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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贯彻实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的工作情况

日期:2004-09-03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十几年来,福建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执法机构,认真按照《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根据本部门职责,注重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渔船管理和渔港建设,加强涉外渔业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渔业生产活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渔业行为,使渔业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渔业生产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渔业水域环境得到不断改善,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为福建省渔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几年来,福建省渔业系统着重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渔业立法,逐步建立健全了地方性渔业法规体系

  为确保《渔业法》全面贯彻实施,福建省在《渔业法》颁布后,专门组织了专家、学者及生产第一线人员组成班子,起草《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初稿,历时三年,几易其稿,于1989年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1993年又根据渔业发展客观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几年来,福建省还从实际出发,陆续制订出台了《长乐海蚌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官井洋大黄鱼增殖保护管理规定》、《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福建省浅海滩涂增养殖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渔业法规。这一系列地方性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结束了福建省长期以来在渔业捕捞、养殖、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苗种培育、环境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无序、无度的状况,使福建省渔业管理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正轨。福建省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就进一步加强渔港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领导、强化渔港建设质量监督、依法建港管港、加强渔业船舶设计、建造资质资格管理、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促进了当前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近年来,福建省还针对各个时期渔业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例如,制定了《福建省水产厅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培育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从事经营性苗种培育必须具备的设施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制定了《关于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电脉冲惊虾仪等电捕渔具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展全省打击电毒炸鱼行为联合行动的意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治理“三乱”工作方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的意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核审批程序和其他工作规范》、《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的通知》、《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有力推动各项渔业管理活动的开展。

  二、大力开展《渔业法》宣传,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法规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的《渔业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对确保渔业在新世纪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新《渔业法》的顺利实施,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大力开展以新《渔业法》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法制宣传贯彻活动。一是及时发出了“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开展新《渔业法》宣传活动,切实抓好新《渔业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切实抓好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二是积极配合省人大和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新《渔业法》座谈会,邀请省直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和各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共100多人参加,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体进行广泛报道,营造实施新《渔业法》的良好舆论氛围。三是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印发了5000册新《渔业法》单行本分发全省。同时,在省局举办了一期《渔业法》培训班,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单位领导、法规科长、渔政站长、渔监船检处长和省局部分干部参加了培训。并派人到各地指导开展培训,各地也相继组织大规模的宣传贯彻活动,为顺利实施新《渔业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还组织了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开展了《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活动。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交流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计划》并下发各地贯彻执行。

  三、全面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有效保护了渔业资源

  伏季休渔制度是保护经济鱼类幼鱼资源,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举措。五年来,福建省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全面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在面临着休渔时间长、范围广、涉及作业种类多、广大渔民群众对休渔的认识不足以及渔业管理力量薄弱、手段落后、经费不足等许多不利情况下,全省各级渔业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团结拼搏,真抓实干,切实做到了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宣传动员和监管力度四个到位,较好地完成了伏季休渔的各项任务,成功地实现了全面休渔。近几年来,全省应休渔船除调整作业外,全部及时进港休渔,自觉遵守伏休规定。从2000年起,福建省还扩大了伏休范围,围头以南至闽粤交界线所有的定置作业休渔两个月。通过了实行伏季休渔,有效地保护了海洋渔业资源,广大渔民得到实惠,极大地增强了全社会尤其是广大渔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资源保护意识,有力促进了渔业法制建设。

  四、大力打击电毒炸鱼等渔业违法违规活动,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针对沿海电毒炸鱼活动屡禁不止的情况,福建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坚持把打击电毒炸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1998年以来,每年都利用实施新伏季休渔的强大声势,在当地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依靠海防委、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的支持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对重要水域和重点地区电炸毒鱼等严重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和综合治理,多次组织全省联合检查行动,对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特别是200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电鱼炸鱼毒鱼违法作业活动的通告》出台后,省委、省政府将打击电炸毒鱼违法作业活动列为社会综合治安的一项内容,并由省委政法委、海防委牵头,组织公安、边防、工商、渔业等部门,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专项打击联合行动,据统计,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部门从1998年以来共查处电毒炸鱼违法案件近千起,有效地打击了电毒炸鱼活动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五、积极抓好渔船清理整顿工作,确实把渔船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近两年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农业部渔业局的部署,把渔船的清理整顿工作作为渔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由刘修德副局长亲自抓。针对渔船清理整顿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清理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工作方案》,提出了清理渔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实施步骤、主要措施与要求。并在2001年4月30日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和贯彻落实。会后,积极做好清理整顿渔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进行阶段性的情况汇总,并针对各地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先后发出《关于清理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工作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一些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监船检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一年多的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已纳入管理的渔船占总数的50.3%,纳入管理的捕捞渔船占70%,其中,12马力以上捕捞渔船纳入管理占97.1%,基本完成12马力以上捕捞渔船清理整顿任务。这是福建省渔船管理上力度最强,反响最大,效果最明显的一次专项整治工作。

