,异地挂靠生产,这部分渔船由于当地疏于管理,而属地管理又难于执行,已成为各地渔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为加强异地转港渔船管理,防止这部分渔船规模性违规事件的发生而破坏伏休秩序,拟由海区牵头针对这部分渔船进行专项整治管理。
六、加强海上渔政执法监督
海洋渔业资源具有流动、公有、共用性,而目前渔政执法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条块管理体制,各地方政策又有所不同,在资源管理上达不到高度一致。黄渤海区三省一市省(市)以下渔政执法机构绝大多数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经费自收自支,经费来源主要靠罚款和收费,难免出现以罚代管、以罚养政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渔政队伍的形象。鉴于此,海区局拟对休渔期间违规渔船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并在伏休期间,派出渔业执法监督船,加强对海上渔政执法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执法的渔政船进行通报批评,规范渔业执法行为,维护渔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七、统一处罚标准,严肃处理违规事件
各地要对查获的违规渔船坚持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渔业法》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从严、从重、从速处理,切实维护海上休渔秩序。
(一)凡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一律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罚款处罚的,参考以下标准:
主机功率(kw) 情节一般(元) 情节严重(元) 情节特别严重(元)
14.7以下和非机动渔船 1000-2000 2000-5000 5000-10000
14.7(含14.7)-147.1 3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30000
147.1(147.1)-441 5000-20000 20000-30000 30000-40000
441(含441)以上 10000-30000 30000-40000 40000-50000
(二)对未持有有效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对“三无”渔船一律采取异地扣港,违规渔船由扣押地所属省级渔政管理机构处理。
适用罚款处罚的,参考以下标准:
主机功率(kw) 情节一般(元) 情节严重(元) 情节特别严重(元)
14.7以下和非机动渔船 2000-3000 3000-10000 10000-20000
14.7(含14.7)-147.1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40000
147.1(147.1)-441 10000-20000 20000-40000 40000-60000
441(含441)以上 20000-40000 40000-60000 60000-100000
(三)扣船地点
对违规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渔船予以扣港处理,扣船地点设在日照市石臼港、荣城市石岛新港、海区局养马岛渔政码头、莱州市三山岛渔港、秦皇岛渔港、锦州渔港、瓦房店渔港、大连市海洋岛港。渔船被扣港处理期间的看船费及其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规渔船自负。
(四)情节认定
1、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①拒绝、逃避检查或破坏调查现场,但未使用暴力;
②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按照市场价值达到5000元);
③在网次或者航次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40%;
④休渔期间违规两次的。
2、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使用暴力抗拒渔政检查的;
②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的(按市场价值达到10000元);
③在网次或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60%;
④休渔期间违规三次以上;
⑤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带头渔船
八、加强渔民培训,保障渔船安全
各省、市要利用伏休期间,对上岸渔民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韩、中日渔业协定》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
组织引导渔民搞好渔船、渔具的整修以及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组织有条件的渔民到发达地区学习,开阔视野,提高素质。
加强伏休期间渔船港口、港湾集中停泊点的防风、防火、防盗工作,严格渔船消防救生等各类安全设备的配备,加强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坚决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九、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1、渔政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要规范渔业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齐全,要严守法纪,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勤政廉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各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密切协作,在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中发挥整体功能作用。
2、参加联合检查的渔政船要服从调度指挥,坚持到位检查,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及时有效查处、制止各类违规作业;陆地工作组要主动听取和了解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对伏休管理情况的汇报,深入港口、码头,密切注意渔船动向;海、陆检查组对所辖海域、地区发生的较大规模违规事件,要立即将情况逐级报告海区局伏休领导小组,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事件的发生,防止事态蔓延。
3、参加联合检查的渔政船,要密切注意天气、海况变化,遇有灾害性天气应及时择港避风。在检查过程中,因风浪大或遇有抗拒检查的渔船,不要采取强行帮靠措施,以确保渔政检查人员和渔民、渔船的安全。但对违规渔船的违规事实和情况,要进行详细的取证和记录,并据以作出处罚决定。
