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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为渔民确立渔业权 功德无量

日期:2005-08-11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本刊记者 李振龙 肖乐

  《物权法》离渔民很近 与渔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近日,《物权法(草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原因很简单,《物权法》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对企业的活动、对各类主体的经营和产权保护非常重要。《物权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保护私人的财产权,提高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生产力的极大提高。

  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宪法》就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吗?回答是:因为宪法没有司法化。法院不能援引宪法判案,公民也不能依据宪法提起诉讼。私有财产权除了要有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之外,还应有民法保护和单行法保护。《物权法》就是要将宪法有关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原则性规定细化、具体化,使宪法规定成为老百姓可以拿起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进程加快,各种建设活动占用渔业水域、滩涂的现象逐年增多,不仅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还挤占了渔业生产空间,侵害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各地对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滩涂围垦控制不严,导致水面、滩涂面积大幅减少,渔业生产空间受到很大限制;

  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放,对渔业水域造成污染,不仅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还使养殖生产者遭受严重损失;

  另外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旅游开发等也大量占用了渔业水域,甚至一些国家投资建设的重点商品鱼基地和城郊渔场也被无偿划拨、征用;一些重要的水产种质资源栖息地及公共采苗、捕捞场所被拍卖。

  渔业水域、滩涂被占用、污染等现象发生后,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或赔偿,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对渔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出现这些情况,究其原因,在根本上就是由于渔业权的民事法律保障不足。

  一报一刊关注《物权法》

  为了积极争取在物权法中明确渔业权,给渔业生产者更多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关注与渔业生产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体现媒体的社会责任感,2005年7月26日,本刊同《渔业报》在天津市塘沽共同举办了《物权法》渔民座谈会。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柳正、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居礼、天津水产局局长蔡明玉应邀出席了会议。来自浙江、福建、天津等地的渔民代表及法律专家共聚一堂,就渔业权问题展开激烈讨论。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的记者也到会倾听了渔民的心声。

  渔业主管部门:群众利益无小事

  柳正副局长在会上分析了当前关系渔民切身利益的几个突出问题,包括:围海、围湖造地,水域污染,航道建设,城市建设等四大类损害侵占渔民权益的问题。如何保障渔民权益,提高执政能力,一直是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通过渔民的来信来访,渔业主管部门有几项工作需要不断的改进。1、现在重视创新,往往轻视政策的传统性。2、要处理好国家与渔民群众的关系。3、重视了行政管理,忽视了民事权利。4、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重视效率优先,更要重视公平优先。

  柳副局长建议在制度上建议借鉴国外的好做法,并介绍了韩国的渔业政策:第一,和我国的一样,韩国的海是国家所有;第二,韩国的海是渔民长期使用的,渔业权不可买卖。政府把权利确定给渔民,发证件不收费,只交4000-10000韩元(折合人民币约30元-60元)契税,使用有效期20-30年。第三,国家进行工程建设,补偿优先。从事养殖的,补偿10年的收入,从事捕捞的,补偿3年的收入,捕捞渔民还可以转移捕捞场所。另外,韩国渔民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障。

  解读物权法与渔业权(渔业局政策法规处 孙海文)

  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财产属于誰,谁是财产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物权是支配权。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第三,物权是绝对权。第四,物权具有排他性。第五,物权具有请求权。

  从物权的特点来看,物权法对于当前的渔民权益保护和渔业发展来说,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照来看,农民承包土地从事种植业的权利在性质上于渔民使用水域(包括海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从事定置捕捞作业的权利是非常类似的。渔民的这个权利我们通常就叫做渔业权。实际上,渔业权目前还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学理上的概括。

  尽管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就捕捞许可水面、滩涂养殖使用制度有了一些规定,由于我国长期没有建立物权法律制度,渔业权始终是一种附属于行政许可的权利,并没有被看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渔民利用水域滩涂从事生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民事法律的确认,难以得到民法保护。

  这样,一方面,在被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许可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行政途径申诉或者也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诉其行政行为不当;在被其他人妨碍或者侵害时,只能就实际损害提起侵权之诉,举证责任非常重,保护方式非常单一薄弱。而在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的情况下,或者在有关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渔民更无法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在实际行政管理中,由于行政许可随意性较大,可能会被随时吊销,使得渔民的利益无法得到长期、有效和稳定的保护,人心不稳,就难以下决心进行大规模投入,阻碍了渔业的健康发展。此外,由于现行法律未规定渔业权补偿制度,渔业水域、滩涂被侵占或收回时,渔民往往无法得到相应的合理补偿。这种法律状况客观上也造成了现实中种种侵占渔业水域滩涂,侵犯渔民权益引发纠纷的事件。