  六、组织实施养殖证制度,促进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2002年4月份,农业部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座谈会召开以后,福建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一是根据会议精神以及农业部制定的《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关于贯彻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并进行传达部署。二是成立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水产科研单位成立养殖规划编制工作小组。三是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会议、墙报、公告以及分布小册子、开展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解答质疑、消除颖虑、提高认识,使群众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配合。四是在云霄、福鼎、霞浦等农业部养殖证发放联系点的基础上,增设蕉城区、福清市、秀屿区、惠安县、同安区、漳浦县、古田县、延平区、尤溪县、漳平市为省级养殖证发放联系点。五是建立健全工作进度统计制度,每月对全省的发证情况进行统计、分布,并派出督查小组,加强对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检查指导。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批准发证4594本、发证面积78.45万亩,其中浅海滩涂58.76万亩、内陆水面19.69万亩。

  七、积极开展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污染事故查处工作,保护渔业生产环境

  为了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工作,1986年省水产厅成立了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后,三明、福州、南平、宁德等地(市)以及漳浦县也成立了“水质监测站”。几年来各级渔业环境监测站,开展了厦门西海域、东山湾、泉州湾、湄洲湾等重要渔业水域的常年水质监测,通过监测,了解有关海湾水质被污染的情况,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为渔业水域环境管理和水产养殖业的规划布局提供了依据。此外,渔港监督部门还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钢质渔船实行残废油质回收制度,依法对400马力以上的渔船安装了油水分离器或配备污油贮存柜等防污设施,并实行渔船垃圾和污水由专门回收船回收,以净化海洋渔业水域环境。为确保《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施行,福建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普遍重视对渔业水域污染案件的查处。如南安市安海湾湾顶养殖的缢蛏、泥蚶、牡蛎、对虾由于污染而导致大量死亡案件,由于渔业环境监测公平鉴定,养殖户获赔偿250万元;连江县琯头水域油污案件,养殖户获赔偿750万元;备受关注的沙溪特大污染案件,目前在省高院进一步审理当中。

  八、促进全省渔港建设,全面启动渔船报废制度,维护渔业安全生产

  1997年以来.福建省已建成渔港65个,解决了1万多艘渔船就近避风和靠泊问题,使福建省渔船就近避风比例从原来不足30%提高到60%,保障了数万名渔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福建省是海洋渔业大省,也是多台风省份。过去由于渔港基础设施薄弱,渔船就近避风条件差,事故时有发生。1997年,省委、省政府把渔港、避风港建设列为全省十大防灾减灾防御体系建设之一,出台了扶持渔港建设优惠政策,建立了省级渔港建设专项资金。1999年以来,省计划、财政部门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补助渔港和避风港建设。国家计委、农业部也先后下达福建省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1.7950亿元,用于扶持福建省晋江深沪、连江黄岐、东山大澳3个中心渔港和惠安崇武、平潭东澳等5个一级渔港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已批准建设渔港116个,建成65个,完成工程总投资5.2亿元.新增防波堤1万米,码头6000多米。全省初步形成了以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为重点、以二级渔港和三级渔港为基础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每年可减少台风造成的损失I亿多元。同时,也带动了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群众自筹资金和社会闲散资金10多亿元,投入渔港水工设施和陆域加工、冷冻、市场、供冰、供水、供油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港区道路、绿化、渔船修造、网具生产、土地开发和小城镇建设,形成渔港经济体系,渔港面貌明显改观。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切实贯彻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并根据福建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的意见》,提出六条实施意见。一是渔业船舶正常报废程序;二是渔业船舶提前报废程序;三是渔业船舶延期报废程序;四是渔业船舶报废标准;五是报废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六是切实贯彻落实渔业船舶报废制度。省渔港监督局自2002年十月份开始,定期在省级报纸上公布已报废并注销国籍登记的渔业船舶名单。省海洋与渔业局要求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根据当地报废渔业船舶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指定经认可的修造船厂或设立专门的拆船点专门对报废船舶进行拆解处理,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目前全省渔船报废工作已步入正轨。

