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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岷县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日期:2005-11-21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2005年11月5日,甘肃省岷县人民政府根据《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全县水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该通告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县境内的所有河流水域内用电、毒、炸等非法方式捕捞天然野生鱼类,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捕捞天然野生鱼类。对有毒污水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防止污染,以保护和改善河流水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该通告的出台,对有效地保护该县境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秦岭细鳞鲑资源,制止和打击各种破坏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