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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征收征用海域水域使用权应予补偿

日期:2007-03-28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3月26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时,对修改稿规定对征收征用海域水域使用权应予补偿表示满意,建议尽快出台具体补偿标准。

  修改稿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养殖内陆水域,或者使用已经确定养殖使用权海域和全民所有的内陆水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有委员在审议中提出,为了避免补偿的随意性,应有可操作的具体标准。为此,该省政府已考虑制订有关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