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渔民强烈要求确立渔业权
本刊上期就关系渔民切身利益的《物权法》做了介绍,并请有关专家探讨了物权法与渔业权的关系。近日,我们陆续收到各地渔民的来信、来电,反映有关渔民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渔民群众纷纷呼吁把渔业权列入《物权法》。以下是来自渔民的呼声:
温州市渔民协会
近些年来,随着新一轮“蓝色革命”掀起,大批的渔业水域与滩涂被围垦造地或其他海洋工程建设所占用,导致渔民失海失涂。仅据我会所取得资料,全市近几年内被填海造地的浅海与滩涂养殖总面积达12.6万亩,其中包括已围塘的鱼虾塘2万亩,涉及六县(市、区),21个行政乡镇,失海失涂渔民共1671户,渔民劳力7164人。当地政府往往以海域属国家所有为由,说征就征,忽视渔民的权利,经济补偿政策随意性大,致使渔民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故诱发渔民群体上访,渔民起诉地方政府、渔民与占海者冲突等纠纷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我市养民为失海失涂上京、上省城告状多达100余人次。
地方政府应该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以人为本”的信念,认真倾听渔民的呼声,真正从广大渔民利益出发去思考问题、进行决策,不能听凭占海侵权的行为继续蔓延。
洞头县渔民协会
水域、滩涂是渔民基本生产资料,渔民没有耕地或耕地数量很少,对于他们来说,利用水域、滩涂进行渔业生产的渔业权就是他们得以生存的根本保障。如果不能在法律中对渔业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就会严重的影响渔民的生产和生活,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渔业是一个传统的弱势行业,渔民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如果不在《物权法》中对渔业权进行明确界定,给渔业生产者更有力的法律保护,侵害渔民权益的现象很难从根本上遏制。
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146户养殖渔民
最近几年来,由于当地政府为解决土地资源匮乏,掀起了新一轮的围海造地热,并发布通告,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区域范围内,海域使用(养殖)权依法予以收回。海域使用(养殖)权收回后,原由灵昆镇政府与承包经营户签订的承包协议(合同)予以终止。此外通告还规定,自发布之日,停止一切海域使用(养殖)权的转让活动,养殖户不得再投放新的养殖产品,不得进行新的设施建设,并对余留的水产品予以起捕。在继续投放新苗建设新设施和插设新渔网的不予补偿……该通告发布后不是完全断了我们养殖渔民的生活吗?
我们强烈要求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渔民权要象对待农民失地问题一样,对养殖渔民的失海失涂问题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瑞安市渔民协会
为养殖生产创造一个宽松环境已是刻不容缓。建议:将农村养殖水面,如同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一样,有序赋予渔民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并进行登记和发证,明确了渔业权的取得,养民从法律上得到了保护。
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涉海建设项目增多,滩涂水域被征用时有发生。特别是沿海城市边缘地区围垦造地,渔民家庭失去了主要生活和生产资料,而当地政府部门对渔民在拥有的渔业权益重视不够,给予渔民的补偿与渔民的实际损失和生活保障的合理要求相比过低。
平阳县渔民协会
“企业家讲利润,渔民要吃饭”,请求将浅海、滩涂、水面、渔埠等明确列入《物权法》,确定渔民有关的使用权。比如敖江口外的浅海、滩涂受污染严重时,首先受害者是我们渔民,因为没有明确的使用权,就连向法院的申诉权也没有。请求立法者重视我们的呼声。
乐清市南岳镇杏渔村村委会
我们世代祖辈流传下来的生产资料,到我们一代竟没有了,成为“无产者”。本村渔民已陷入“种田无地、养殖无海、转业无岗、低保无份,村级无资”的困境,强烈要求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
苍南县渔民协会
农民是弱势群体,需要《物权法》来保护农民的用益物权,而渔民更为弱势,更需要维护和保护。我国对海洋国土观念认识较晚,人们对水域、滩涂的认识,法律意识不深,落后于海洋世纪的步伐,渔民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的权利没有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因此渔民的用益物权常受到随意变更、侵占或损害,同时往往得不到补偿或赔偿。这有损渔区基本经济制度稳定,有碍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洞头县北岙镇大朴村村民代表
洞头县北岙后“二期”围垦指挥部2002年2月的一文通告,把祖先开发、历史延续的又有定权发证规定的滩涂和使用权收回。随着“二期”工程快速进展并逐步完成,我们已经永远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以海为家当然无存。大朴村440亩定权的滩涂和74亩围塘养殖区被无形终止了使用权。县“二期”围垦指挥部的做法是断章取义,歪曲了法律的尊严,由此形成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了垦区内以海为生的村民与政府造成了严重的矛盾。
永嘉县水产养殖协会
楠溪江水域是我县渔(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我县重要的生产领域,水面同土地一样重要,如果把水域使用权作为物权进行保护,维护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楠溪江渔业必将得到可持续发展,造福永嘉人民。
本刊评论:
以上一些渔民协会、代表的来信,引起我们很多思考。渔(农)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渔(农)民问题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如何正确合理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应该成为政府的首要任务。发展经济固然是富国之路,可安定团结才是立国之本,我们不能以牺牲部分人民的利益发展经济。《物权法》的诞生将给每一位中国人民确立自己主人翁的地位,渔民也不应例外,不要让“弱势群体”成为渔(农)民的代名词。