  举个例子: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开始进行县北岙后“二期围垦”工程。县政府2002年发布通告,规定:“垦区内的浅海滩涂及海岸线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占用”;“从通告发布之日起,收回垦区及大坝安全生产区范围内的海域及海岸线使用权,原该区域承包合同必须废止。”这一通告直接废除了该县政府1984年确认给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渔民的浅海滩涂使用权(洞政渔政字第60号),同时也未做好补偿安置工作。对于政府强行收回村民的渔业水域滩涂使用权进行滩涂围垦的做法,当地村民反映强烈,多方求助,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对此,如果我们假定,渔业权是一种物权的话,我们看看情况会怎么样?如果是物权,那么渔业权就应该适用物权的一般规则,也就是说,渔民就享有排他性地占有和使用一定区域的水域、滩涂,依法从事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依法处分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只要渔民依法从事生产,不改变用途,不破坏资源和环境,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渔民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渔民行使渔业权,不得侵害渔民的渔业权。一旦渔业权受到侵害,就可以适用物权的保护方式加以保护。也就是说,一旦对某一片水域滩涂使用权发生争议,渔业权人可以提供证据,请求法院确认其合法权利;如果我的渔业水域滩涂被侵占了,我可以请求判令其返还;一旦其被破坏了,我可以请求判令恢复原状;如果有人的行为或者设施妨碍了或者威胁到我的养殖或者捕捞生产,我可以请求判令其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对于由于上述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害,我还可以附带申请损害赔偿。对于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用渔业权的,可以要求政府给予补偿。

  就上面这个案例而言,如果政府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的话,渔民可以要求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如果不符合,还可以要求重新确认渔业权,并给予损害赔偿。

  对于渔民就渔业水域滩涂享有的这种使用权,很多专家学者都进行了研究,认为这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使用权类似的一种权利,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应当考虑参照土地承包经营的做法,使渔民有一个长期而有保障的渔业权,将渔业权规定明确列入物权法。因此,对于我们渔民、广大渔业生产者来说,物权法同样和我们密切相关。对于渔民权益保护和渔业发展来说,物权法是否规定渔业权,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渔民心声:确立渔业权 功德无量

  (玉环公司:许声富)渔民“再也不能这样活”!现在渔民没海、没山、没地、没海港、没海货、没工资、没保险、没有养老场所,渔民现在只有天,只能到庙里去。

  (玉环渔协:林呸玉)打行政官司,民告官太困难!

  (天津渔协秘书长)我们想为渔民说话,但又不敢得罪地方官。

  (天津北塘渔协 周宝树)过去日本鬼子围海,我们不敢出去捕鱼,现在国家项目围海,渔民能说话了,我们想讨回公道却没有有力的法律保护!

  (温州渔协:黄文达)农民是弱势群体,我们渔民是农民当中的弱势群体!

  (天津东丽区观赏鱼养殖协会)现在是通知就是法律,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权力代法。有理没处说!建议媒体记者报道:没有物权法,渔民怎么办?

  (天津塘沽区渔协主任)确立渔业权,还渔民一个公道!

  人大讨论:要不要对渔业权做出规定

  据《法制日报》报道,6月26日,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既定日程,会议分成6个小组审议物权法草案。这已是本届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二次分组审议这一事关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委员们对进一步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提出了意见,比较集中的十条中的第五条就是“要不要对渔业权做出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一章是渔业权。新的审议稿将这一章删除了。对此,一些委员提出不同意见。王太岚委员去年底到浙江进行过渔业法执法检查。他对这次检查记忆犹新。渔民的困难和艰苦的生活条件至今还萦绕在他的脑海中。在审议中,他说,渔业权是渔民使用特定的渔业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使用权类似,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他建议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明确规定渔业权制度,确认渔民对渔业水域、滩涂的使用权。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渔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第二,水域、滩涂是渔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的权利是其享有的基本权利。第三,水域、滩涂渔业使用制度是党和国家在渔村实行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第四,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制度是解决当前渔业、渔区突出问题的需要。第五,将渔业权作为一种物权类型,实行民法保护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他建议,在物权法草案“用益物权”编中增设“渔业权”一章,明确规定渔业权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渔业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渔业权的登记和发证,渔业权的转让和抵押,渔业权的保护等。

  针对有关渔业权已在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专门法律中规定,本法可不再规定的观点,刘振伟委员认为,这几部法律的立法思路和物权法不一样,这几部专门法主要是从行政许可和管理的角度做出的规定的,立足于怎么管理。而物权法的思路是对物权的确认、利用和保护。所以,应把海域、滩涂的使用权单独列出来。这样处理,也与民法通则相衔接,民法通则对耕地、林地、草地、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就是并列规定的。

  我们认为,当前党和国家高度关注“三农”问题和农村土地政策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和《草原法》对农民土地使用权,包括牧民的草原使用权都做出规定,此次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又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渔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渔民大多没有或只有少量耕地,世世代代以水域、滩涂作为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就像农民利用土地一样,渔民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是他们固有的权利。因此,渔业生产者使用渔业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渔业权应通过物权法得到保障。

  我们呼吁:目前全国人大正向全社会征求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广大渔民协会和渔业生产者为争取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我们的切身利益,请关注物权法、关注渔业权。把握住宝贵的机会,行动起来,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各种方式,积极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或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表达你们的想法,提交你们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你们的问题,倾诉你们的愿望,发出你们自己的声音。积极争取在物权法中明确渔业权,给渔业生产者更多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我们也呼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广大渔业生产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争取我们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一份自己的贡献。

  附: 人大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公布了“全国人大关于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草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通知内容包括: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单位的意见,于2005年8月20日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各地人民群众可以将意见分别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中国人大网址:www.npc.gov.cn

  三、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

  四、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