4、各省市要及时汇报休渔管理进展情况。每15天要将管理情况书面小结一次,报海区局。伏休管理工作结束后,请各省市、海上联检渔政船和陆地工作组,及时将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报海区局。
2005年伏休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管理措施,坚持严防严管、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维护伏季休渔秩序,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
2005年黄渤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按照部局的总体部署,由海区局统一领导,会同省(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组织实施。海区局成立伏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牛玉山同志任组长,段云发、王守民、孙有恒、王守信、杨宝瑞、韩振久、蔡明玉同志任副组长,战余平、林国义、金德举、张弘、张守忠、刘耀林同志为成员。伏休领导小组在海区局渔政处设办公室,战余平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各省市要根据海区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成立伏休管理工作领导组织,结合本省(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方案,负责组织市(地)、县(市、区)实施伏休管理。各地要按照所辖海域和管理的职责范围,做到分工明确、划片包干、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切实搞好伏休期间的海陆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渔政渔港管理机构在往年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加强伏休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及宣传车、黑板报、标语、传单、文娱节目等渔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伏季休渔的有关规定和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伏季休渔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及人大、政协、公安边防、工商各部门领导的重视、支持和社会各界的拥护,把伏休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海区局在休渔前期,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开展伏休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中国渔业报》、《渔政》杂志等媒介宣传伏休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影响,广造舆论。
三、完善措施,加大检查力度
(一)陆地监督检查
各级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的渔船的管理,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把港口关,严格掌握港内渔船动态,禁止渔船出港生产。伏休期间海区局将根据情况抽调有关省(市)、市(地)、县(市、区)的渔政管理业务骨干,组成联合工作组和巡回检查组,确保6月16日12时以前,应休渔渔船全部停港休渔。巡回检查组分为辽宁组(负责丹东、大连、营口地区)、河北组(负责盘锦、锦州、葫芦岛、唐山、秦皇岛地区)、天津组(负责天津、沧州、滨州、东营、潍坊地区)、山东组(负责烟台、威海、青岛、日照地区)四个小组,于6月16日始,对三省一市重点地区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新版捕捞许可证持证情况,督促协调各省市伏休管理工作。9月1日,海区局计划在日照市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安排部署海陆联合检查。陆地派出联合工作组进驻日照市,重点加强北纬35度线海域作业渔船管理,防止渔船交叉违规,影响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休渔秩序。同时,各地要积极争取工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伏休期间水产品市场的管理,控制销售渠道,严厉查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二)海上监督检查
海上检查,在各省市组织各级渔政船对所辖海域管理的基础上,海区局渔政船与抽调省市的渔政船组成联合检查船队,分别于6月下旬和8月下旬进行2次海陆联合检查,加强伏休的前期和后期管理,重点检查黄海增殖虾开捕期和拖网捕虾问题,坚决制止渔船违规出海生产,维护伏休大局。
渤海休渔管理,海区局严格贯彻执行《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于伏休中后期安排部署专项行动,加强毛虾、海蜇开捕期管理,加大网目尺寸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拖网、三重流网作业等各类违规作业渔船,维护渤海湾内休渔秩序。
北纬35度线海域管理继续作为管理重点。9月1日,北纬35度线以北海域休渔结束后,海区局组织实施海陆联合大检查,海上结合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抽调六艘巡航渔政船,重点加强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作业渔船管理,防止作业渔船发生交叉违规,影响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的休渔秩序。
四、积极开展幼鱼比例检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水产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精神,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渔船、港口、市场、经营单位的幼鱼比例检查,并重点加强幼鲅鱼的检查和管理。休渔管理的重点地区也是幼鱼比例检查的重点地区。各省市要严格按照幼鱼比例检查的规定和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积极行动,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开展异地转港渔船专项整治管理。
随着资源的变化,黄渤海区沿海各地大批渔船转换作业海域,异地挂靠生产,这部分渔船由于当地疏于管理,而属地管理又难于执行,已成为各地渔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为加强异地转港渔船管理,防止这部分渔船规模性违规事件的发生而破坏伏休秩序,拟由海区牵头针对这部分渔船进行专项整治管理。
六、加强海上渔政执法监督