温州市渔民协会
近些年来,随着新一轮“蓝色革命”掀起,大批的渔业水域与滩涂被围垦造地或其他海洋工程建设所占用,导致渔民失海失涂。仅据我会所取得资料,全市近几年内被填海造地的浅海与滩涂养殖总面积达12.6万亩,其中包括已围塘的鱼虾塘2万亩,涉及六县(市、区),21个行政乡镇,失海失涂渔民共1671户,渔民劳力7164人。当地政府往往以海域属国家所有为由,说征就征,忽视渔民的权利,经济补偿政策随意性大,致使渔民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故诱发渔民群体上访,渔民起诉地方政府、渔民与占海者冲突等纠纷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我市养民为失海失涂上京、上省城告状多达100余人次。
地方政府应该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以人为本”的信念,认真倾听渔民的呼声,真正从广大渔民利益出发去思考问题、进行决策,不能听凭占海侵权的行为继续蔓延。
洞头县渔民协会
水域、滩涂是渔民基本生产资料,渔民没有耕地或耕地数量很少,对于他们来说,利用水域、滩涂进行渔业生产的渔业权就是他们得以生存的根本保障。如果不能在法律中对渔业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就会严重的影响渔民的生产和生活,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渔业是一个传统的弱势行业,渔民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如果不在《物权法》中对渔业权进行明确界定,给渔业生产者更有力的法律保护,侵害渔民权益的现象很难从根本上遏制。
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146户养殖渔民
最近几年来,由于当地政府为解决土地资源匮乏,掀起了新一轮的围海造地热,并发布通告,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区域范围内,海域使用(养殖)权依法予以收回。海域使用(养殖)权收回后,原由灵昆镇政府与承包经营户签订的承包协议(合同)予以终止。此外通告还规定,自发布之日,停止一切海域使用(养殖)权的转让活动,养殖户不得再投放新的养殖产品,不得进行新的设施建设,并对余留的水产品予以起捕。在继续投放新苗建设新设施和插设新渔网的不予补偿……该通告发布后不是完全断了我们养殖渔民的生活吗?
我们强烈要求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渔民权要象对待农民失地问题一样,对养殖渔民的失海失涂问题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瑞安市渔民协会
为养殖生产创造一个宽松环境已是刻不容缓。建议:将农村养殖水面,如同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一样,有序赋予渔民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并进行登记和发证,明确了渔业权的取得,养民从法律上得到了保护。
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涉海建设项目增多,滩涂水域被征用时有发生。特别是沿海城市边缘地区围垦造地,渔民家庭失去了主要生活和生产资料,而当地政府部门对渔民在拥有的渔业权益重视不够,给予渔民的补偿与渔民的实际损失和生活保障的合理要求相比过低。
平阳县渔民协会
“企业家讲利润,渔民要吃饭”,请求将浅海、滩涂、水面、渔埠等明确列入《物权法》,确定渔民有关的使用权。比如敖江口外的浅海、滩涂受污染严重时,首先受害者是我们渔民,因为没有明确的使用权,就连向法院的申诉权也没有。请求立法者重视我们的呼声。
乐清市南岳镇杏渔村村委会
我们世代祖辈流传下来的生产资料,到我们一代竟没有了,成为“无产者”。本村渔民已陷入“种田无地、养殖无海、转业无岗、低保无份,村级无资”的困境,强烈要求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
苍南县渔民协会
农民是弱势群体,需要《物权法》来保护农民的用益物权,而渔民更为弱势,更需要维护和保护。我国对海洋国土观念认识较晚,人们对水域、滩涂的认识,法律意识不深,落后于海洋世纪的步伐,渔民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的权利没有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因此渔民的用益物权常受到随意变更、侵占或损害,同时往往得不到补偿或赔偿。这有损渔区基本经济制度稳定,有碍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洞头县北岙镇大朴村村民代表
洞头县北岙后“二期”围垦指挥部2002年2月的一文通告,把祖先开发、历史延续的又有定权发证规定的滩涂和使用权收回。随着“二期”工程快速进展并逐步完成,我们已经永远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以海为家当然无存。大朴村440亩定权的滩涂和74亩围塘养殖区被无形终止了使用权。县“二期”围垦指挥部的做法是断章取义,歪曲了法律的尊严,由此形成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了垦区内以海为生的村民与政府造成了严重的矛盾。
永嘉县水产养殖协会
楠溪江水域是我县渔(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我县重要的生产领域,水面同土地一样重要,如果把水域使用权作为物权进行保护,维护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楠溪江渔业必将得到可持续发展,造福永嘉人民。
本刊评论:
以上一些渔民协会、代表的来信,引起我们很多思考。渔(农)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渔(农)民问题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如何正确合理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应该成为政府的首要任务。发展经济固然是富国之路,可安定团结才是立国之本,我们不能以牺牲部分人民的利益发展经济。《物权法》的诞生将给每一位中国人民确立自己主人翁的地位,渔民也不应例外,不要让“弱势群体”成为渔(农)民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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