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创新模式推动政策性渔业保险迅速发展
长期以来,福建省渔业保险保费不足100万元。2008年,人保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称人保公司)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签订共保协议,按6:4比例共同承保全省政策性渔工责任保险和渔船保险,推动了福建省渔业保险迅速发展。当年保费收入达到4715万元,列全国第三位;今年上半年,在保险费率同比下降20%-35%的情况下,全省渔业保费收入也已超过1500万元。
一、主要做法
(一)合作共保。2006年8月,福建省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包括渔工责任保险和渔船保险在内的首批5个试点险种由人保公司独家承办。2006年两险种保费收入仅55万元,2007年仅373万元,试点区域仅限于东山、福鼎两县。同时,渔业互保组织也经营同类险种,规模同样较小。为了加快发展,更好地服务渔民渔业,人保公司与渔业互保组织签订协议约定:人保公司作为主承保商,主要负责业务承保、理赔、财务处理等,渔业互保协会主要负责协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政策扶持工作,指导渔业互助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试点市县的工作。人保公司与渔业互保组织间由之前的低水平竞争关系转化为分工明确的战略合作关系。
(二)健全组织服务机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省渔业保险办公室(挂靠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各地市成立相应机构,指导基层渔村、渔协成立渔业保险办事处,组建专(兼)职的代办员、协保员队伍。人保公司依托覆盖全省的县级支公司和农村营销服务部,在各地渔业执法机构的对外窗口设立咨询点和代办点。渔业互保协会福建办事处依托各地渔业执法机构在全省恢复和组建42个互保分支机构,基本覆盖沿海县市。
(三)强化政策扶持。一是政府推动。省及各地市渔业主管部门将渔业保险作为渔业管理“四大职能”的重点工作之一,省海洋与渔业厅每年3月份召开全省渔业保险工作会议,部署全年渔业保险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定期督导工作进度。二是加大财政支持。省级财政对渔业保险保费补贴20%,并列支专项工作经费,市县级财政补贴10%。漳州、福鼎、石狮等市另外追加5%-20%的市县级财政保费补贴。福州市还获得了农业部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款。
(四)加强保险服务。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本地渔工渔船信息数据,收取保险费和发放赔偿金等。人保公司代办点、渔业互保机构合署办公,建立了信息共享、会议协商等制度。二是把渔业保险工作与伏季休渔监管、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渔船检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燃油补贴发放、渔船抵押贷款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开展宣传活动。如推行“四讲”经验,即在办理签证时讲保险、登船检查时讲保险、为渔民排忧解难时讲保险、发放柴油差价补贴时讲保险。
(五)统一投保。由渔业主管部门或渔业执法机构作为投保人以市县为单位投保。如莆田市以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作为投保人为其管辖的全市60匹马力以上渔船的2000多名渔工统一投保,漳州市东山等5个沿海县的渔业主管部门作为投保人为全县渔工统一投保,期限3年,保费每年一交。统保模式适应了渔业生产、渔民生活的特点,有效解决原渔业保险覆盖面小、财政补贴资金落实不及时等问题。
二、主要特点
(一)共保模式促进了商业保险机构平台优势与渔业互保组织行业优势的结合。渔业互保组织在渔业保险经营和服务上有突出优势,人保公司则积累了开展政策性农险试点工作的经验,并获得了政策、财税扶持,共保模式使二者的平台优势与行业优势相结合,发挥了合作效应,实现了互惠互赢。2008年渔业保险保费规模同比增长12倍,承保率上升到90%,保险覆盖面扩大,保险费率逐年下调并达到全国同类保险的最低水平。
(二)保险机构主导的共保模式促进了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及规范化监管。按共保协议,人保公司为全省渔业保险的主承保商,渔业互保协会不参与具体经营。二者合作不再是分出分入的再保关系,渔业保险也由互助保险转变为财政补贴保费的商业保险。这种转变的意义在于:
一是保证了渔业保险市场化运作。渔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但也容易受到行政力量的不恰当干预。福建的共保模式,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限制在了政策推动、宣传、协助承保及理赔等方面,在保险公司和渔业互保机构之间形成了利益制衡和监督约束机制,避免了“保费返还”、“赔付包干”等非市场化行为发生,保证了渔业保险经营的相对独立,较好把政策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结合了起来。
二是增强了渔业保险经营的专业性。商业保险机构作为主承保商,充分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扩大渔业保险经营的抗风险能力,提高渔业保险保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渔业保险被纳入到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中。解决了长期以来渔业互助保险监管职责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保护投保渔民利益,有利于该险种的依法合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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