海洋渔业资源具有流动、公有、共用性,而目前渔政执法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条块管理体制,各地方政策又有所不同,在资源管理上达不到高度一致。黄渤海区三省一市省(市)以下渔政执法机构绝大多数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经费自收自支,经费来源主要靠罚款和收费,难免出现以罚代管、以罚养政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渔政队伍的形象。鉴于此,海区局拟对休渔期间违规渔船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并在伏休期间,派出渔业执法监督船,加强对海上渔政执法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执法的渔政船进行通报批评,规范渔业执法行为,维护渔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七、统一处罚标准,严肃处理违规事件
各地要对查获的违规渔船坚持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渔业法》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从严、从重、从速处理,切实维护海上休渔秩序。
(一)凡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一律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罚款处罚的,参考以下标准:
主机功率(kw) 情节一般(元) 情节严重(元) 情节特别严重(元)
14.7以下和非机动渔船 1000-2000 2000-5000 5000-10000
14.7(含14.7)-147.1 3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30000
147.1(147.1)-441 5000-20000 20000-30000 30000-40000
441(含441)以上 10000-30000 30000-40000 40000-50000
(二)对未持有有效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对“三无”渔船一律采取异地扣港,违规渔船由扣押地所属省级渔政管理机构处理。
适用罚款处罚的,参考以下标准:
主机功率(kw) 情节一般(元) 情节严重(元) 情节特别严重(元)
14.7以下和非机动渔船 2000-3000 3000-10000 10000-20000
14.7(含14.7)-147.1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40000
147.1(147.1)-441 10000-20000 20000-40000 40000-60000
441(含441)以上 20000-40000 40000-60000 60000-100000
(三)扣船地点
对违规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渔船予以扣港处理,扣船地点设在日照市石臼港、荣城市石岛新港、海区局养马岛渔政码头、莱州市三山岛渔港、秦皇岛渔港、锦州渔港、瓦房店渔港、大连市海洋岛港。渔船被扣港处理期间的看船费及其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规渔船自负。
(四)情节认定
1、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①拒绝、逃避检查或破坏调查现场,但未使用暴力;
②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按照市场价值达到5000元);
③在网次或者航次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40%;
④休渔期间违规两次的。
2、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使用暴力抗拒渔政检查的;
②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的(按市场价值达到10000元);
③在网次或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60%;
④休渔期间违规三次以上;
⑤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带头渔船
八、加强渔民培训,保障渔船安全
各省、市要利用伏休期间,对上岸渔民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韩、中日渔业协定》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
组织引导渔民搞好渔船、渔具的整修以及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组织有条件的渔民到发达地区学习,开阔视野,提高素质。
加强伏休期间渔船港口、港湾集中停泊点的防风、防火、防盗工作,严格渔船消防救生等各类安全设备的配备,加强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坚决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九、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1、渔政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要规范渔业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齐全,要严守法纪,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勤政廉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各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密切协作,在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中发挥整体功能作用。
2、参加联合检查的渔政船要服从调度指挥,坚持到位检查,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及时有效查处、制止各类违规作业;陆地工作组要主动听取和了解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对伏休管理情况的汇报,深入港口、码头,密切注意渔船动向;海、陆检查组对所辖海域、地区发生的较大规模违规事件,要立即将情况逐级报告海区局伏休领导小组,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事件的发生,防止事态蔓延。
3、参加联合检查的渔政船,要密切注意天气、海况变化,遇有灾害性天气应及时择港避风。在检查过程中,因风浪大或遇有抗拒检查的渔船,不要采取强行帮靠措施,以确保渔政检查人员和渔民、渔船的安全。但对违规渔船的违规事实和情况,要进行详细的取证和记录,并据以作出处罚决定。
4、各省市要及时汇报休渔管理进展情况。每15天要将管理情况书面小结一次,报海区局。伏休管理工作结束后,请各省市、海上联检渔政船和陆地工作组,及时将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报海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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