  九、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为了改变福建省水生野生保护管理工作较为薄弱的局面,近年来,福建省把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作为加强渔业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大力宣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印发了“象爱护生命一样爱护野生动物”宣传材料3万份;并分别在福州市左海水族馆和厦门海底世界设立永久性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图谱和法规宣传栏。2001年挂牌成立了福建省海洋野生动物闽南救护中心,挂靠在石狮市黄金海岸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并依托该中心开展“我爱海洋”的大型征文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和法制观念。二是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进出口管理制度,厅(局)印发了《关于办理水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意见的通知,制定了《鲟鱼利用管理办法》等。三是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放流增殖工作。1998年12月份农业厅组织在闽江流域放流中华鲟400尾,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等领导亲自参加放流仪式。2001年11月10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与厦门市联合在厦门九龙江口海域放流中华鲟3000尾,与福州市联合于12月23日在闽江口海域放流中华鲟7000尾,全国人大、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和省市领导参加了放流活动,中央电视台等众多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和生态效益。同时,福建省组织救护闯网、搁浅或误捕的中华鲟、中华白海豚、鼋、鲸鱼、海豚、江豚、海龟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近百起。四是依法查处各种违法案件,通过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酒家、宾馆和农贸市场进行检查,逐步把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收购、运输、经营等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十、加强涉外渔业管理,促进双边渔业协定的贯彻落实

  新《渔业法》实施近3年来,福建省派出近70批次,200多人次,分赴欧美、东南亚、大洋洲、日本及台湾、香港等主要渔业国家(地区)考察、培训、交流,签订科技交流、渔业经贸意向、协议20多份。邀请接待了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官员、专家、实业家42批160人次。从而加快了渔业国际交流和合作步伐。为了进一步落实渔业法第二十一条“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渔业的发展”,福建省建立了远洋渔业专项资金,采取优惠政策大力推进远洋渔业发展;积极引导、疏通交通、海关等部门,为远洋渔船办理自捕鱼进口、船员外派、轮换、海员资格证书等提供便捷服务;至今福建省共外派远洋渔船262艘,年产量14.47万吨。为进一步落实渔业法,维护我海洋渔业权益。福建省每年分别于1月、11月组织渔政船到专属经济区巡航,对未经我国政府批准,擅自进入我国渔场的国外渔船依法处置。2002年1月有数10艘韩国渔船在我国台湾浅滩渔场非法作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迅速派出渔政35003轮和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所属渔政203轮一道赶赴台浅渔场,采取强制措施,查获韩国青龙第888号侵渔渔船,并根据我国渔业法律法规作出没收全部渔获物(折合人民币18万元)和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有力地遏制外国渔船擅自在我台浅渔场捕鱼活动,维护了我国的海洋渔业权益。同时,我局严格按照双边渔业协定的程序要求办理相关业务、处理相关事件,切实维护我国远洋渔船的合法权益。

  十一、全面开展渔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和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为了确保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证渔业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提高渔业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福建省十分注重加强渔业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建立完善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渔业执法主体的资格认证工作,确保了渔业执法主体法律地位。二是积极开展渔业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执法资格考试工作,2003年共举办4起培训班,参加学习考试的渔业执法人员达1000多人次,系统地学习了《渔业法》等渔业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有力提高了渔业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全省组织两期共有1255名渔业执法人员参加考试,第一期有788人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738名执法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了执法证件。此外,还在全省组织换发全国统一的渔业执法证件,全省共换发执法证件679本。三是建立健全渔业执法内部监督制度。一方面通过渔业执法内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渔业执法中的偏差;另一方面是发挥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通过受理审查渔业行政案件,使渔业执法做到严明公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广大渔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十二、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提高机关效能,福建省把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按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福建省渔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渔业执法机构在1980年至1999年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照清理标准,逐件检查,拟出清理意见。共清理地方性法规7件、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94件,其中修改3件、废止54件,保留37件。

  当前,福建省渔业法制建设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一些相配套的法规尚未出台,立法相对滞后,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仍然不够,缺少一些具体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体制还不适应法律的要求,基层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未纳入公务员管理,执法经费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靠收费和罚没款维持正常工作运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执法公正和清正廉洁,亟待解决;渔业水域污染日趋严重,电炸毒鱼活动屡禁不止,渔业资源明显衰退,沙滩船厂查处乏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任重道远,渔船报废制度实施,渔港管理权属不明,这些都有待于加以进一步解决。

  今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将根据渔业发展任务、要求,结合福建省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继续深入地宣传新《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护法。继续深入的宣传贯彻渔业法律法规,是确保渔业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措施。我们将继续把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贯穿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实际工作当中,并坚持下去。坚持持之以恒,常年不懈的法律宣传,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渔业法制观念。

  二是积极开展各项立法研究,切实搞好渔业立法规划,加快地方配套法规建设进程。我们将继续开展配套法规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搞好立法规划,加快立法步伐。《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已列为今年福建省地方立法项目,我们将积极配合政府法制、人大等部门,认真搞好立法调研、草案起草,修改和研讨论证工作,力争“办法”尽快出台实施。

  三是大力抓好《渔业法》的贯彻实施。做好稳定以水域滩涂确权发证、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渔业基本经营体制,继续依法推进养殖证、育苗许可证和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同时,稳妥推进限额捕捞制度和渔船报废制度的工作,进一步做好渔船渔港管理和渔业资源及其水域环境的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大对沙滩造船厂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杜绝“三无”渔船的产生,保障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